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油气联合作业协议谈判要点浅析——非作业者对作业者的制衡与监督
国际油气联合作业协议谈判要点浅析——非作业者对作业者的制衡与监督
一、引言
当今国际油气开发项目实践中,由作业者(Operator)与非作业者(Non-operator)共同组成联合体,在联合作业协议(Joint Operating Agreement,以下简称“JOA”)的框架下进行油气勘探开发是最为常见的开发模式。通常情况下,这些联合体参与方之间的分工非常明确:作业者往往是油气行业内具有丰富经验与技术的企业,尤其是大型国际石油公司,负责油气项目的勘探、开发、运营等日常工作,从业务层面主导项目推进;而非作业者则为项目提供资金和资源支持,并通过作业委员会参与油气项目的重大决策。
笔者在《国际油气联合作业协议谈判要点浅析(一)——如何强化非作业者的控制权》一文中提到,随着全球油气产业技术、管理和竞争格局的变化,中资企业获取作业者项目的难度日益加大。近年来,除了伊拉克等高风险地区或一些非洲极端贫困的资源国会将作业权让渡给外国投资者外,常规易开发的油气项目控制权通常掌握在资源国政府及其国家石油公司(如俄罗斯和印尼)或国际石油巨头(如美孚石油)手中。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作业者在业务层面上的主导地位,非作业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如何提升自身在联合体内部的话语权,实现对作业者的有效约束与制衡,是非作业者在JOA谈判过程中的核心诉求。在前文中,我们从重大事项控制权、财务控制权以及会计程序三个主要方面对非作业者的谈判策略进行了分析和提示。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进一步基于下述条款重点梳理和讨论非作业者如何强化其对作业者的直接制衡与监督,以帮助读者通过JOA更充分地保护自身投资利益[1]:
(1)作业者工作质量条款:包括作业者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操作标准和质量要求,确保作业者按照行业最佳实践和标准操作程序(SOPs)进行操作。
(2)作业者责任条款:明确了作业者在未能履行职责或造成损害时需承担的法律和财务责任,以保障非作业者的权益。
(3)作业者的更换:规定了在作业者无法有效履行职责或出现重大失误时,非作业者可以启动的更换程序,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4)非作业者的权益转让:规定了非作业者在项目中转让其权益的条件和程序,确保其在项目中的灵活性和安全性。
二、作业者工作质量条款
在油气项目中,非作业者在要求更换作业者或者向作业者进行索赔时,对于作业者是否违反相关工作质量标准的判定尤为重要。这不仅关系到项目的顺利进行,也直接影响到非作业者的权益保障。另一方面,由于油气项目往往涉及大量的技术细节,负责日常管理运营工作的作业者必须基于其技术与经验对各类突发事件及时作出反应。因此,JOA为平衡非作业者对项目的管控及作业者对具体事务处置的灵活性,往往不会对作业者的工作质量作具体的细节性约定,而仅对作业者在油气项目工作中的工作质量作出原则性的约定。
因此,通过判断作业者是否遵守其工作质量义务,非作业者可以更有效地评估和确保作业者的行为符合工作质量标准,从而在必要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般而言,较为常见的工作质量标准包括以下两类:
(1)国际石油行业在相似情况下通常遵守的合理审慎作业标准(a reasonable and prudent operators as are generally followed by the international petroleum industry under similar circumstances);以及
(2)遵守适用的法律和法规,按照良好的油田作业实践,审慎处理及调度,以良好及熟练方式作业标准(in a good and workmanlike manner, with due diligence and dispatch, in accordance with good oil-field practice, and in compliance with applicable law and regulations );
