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价低于1元退市”应对建议探讨
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价低于1元退市”应对建议探讨
2024年4月实施的《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新国九条”)提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沪深交易所同步修订了《股票上市规则》“退市与风险警示”章节。“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属于交易类强制退市指标之一,该规则系2020年12月注册制实施后从原《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退市规定修改而来[1],但市场上通常仍称为“面值退市”。除财务类、重大违法类等多项退市指标外,触及前述“股价低于1元退市”指标的情形引发市场关注[2]。随着新《公司法》的生效实施,此类处于“股价低于1元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如何应对退市风险值得探讨,本文结合相关规则演变及市场案例对此进行分析,以供各方参考。
一、“股价低于1元退市”规则的背景
原《公司法》虽然规定了严格的股份公司面额股制度,但是并未对股份的面额金额作出具体限制。
境内上市公司股份每股面值为1元的规定来源于我国股票市场早期实物交换股票的市场惯例。199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发布的《深圳市股票印制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全市各发行公司的股票统一规定每股的面值为1元。1994年9月,国务院证券委、国家体改委发布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此后境内上市公司也沿用该规则,除紫金矿业(601899.SH)等少数上市公司外,境内上市公司股票面值均为每股人民币1元。
基于上述面额股背景,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将“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作为“面值退市”制度的退市指标。
随着2020年注册制的实施,红筹企业也可以直接在A股市场发行股票上市,华润微(688396.SH)(1港元/股)、百济神州(688235.SH)(0.0001美元/股)、中芯国际(688981.SH)(0.004美元/股)等上市公司出现股票面值低于每股人民币1元的情况;中国移动(600941.SH)采用无面额股制度,股份无面值。
基于上述背景,为提升规则适用的公平性和统一性,2020年12月注册制实施后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将“股票收盘价低于股票面值”修改为“股票收盘价低于1元”。
如上所述,由于除紫金矿业(601899.SH)等少数上市公司外,境内上市公司股票面值均为每股人民币1元,因此,该项修订对大多数境内上市公司并无实质影响。
二、处于“股价低于1元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应对建议
“股价低于1元退市”规则是我国股票市场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产物。在现行退市规则体系内,除财务类、重大违法类等多项退市指标外,收盘价与成交量、股东数量、收盘总市值一起构成多元化的交易类强制退市指标。
在上述多元化退市指标范围内,单纯操控收盘价并不能改善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对“保壳”的作用也很有限,“股价低于1元退市”规则反而可能形成一定的“虹吸效应”[3]。在当前二级市场整体走弱的情况下,处于“股价低于1元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并非都是绩差股。对于业绩和市值尚可但股本基数大、每股单价低等符合一定条件的上市公司[4],如果仅仅触发“股价低于1元退市”指标而被退市,并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的精神[5],也不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此类上市公司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股价低于1元退市”风险具有合理性。
从过往市场案例看,境内B股上市公司及境外美股、港股等上市公司曾采取缩股方式应对潜在的退市风险,并不存在实操障碍。从法律适用角度,原《公司法》及新《公司法》均没有禁止上市公司实施缩股,且新《公司法》引入了无面额股制度,为上市公司调整股本提供了新的制度空间。
目前,监管机构尚未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则进行修订。结合上述情况,我们建议处于“股价低于1元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除回购股份之外,如公司基本面满足一定的条件,也可以考虑采取缩股、面额股转换为无面额股等方式应对潜在的退市风险。监管机构在统筹调节一二级市场的背景下,可以考虑在规则修订的过渡期内给予此类上市公司试点的机会,借此修订完善相应的配套规则。具体应对建议如下:
(一)回购股份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2月修订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市公司可以在符合“(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3)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4)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四种情形之一时回购股份。
从防范“股价低于1元退市”风险角度,通过回购股份,上市公司可以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或者减少一定时期内二级市场流通股股份,有助于提升二级市场股价。但是回购股份对上市公司自身资金实力有较高要求,还要履行内部决策程序、通知债权人(回购股份后拟予以注销的)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整体流程较为复杂,并且回购数量还存在限制(满足股权分布条件、除减少注册资本之外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因此,回购股份并不完全适用于所有处于“股价低于1元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
(二)缩股减资
缩股减资是指上市公司通过既定的转换比率减少发行在外的股份,从而实现股票价格提高的一种行为。早在2012年实施新的退市制度之时,部分上市公司由于市场成交原因可能触及“面值退市”条件,引起市场广泛关注。此时,沪深交所在官方网站刊文,鼓励纯B股上市公司用缩股等方式维持上市[6],但对于A股上市公司缩股,并未查询到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层面的操作指引,也未查询到相关市场操作案例。市场上关于缩股的案例主要为B股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A股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A股上市公司[7]。
