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战阴霾下的进口美国LNG合同(一):买方能否主张不可抗力?
关税战阴霾下的进口美国LNG合同(一):买方能否主张不可抗力?
近日,中美就进口商品关税问题展开激烈博弈,中国对进口的美国产品加征关税,能源企业应关注此事对其已经签署的美国液化天然气(简称“LNG”)进口合同的影响。
根据中国海关总署数据,2024年中国从美国进口的LNG总量为415.84万吨,金额达到24.15亿美元,[1]占同期进口总量的5.4%,位居中国LNG供应国第5位。[2]尽管总体占比不算太高,但近年来美国LNG进口有增长趋势。实践中,很多进口美国天然气的长期购销合同(“LNG长协”)都规定,进口关税由中国买方承担。此轮关税大战势必导致从美国进口LNG的中国企业采购成本大幅上升。如买方希望调整合同价格,一般需要买卖双方同意;如买方希望单方终止合同,必须有法定或约定的理由。
美国LNG长协通常适用美国法(特别是纽约法),而美国合同法与同属于普通法系的英国法、香港法高度相似。根据普通法系的惯例,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常见的合同终止理由包括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本文将结合普通法系的惯例及部分美国LNG长协的规定,探讨中国买方是否可以基于关税上涨而适用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条款免责。LNG长协中的其他相关条款,例如法律变更,以及合同受挫问题,将在后续文章中进一步分析。
一、加征关税构成不可抗力吗?
在中国法下,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民事义务的,当事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若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若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与中国法不同,普通法系通常在成文法中并未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可抗力作出明确规定,而主要依赖合同当事方约定。然而,不可抗力条款一般需要具体列明不可抗力事项,而非使用笼统的概括性语言。例如,在英国Metropolitan Water Board案中,[3]英国上议院(英国的最高法院)大法官裁定,不可抗力条款必须具有明确性(narrow and specific),单纯使用诸如“事故”或“风险”之类的宽泛措辞不足以构成合格的不可抗力条款。同样,在香港Wong Lai-ying案中,[4]港英时期的最高级别上诉法院——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认为,合同中使用“any unforeseen circumstances beyond the vendor’s control”(任何超出卖方控制范围的不可预见情况)的措辞过于宽泛,无法构成有效的不可抗力条款。[5]类似的,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即纽约州上诉法院)在Kel Kim Corp.一案中,[6]首席法官Wachtler确立了对不可抗力条款进行狭义解释的原则,即只有在条款中明确列明具体事件时,才可援引不可抗力免责。因此,若条款未体现具体的不可抗力事项,而仅有一些概括性描述,可能未必能作为免责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可能会依据其自由裁量权对条款进行解释,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7]此时,法官将依照同类原则(ejusdem generis),审查不可抗力条款的措辞和对于事件的描述是否与目前发生的事件存在任何关联,[8]以此确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是否有将该事件纳入不可抗力的真实意图。[9]
需要注意,虽然少数司法管辖区(如美国加州)对不可抗力条款的措辞要求相对宽松,未必强制要求当事人在条款中明确列举所有具体事件,但仍需在事件的严重性必须达到近乎于合同受挫(frustration)的程度,即该事件不可预见、超出双方控制范围,并导致合同履行变得不可能或实质上不可行时,才可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以免除一方当事人的履约义务;[10]如果仅因履行合同会遭受经济损失,可能仍不足以构成不可抗力。[11]
LNG长协项目,可以参考英国高等法院Clarke法官在Thames案的判词。[12]该案涉及原告TVPL与被告道达尔公司之间为期15年的LNG供气协议,道达尔公司声称由于成本上涨导致合同履行困难,构成不可抗力,从而中止供气。Clarke法官在判决中引用了Loriburn法官在Tennants案中的论述:“我认为,当合同变得‘商业上不可能’时,一个人可以免于履行合同,这种说法是一种危险的论点。除非双方明确签订了这样的合同,否则不应采纳”。[13]基于此,尽管道达尔公司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声称天然气价格上涨导致合同履行在商业上不可行,法院认为,除非合同明确规定成本上涨可构成不可抗力,否则不能笼统地将其视为不可抗力事件。此外,法官强调,在长期协议中,应结合合同履行的事实背景(factual matrix)来判断成本风险是否已由合同条款明确分配,并援引美国Publicker Industries Inc案作为参考。[14]该案中,因合同中有针对乙烯成本上升的条款,法官判定卖方已因此承担乙烯成本大幅上涨的风险。在此基础上,Clarke法官认为,本案合同未对成本上涨作出相反约定,即便成本显著增加,原告仍有理由预期道达尔公司在15年的合同期内按约定价格供应天然气。法官进一步指出,道达尔公司所谓的成本上涨仅导致交易“不经济”(uneconomic),但并未达到合同不可履行的程度,因此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15]
