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证监会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修订要点及相关建议
新《公司法》下证监会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修订要点及相关建议
前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及国务院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等有关要求,中国证监会近日正式发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等文件。
本文特对本次集中修订的主要内容进行梳理、总结并进行相关解读,以期为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在本次调整公司治理结构、修订相关配套治理规则时提供参考。
本次集中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调整
(一)落实新《公司法》《实施规定》中有关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设置要求,调整监事会、监事相关规定
根据新《公司法》《实施规定》以及《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新《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因此,本次集中修订中亦在各项规则中具体落实了该等要求,具体如下:
1.《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新增专节规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明确公司在章程中规定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法定职权,并规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组成,同时,全面删除了有关上市公司监事的相关规定。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删除了有关上市公司监事的规定,将原有关监事会的义务与责任,适应性调整为审计委员会的义务与责任,但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除了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还包括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其中有的主体并非上市公司,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强制要求非上市公司取消监事会,因此,在个别条文中仍保留有关监事的规定;明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编制的监督方式,审计委员会既在董事会决议前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事前把关,同时,审计委员会成员作为董事也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进行事中监督。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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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明确规定由审计委员会全面承接监事会相关职权。
4.在《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则中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等应当依法选择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作为内部监督机构,并未强制要求非上市公司取消监事会。
(二)根据新《公司法》修订情况加强了股东权利保护,优化调整了股东会运作机制,并新增类别股相关安排
本次集中修订根据新《公司法》相关精神进一步加强了股东权利保护,亦在各项规则中落实了该等要求,具体如下:
1.《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修改了股东会相关职权,降低临时提案权股东的持股比例,优化股东会召开方式及表决程序;完善存在类别股公司相关规定,要求公司在章程中载明类别股的权利义务以及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股东知情权发生变化;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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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将临时提案权股东的持股比例由百分之三降为百分之一,并明确公司不得提高该比例。另外,新增对于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事项,除应当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明确类别股股东的决议事项及表决权数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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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要求
本次集中修订中亦在各项规则中落实国务院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等有关要求,具体如下:
1.《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新增专节规定独立董事。要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独立董事的定位、独立性及任职条件、基本职责及特别职权等事项,完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等。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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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新增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完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删除独立董事单独发表意见相关内容,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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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删除《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等规则中强制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规定。
4.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则中明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等事项发表意见,不再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等。
5.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规则中明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等事项发表意见,不再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适应性调整独立董事的定义等。
二、公司股东/董事责任、任职相关调整
(一)《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专节,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职责和义务,主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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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新增职工董事设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等条款,主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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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确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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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新《公司法》相应明确法定代表人的范围,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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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财务方面的调整
(一)根据新《公司法》,明确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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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等规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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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新《公司法》,增加同比例减资的要求以及例外情形,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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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调整
1.本次集中修订将相关规则中的表述根据新《公司法》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并调整了引用新《公司法》的条文序号,更好地与新《公司法》进行衔接。
2.本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新增规定,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上市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上市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防范可能出现的泄密风险。
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需要在什么时候调整完毕?
2024年12月27日,中国证监会已经发布了《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相关主体根据本次发布的制度规则,结合自身情况,在2026年1月1日前调整到位。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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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
1.对于已上市公司,需要在2026年1月1日前,按照《公司法》《实施规定》及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等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并完成配套制度的修订。
2.对于申请首发上市的企业,证监会按照以下方式给予过渡期安排:(1)对于自2026年1月1日起仍设监事会/监事的拟上市企业,明确需要在上市前设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监事职权,审计委员会需对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重新出具书面意见。(2)对于拟上市企业在申报上市时已不设监事会/监事的,发行上市规则中关于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但报告期内的监事应对其曾签字确认的申请文件继续承担相应责任。
3.另外,为了给上市公司留足准备时间,同时减少对2024年年报披露工作的影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系定于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披露继续适用修订前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小结以及建议
整体看来,本次集中修订主要围绕新《公司法》,鉴于目前《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规则已正式发布,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应当及时调整公司治理结构,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根据公司整体规划调整完毕,并同步参考新规更新相关内部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制度,并新增《董事离职管理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