首先,“合理审慎作业标准”(Reasonable and Prudent Operator, RPO)是国际石油行业中广泛应用的标准,用于评估作业者在特定情况下的行为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和预期。法院在司法裁决中通常会评估作业者是否以合理、谨慎且具有前瞻性的态度进行操作,类似于在相似情况下有经验的作业者所应有的表现。
具体而言:
1、合理(Reasonable):在Reeder v. Wood County Energy, LLC[2] 一案中,美国德州高等法院指出,合理性要求指作业者在相似情况下作出的决策和行为应符合大多数有经验的行业从业者在相同条件下会作出的选择。法院同时强调作业者的行为应当符合行业惯例和预期,任何偏离这些标准的行为都可能被视为不合理。
2、谨慎(Prudence):在RPO标准中,谨慎指的是作业者在操作过程中应展现出高度的注意和细心,以避免可能的风险和错误。在Scottish Power UK Plc v BP Exploration Operating Company Ltd & Ors[3]案中,英国商事法院指出作业者应具备行业内有经验和技能的作业者通常会采用的技巧和注意,确保操作过程中的每一步都经过仔细考虑。同时,作业者在每个操作步骤中保持高度的注意力和细心,确保其遵循标准操作程序。
3、前瞻性态度(Foresight): 在SM Energy Co. v. Sutton[4] 一案中,德州上诉法院解释前瞻性是指作业者应具备预见潜在问题和风险的能力,并提前采取措施应对这些问题 。
其次,“良好及熟练方式作业标准”(Good and Workmanlike Manner, GWM)要求作业者遵循法律法规,按照良好的油田作业实践进行操作,确保操作过程中的技能、勤勉和合规性。GWM标准强调作业者必须按照行业惯例执行操作,即作业者需要根据行业标准和惯例进行操作,确保其行为在法律和行业预期的范围内。专家证人的意见、行业惯例和标准操作程序(SOPs)等都被用来评估作业者的行为是否符合GWM标准。
就判断是否按“行业惯例执行操作”而言,在In re Deepwater Horizon[5]一案中,美国联邦第5巡回法院评估了英国石油公司(BP)的过程安全管理系统(Process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认为其存在缺陷,未能有效预防事故。同时,第5巡回法院认定BP未能从以往的事故中吸取教训,导致Macondo油井爆炸。具体而言,专家报告指出,BP在关键操作中未遵循其内部的工程技术实践和行业最佳实践,即行业内被广泛认可和采用的最有效的方法和技术。例如,BP未使用最新的钻井技术和设备,或采用先进的数据管理系统来提高效率和安全性。此外,法院还详细审查了BP在操作中的具体失误,包括未能确保“防喷器能够剪切和密封主要钻杆”,未使用经过验证的水泥评估技术,以及未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和变更管理。最终,上述失误被认为是严重偏离行业惯例的行为。
综上所述,油气项目中的作业者必须严格遵循合理审慎作业标准(RPO)和良好及熟练方式作业标准(GWM)。这些标准不仅确保作业者操作过程的安全性和效率,还为非作业者提供了衡量作业者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因此,通过审查作业者的操作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法律法规以及标准操作程序(SOPs),非作业者能够有效评估作业者的行为,进而在必要时采取法律行动,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作业者责任条款
国际油气项目中,一般会在JOA中对作业者可能承担的责任加以限制。甚至在实践中,JOA模版条款往往会免除作业者因重大过失(Gross Negligence)和故意不当行为(Willful Misconduct)之外的责任。同时,随着全球环保立法和执法力度的加大,围绕作业者责任的讨论日渐增多,作业者责任条款已成为非作业者与作业者谈判的焦点之一。
就近期的JOA谈判趋势而言,作业者责任条款的谈判一般会遵循以下原则:
(1)不增损益原则:作业者不应因其作业者的身份自联合作业中获得额外收益,所有的收入和利益应按照合同中各方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同样的,作业者不应因其作业者的身份而承受额外损失或成本,其在履行职责时的成本和支出应得到适当的补偿。
(2)违约责任原则:如果非作业者因作业者违约而遭受损失,作业者应赔偿非作业者的损失,不享有免责权利。