如上所述,我们理解,当前符合一定条件的处于“股价低于1元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股价低于1元退市”风险具有合理性。在监管机构统筹调节一二级市场的背景下,允许此类上市公司缩股并不一定会导致其故意规避退市规则,且并不违反新《公司法》的规定,也不存在实操障碍,我们建议可以考虑允许此类A股上市公司缩股减资。
关于缩股的方式。结合市场上关于缩股的案例,我们建议可以考虑允许不同的缩股减资方式,即:(1)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全体股东同比例缩股。例如:全体股东按照每10股缩为1股的比例进行缩股,具体比例由上市公司在符合上市条件的范围内决策;(2)上市公司也可以采取全体股东不同比例缩股。除股东自愿让渡权益实施不同比例缩股之外,沪深交易所2024年4月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退市与风险警示”章节新增了“资金占用、治理混乱、控制权无序争夺”等规范类退市指标,因此,我们建议,还可以考虑允许上市公司对此类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股东采取高比例缩股的方式,以实现对中小股东权益的补偿。
关于缩股的流程。结合市场上关于缩股的案例,上市公司缩股减少的股本调增至上市公司资本公积金科目,并不向股东分配,不会降低公司债务清偿能力,也不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实质上属于“形式减资”。此类上市公司缩股减资对时效性有一定的要求,目前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等条款已规定了简易减资制度,我们建议,可以允许此类上市公司缩股减资适用新《公司法》的简易减资程序,不需要通知债权人并履行债务清偿或担保程序。
关于缩股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由于前述上市公司缩股实质上属于“形式减资”,上市公司不向股东分配,但股东持股数量会按比例减少,因此,理论上,存在中小股东被挤出的风险,即持股较少的中小股东(例如: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对很多上市公司仅持有100股股份)将会因为缩股后自身持股不够1股新股而被挤出上市公司的情况。我们建议,涉及此类缩股情形的上市公司应给持股较少的中小股东提供类似于现金选择权或者由大股东补偿股份等保障措施,以避免此类缩股情形对中小股东权益的损害。
(三)面额股转换为无面额股
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在保留面额股制度的同时,首次引入了无面额股制度。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等条款规定了无面额股制度。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拟上市公司可以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上市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但目前尚未有进一步的操作指引。
如上所述,当前符合一定条件的处于“股价低于1元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股价低于1元退市”风险具有合理性。从法律适用角度,新《公司法》实施后,如果前述“股价低于1元退市”规则仍继续保留,则此类存量A股上市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将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通过股份性质转换调减股份数量,应对“股价低于1元退市”风险。我们建议,在监管机构统筹调节一二级市场的背景下,可以考虑进行试点,允许此类上市公司将已发行的面额股转换为无面额股。
关于转换比例。由于无面额股不再和注册资本对应,上市公司可以在保持注册资本不变的情况下,通过调整股份数量实现对每股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除权效果。我们建议,可以结合上市公司所处板块及行业等的平均市盈率、每股净资产、上市条件等指标设置转换比例。
关于转换的程序。由于无面额股的转换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记载的股票发行形式等事项,因此,需要上市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审议通过。此外,面额股转换过程中,如果调减或合并股份数,理论上也存在中小股东被挤出的风险,对此也可以参考缩股减资的情形给中小股东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
三、结语
境内上市公司“股价低于1元退市”规则来源于我国股票市场早期实物交换股票的市场惯例。从退市制度改革及当前股票二级市场整体走势角度,单一的“股价低于1元退市”指标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从法律适用角度,新《公司法》在保留面额股制度的同时,首次引入了无面额股制度,为上市公司调整股本提供了新的制度空间。我们建议当前处于“股价低于1元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除回购股份之外,如公司基本面满足一定的条件,也可以考虑采取缩股、面额股转换为无面额股等方式应对潜在的退市风险。监管机构在统筹调节一二级市场的背景下,可以考虑在规则修订的过渡期内给予此类上市公司试点的机会,借此修订完善相应的配套规则。
[注]
[1] 根据交易所2020年12月对《股票上市规则》的修订说明,优化目前的面值退市指标,将原来“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面值”修改为“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提升规则适用的公平性和统一性。
[2] Wind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6月27日收盘,收盘价小于1元的A股数量达到46家,占比0.36%,处于2018年以来的高位。
[3] “当前股市里出现的虹吸效应主要有两种表现形态:一是资金从绩差股向绩优股流动,蓝筹股的上涨与绩差股的下跌同步出现;二是股价接近面值的股票加速下跌至面值以下,直至退市,受此影响被冠以ST的股票普遍出现下跌的走势”,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尹中立:《需关注股市资金的虹吸效应》(2024年6月8日《21世纪经济报道》)。另外,根据中国证监会答记者问,2024年以来,已有33家公司触及退市标准,其中面值退市22家。
[4] Wind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6月27日收盘,两市共有109只个股的收盘价小于等于1.5元,其中包括9家百亿市值公司。
[5] 2024年4月16日中国证监会就分红和退市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本次退市指标调整旨在加大力度出清“僵尸空壳”、“害群之马”,并非针对“小盘股”。
[6] 参见:上交所“优先安排主动退市股重新上市”,深交所“鼓励纯B股公司用缩股等方式维持上市”
[7] 缩股案例:闽灿坤B(200512),新三板挂牌公司武侯高新(871326);A股上市公司科学城(000975)股权分置改革项目,青海春天(600381)破产重整项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