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材料要求优化方案落地
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材料要求优化方案落地
2024年9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监总局”)发布了关于修订发布《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反垄断审查申报表》《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的公告,标志着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的申报材料要求优化方案正式落地。新的《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反垄断审查申报表》(“《申报表》”)和《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公示表》”)与市监总局早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将于2024年10月12日起正式施行并上线经营者集中反垄断业务系统。
本次修订系《反垄断法》施行以来对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材料要求的首次修订,旨在进一步降低经营者申报的制度性成本,并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本文将对《申报表》和《公示表》的修订要点进行简要梳理,以便企业能够按照新要求调整经营者集中申报工作。
一、总体修订情况
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审查程序可以分为简易案件程序和非简易案件程序。本次修订前,在适用简易案件程序审查的案件中,申报方需要准备及提交的主体申报材料包括保密版申报表、非保密版申报表和简易案件公示表共3份材料,其中申报表涵盖的基本信息填报要求共44项。
本次修订取消了对非保密版申报表的材料要求,将必备的主体申报材料减少为保密版申报表和简易案件公示表,共2份材料,不再强制要求申报方提交非保密版申报表,但仍然保留了市监总局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要求申报方补充提供相关非保密信息的空间。该等修订符合简易案件的审查实践(即对于大部分简易案件,除了对外发布公示表以外,通常不涉及向其他第三方披露申报材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申报方的材料准备负担。此外,本次修订将申报表中的信息填报项目要求从44项减少至38项。在理顺申报表结构逻辑的同时,本次修订也通过修订申报表附注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申报材料填报和提供要求。
考虑到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经营者的客观资料和信息,以及基于各方业务关系的相关市场界定及竞争分析材料,下文将按此分别介绍本次修订要点。
二、客观资料和信息
在本次修订前,原申报表要求申报方填报有关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详尽客观资料和信息,内容几乎涉及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本次修订通过删除部分要求或者合并填报信息项目的方式,取消了对部分与经营者集中审查无关的客观信息的要求,整合了部分重复信息要求,并且优化了部分材料的提交形式。具体情况如下:
* 删除无关及重复信息要求:《申报表》直接删除了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邮编”“设立和重要变更的历史情况”“最终控制人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及“内部及第三方编制的研究、分析和报告”等信息要求,以及其他参与交易经营者的“联系地址”和“联系人”等信息要求。申报方无需再收集和填报以上资料和信息。
* 整合部分相同或类似信息要求:《申报表》将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股权结构图”与“交易前后股权结构图”进行整合,申报方仅需在交易前后股权结构图中明确体现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与最终控制人之间的关系。此外,《申报表》还将“合营各方拟/已投入的资金、资产和业务等资源”与“交易描述”“合营各方持有合营企业的主要权利和权益”与“交易前后股权和控制权结构”等信息项目进行整合。
* 放宽对境外申报人认证文件的信息要求:鉴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自2023年11月7日起在我国生效,本次修订允许境外申报方可以选择提交领事认证文件或者更为便利的海牙认证文件,并明确若申报方过去三年内曾提交过申报且认证文书内容无变更的,仅需提交上次认证文书复印件即可。
三、相关市场界定及竞争分析
除了客观资料和信息外,经营者集中申报材料中另一至关重要的申报材料即为竞争分析文件。在本次修订前,申报方在简易案件程序中通常需要准备并提交完整的竞争分析文件,内容需涵盖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各方业务关系、相关市场界定方案和理由、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数据(应包括前五大经营者及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自身数据)、集中不会排除或者限制相关市场竞争的分析说明等。
考虑到在简易案件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往往市场份额不高且集中通常不具有明显的反竞争效果,要求申报方在任何情况下均需提供完整的竞争分析文件一定程度上缺乏必要性和合理性。因此,在本次修订中,市监总局一方面直接删除了部分与相关市场界定有关的信息填报要求,另一方面在区分适用简易案件标准的不同情形的基础上实质性地简化了对竞争分析文件的材料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 删除及整合部分业务信息要求:《申报表》直接删除了集中各方业务所涉及的“国家统计局代码和产品或服务描述”及“主要竞争者相关信息”等信息填报项目,并将“集中各方的业务关系”与“相关市场界定及理由”进行整合,以避免重复提供相关信息。
* “纯境外交易”不再要求提交市场份额数据和竞争分析:本次修订明确了对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且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及“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者资产,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纯境外交易”,申报方无需提交市场份额数据和竞争分析。该等修订实际上反映了市监总局的审查实践要求,据我们了解,在本次修订前市监总局在审查中早已按此原则审查“纯境外交易”。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无需提交市场份额数据和竞争份额,原则上申报方可能仍需要基于各方业务关系情况适当界定相关市场。
* 适用“低市场份额”等简易案件标准的申报无需主动提交竞争分析:对于数量占比更大的适用“低市场份额”简易案件标准的案件(即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横向重叠市场中的合计市场份额小于15%、在上下游市场或者相邻市场中的市场份额分别均小于25%)以及导致“共同控制方数量减少”的案件,本次修订明确申报方无需主动提交竞争分析(仍需提交市场份额数据),但市监总局可以根据审查需要要求申报方提供竞争分析。
* 明确在市场份额极小情形下,有条件地放宽市场份额数据要求:对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横向重叠市场的合计市场份额小于5%、在上下游市场或者相邻市场中的市场份额分别小于5%,且申报方难以获取行业认可的第三方出具的市场份额数据的情形,市监总局允许申报方仅提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自身的市场份额和市场总体规模数据。同时,市监总局亦保留在必要时有权要求申报方补充竞争者市场份额信息的空间。
* 明确新设合营企业交易应提供合营企业的预估市场份额:若拟议交易为新设合营企业交易,则申报方应提供合理预估的合营企业开展运营后一定时期内(例如三年)的市场份额。在申报审查实践中,视具体交易情况,市监部门亦可能要求申报方提供拟设立合营企业在更长期限后的预估市场份额,特别是当合营企业需要较长的生产线建设周期时。
结语
本次对于《申报表》和《公示表》的修订释放出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监管中的“宽审查”信号。在简易案件申报材料要求简化后,企业的申报材料准备负担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案件审查质量和效率则可能提高,从而可能进一步缩短简易案件的平均审查时限。但也需要说明的是,市监总局在本次修订中亦保留了对于部分申报材料(如市场份额或竞争分析)享有的要求补充提供的权利。我们建议企业在按照新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的同时,亦应密切关注审查实践情况发展,把握市监部门的执法尺度。特别是对于市场竞争格局变化较快的新兴领域,即便申报时各方市场份额不高,我们仍建议企业可以同步准备竞争分析材料,以便能够及时应对市监部门可能的补充材料要求,更加高效地推进申报审查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