(3)重大过失和故意不当行为(联合体内部责任):尽管上述原则,一般情况下,多数JOA模版会规定除非作业者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否则不对JOA下的违约向非作业者承担责任。考虑到油气项目作业的复杂性,为项目顺利推进,一般不建议非作业者修改此类约定增加其他类型的违约赔偿情况。但同时,非作业者依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展重大过失和故意不当行为的定义范围,以充分保护其自身利益。
(4)责任层级:为明确作业者的责任范围,部分JOA模板(如AIPN和OGUK版本)将作业者参与联合作业的人员分为不同级别,只有特定级别人员的重大过失和故意不当行为才需承担责任。非作业者应在谈判中坚持排除此类条款,或至少将前述级别设定尽可能低。
(5)对外责任承担(联合体外部责任):本原则适用于作业者作为联合体的独立承包商与第三方签署相关协议进行作业或代表联合体进行联合作业的情况。一般而言(如 2023 AIEN Model International JOA),如果JOA文本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作业者应自行承担因外部协议项下违约而产生的对外责任,不得将相关损失转嫁至联合体。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非作业者的利益,建议在JOA中明确约定作业者应以独立承包商身份进行作业,并承担所有相应的责任。
(6)间接损失与环境损失:尽管上述第3条的原则已经隐含了作业者应该对因其重大过失和故意不当行为而对联合体造成的损失对非作业者负责,但由于国际油气项目可能造成的间接损失与环境损失金额巨大,非作业者应坚持在协议文本中明确规定作业者应对其重大过失和故意不当行为造成的间接损失与环境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避免任何可能存在的后续争议。
(7)赔偿上限:部分JOA模版(如AIPN Model JOA)会规定赔偿上限,非作业者需注意:(A)赔偿上限是仅适用于作业者,还是适用于全体联合体成员。从保护非作业者的角度,我们建议赔偿上限应适用于所有联合体成员,避免在出现重大损失时作业者受赔偿上限保护,而非作业者却面临无限责任。在赔偿上限适用于全体联合体成员的情况下,如最终实际赔偿超过该等赔偿上限的总和,则各方根据其在项目中的出资比例或权益比例分摊超额实际损失;(B)赔偿上限是否包括各方的违约责任上限。从保护非作业者的角度,我们建议双方在JOA下对各方的违约(如:作业者未按时完成某个重要的勘探任务)赔偿义务不要纳入违约责任上限;(C)赔偿上限具体金额应根据项目规模、风险评估和各方谈判结果来设定。这将确保金额应既能覆盖可能的损失,又不至于给作业者带来过大的财务压力。
四、作业者的更换
(1)作业者的免职
免除作业者的职责是非作业者保护自身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由于作业者在油气项目中通常具有主导地位,并且往往是项目中最大的权益持有人,免除作业者职责的决定通常会对项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这一措施应慎重使用,仅在对作业者失去信任并且为了防止项目失败和保护联合体整体利益的情况下方可考虑。
在就作业者免职条款进行谈判时,非作业者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点:
(a)作业者免职权利的构成:免职条款应包括“免除现有作业者”和“任命新作业者”两个部分。否则,如果仅有“免除现有作业者”而没有“任命新作业者”的权利,被免职的作业者可能会利用其作为联合体成员(通常是项目最大权益持有人)的地位,阻挠新作业者的选任,或者推动自己所属意的人选(甚至是关联方)成为新作业者。
(b)作业者免职权利的行使:在行使免职权利时,应排除作业者的影响,例如约定作业者在免职投票中无投票权。否则,作业者可能会利用其在联合体中的地位(作为项目最大权益持有人)阻止自己被免职。
(c)免职理由:一般情况下,油气项目JOA会约定作业者仅能基于合理原因(With Cause)被免职,但也有无因(Without Cause)免职的情况。对于非作业者而言,是否采用无因免职条款需要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进行评估。合理理由的范围应包括:作业者破产/解散或存在相关风险、作业者失去必要能力或存在相关风险、重大过失(如多次严重违反工作质量标准)、故意不当行为、重大违反JOA及多次一般违反JOA。
此外,我们还建议进一步明确作业者是否有权享有在一定宽限期(Grace Period)内纠正上述合理理由的权利。
(2)作业者的辞任
作业者可能因主动辞任而更换。由于作业者的更换通常会对油气项目产生重大影响,JOA一般会规定作业者辞任需经作业委员会批准(作业者代表在此事上无投票权),并详细规定辞任的过渡期安排与工作交接等内容。
此外,如果作业者辞任时还需转让其参与权益,非作业者应要求该等转让需经作业委员会批准(作业者代表在此事上无投票权),并且要求作业者与受让方对任何可能的损失与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五、非作业者的权益转让
在油气项目中,非作业者转让其参与权益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最后手段之一。当项目进展未如预期且无法通过其他机制促使作业者按预期推进项目时,非作业者可能需要通过转移自身的参与权益,以“用脚投票”的方式保护利益。
一般而言,非作业者转让参与权益的方式包括:
1、直接转让模式:直接将其在油气项目中的参与权益转让给第三方。
2、控制权变更模式:通过转让其控制的直接持有参与权益的项目公司(通常为特殊目的公司,SPV)来实现权益的转移。
根据我们的经验,鉴于非作业者在油气项目中的从属地位,JOA一般不会对非作业者转让参与权益施加比较严格的限制。根据我们的经验,转让相关条款非作业者需要关注的要点如下:
(1)权益转让时间:实践中,JOA往往会约定在本协议签订后的一段时间内或项目推进到特定节点前(如完成勘探义务前等)各方无权转让自己持有的参与权益。
(2)受让方资质:出于希望非作业者能为项目带来资金和资源的目的,部分JOA要求受让方具备一定的财务、技术实力或其他项目所需资源。
(3)最低参与权益比例:部分JOA规定联合体成员需持有最低参与权益比例,以确保转让参与权益时不违反该条款。
(4)优先权:实践中,为控制联合体成员数量与质量,JOA一般会就参与权益转让事宜约定优先权。常见的优先权包括两类优先出价权(Right of First Offer)以及优先购买权(Right of First Refusal)。
在优先出价权情况下,拟转让参与权益的一方有义务先要求联合体其他成员对收购其参与权益出价,然后才有权与其他第三方洽谈收购拟转让权益。优先购买权情况下,拟转让参与权益的一方可先与联合体外第三方确定参与权益收购价格及条款,再向联合体其他成员询价,确认是否有联合体成员愿意以同等或更优条件收购其参与权益。
六、结语与讨论
本文从非作业者的角度出发,对作业者的工作质量约束、责任承担、更换机制及非作业者权益转让进行了简要分析,探讨了非作业者如何在油气项目中有效制衡和监督作业者。
需要强调的是,作业者与非作业者之间既合作又对抗的复杂关系,使得非作业者对作业者的制衡与监督具有内在的复杂性。一方面,非作业者需要通过JOA进行制度设计,确保能够有效制衡和监督作业者,以保护自身利益不被侵犯。另一方面,这种制衡与监督必须限制在合理范围内,否则将影响作业者和联合体的工作效率,最终导致双方利益受损,形成双输局面。
JOA的设计是一个体系化的工程,其最终目的是将作业者与非作业者的资源和能力整合在合作共赢的愿景之下,而非作业者和作业者的关系和互动只是这个体系中的一部分。此外,为了实现各方的经济利益,JOA的其他机制部分的搭建与运转同样至关重要。在后续的文章中,我们将继续与读者分享JOA谈判中的其他关键要点,进一步探讨如何通过有效的协议设计,实现项目的顺利推进和各方的共同利益。
[注]
[1] 目前最具影响力的JOA参考模板为国际石油谈判代表协会(AIPN)制定的JOA模版。该模板适用场景广泛,各方权益分配平衡,是国际油气联合作业中最为流行的模板之一。除此之外,不同法域/地区还相应发展出具有不同区域特点的模板,例如:通用于北海地区的英国石油天然气协会(OGUK)版本以及通用于北美的美国租地权人协会(AAPL)版本及加拿大租地权人协会(CAPL)版本等。但无论哪个版本的JOA,由联合作业其中一方投资者担任的作业者都在联合作业中扮演领导者的角色,负责油气作业的日常工作。其他各方投资者作为非作业者 ,只能通过JOA所赋予的信息要求权、费用审计权、作业委员会投票权等对作业者进行监督控制。有鉴于此,本文将主要基于最为流行的AIPN模板,并参考其他机构模板进行讨论。
[2] 395 S.W.3d789 (Tex.2012).
[3] [2015] EWHC 2658 (Comm).
[4] 421 S.W.3d153 (Tex. App. 2013).
[5] 739 F.3d790 (5th Cir.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