综上所述,普通法系一般对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持谨慎的态度。在未发生与条款中明确列举的具体事项相符的情况下,难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从而实现免责。即便合同包含兜底条款,将各类风险事项涵盖其中,法官通常也会依托事实背景和自由裁量权,狭义地解释条款,以判断相关事件是否可以被视为不可抗力;而价格或成本的波动通常被视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正常商业风险。由此可见,过于宽泛的不可抗力条款对风险防范并无太多实质作用,反而可能增加不确定性。
此外,关于价格的浮动计算条款也体现了合同双方对价格波动的商业风险已有预见并予以接受。
因此,为减少争议规避风险,LNG长期协议通常包含较为详尽的不可抗力条款,并明确列举构成不可抗力的具体事件清单。例如,在某份中美LNG长协模板中,虽然列举了“政府机构的行为或疏忽”作为不可抗力事项,但同时也约定“任何一方因市场、商业、金融或经济变化”不构成不可抗力。
有些美国LNG销售合同还规定,如果签约买方为国有企业,则买方不得因政府行为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如果合同中有类似约定,买方以关税增加为由主张不可抗力的难度可能会更大。
小结
除非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明确将一国加征关税或因成本增加导致的财务困难列为不可抗力事项,否则即便关税增加可能构成买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情况,只要其还不足以导致买方无法履行接收货物义务,买方可能较难依赖不可抗力条款免责。
但是,如果关税水平随着事件的后续发展达到了不可想象的高度,导致买方事实上根本无法履行接收货物的义务,买方主张不可抗力也并非完全没有机会。普通法系作为判例法系,其魅力也在于判例浩如烟海,个案事实千差万别,总有一些看上去在某些方面相关的判例能为提出某种主张的一方提供依据。此次关税大战的范围和程度史无前例,以往判例中交易各方所面对的情形与目前的情形也未必完全一样。
另外,每份具体的LNG长协对于不可抗力也可能有不同的规定,还需要研究合同的具体规定。例如,合同里要是明确规定一方的成本上涨达到某种程度即可构成不可抗力,或有可根据同类原则(ejusdem generis)体现出与当前关税战同类的事件,则可能也会对买方比较有利。
二、给买方的建议
1. 对于已经签署的合同,目前是否能够援引不可抗力,买方应该考虑以下方面:
1) 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有没有明确排除或包括经济性原因?
2) 合同列举的具体不可抗力事件,有没有与加征关税同类的事件?有没有包括政府行为?
3) 合同有没有规定“买方不得因该国政府行为援引不可抗力条款”?
4) 关税加征幅度对于买方而言,仅仅是会产生一定的亏损,还是达到了履行合同已经完全没有意义的程度?如果达到了这种程度,并且是史无前例的,买方在没有其他更好选择的情况下,以不可抗力为由在法律程序中奋力一搏也未必是毫无机会。
2.签署新的合同,起草不可抗力条款,应尽可能详尽具体地列举已知或潜在的所有可能的事件。例如经济性原因、成本上涨、政府行为、关税上涨、军事行动(宣战或不宣战)等因素,可以根据情况写进不可抗力事件中。当然,这一方式也可能是双刃剑,因为将来卖方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以这些原因主张不可抗力。
3.在考虑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时,还应关注产业链中可能涉及的运输、海关、税务、环境、土地、保险等相关因素。
4.在与下游买方签订合同时,可将上游合同中己方承担的部分风险(例如关税导致成本增加)通过条款传导至下游合同中,实现风险传递。
5.尽可能争取气源多样化,避免过度依赖单一气源。
[注]
[1] 数据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海关统计数据在线查询平台http://stats.customs.gov.cn/.
[2] 王林,渠沛然,苏南:‘再筑关税壁垒,美国能源“受伤”’,中国能源报(2025年02月10日第03版)访问于2025年4月8日。
[3] Metropolitan Water Board v Dick Kerr [1918] AC 119.
[4] Wong Lai-ying v Chinachem [1980] HKLR 1.
[5] 另见The One Property Ltd v Swatch Group (Hong Kong) Ltd [2022] 1 HKLRD 975,法官指出除非合同中明确规定,否则成本增加或盈利能力下降通常不能成为合同受挫或不可抗力的原因。
[6] Kel Kim Corp. v Central Markets, Inc. 70 N.Y.2d 900, 524 N.Y.S.2d 384, 519 N.E.2d 295 (N.Y. 1987).
[7] Metropolitan Water Board v Dick Kerr [1918] AC 119, 299案中,法官认为不可抗力条款仅限于在商业上合理可预见的延误,并不包括战争等严重事件,因此本案并不适用不可抗力。由于本案发生时发生战争,合同方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在其管辖国内被视为资敌的罪行,因此合同终止的原因并非不可抗力,而是基于不法性加剧的合同受挫。
[8] Tandrin Aviation Holdings Ltd and Aero Toy Store LLC and others [2010] EWHC 40。本案中,一方辩称世界金融市场的意外、不可预见和灾难性的螺旋式下跌触发了不可抗力条款,并阻止其完成飞机购买。合同不可抗力条款为“任何一方均不应对因下列原因而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而对另一方承担责任:天灾或公敌;战争、叛乱或暴乱;火灾;政府行为;罢工或劳资纠纷;无法从供应商处获得飞机材料、配件、设备或零件;或任何其他超出卖方合理控制范围的原因”。英国高等法院Hamblen法官认为,合同条款没有列举金融市场衰退的情形,且所列举的事件没有任何一个体现出与金融市场衰退有任何关联,因此金融市场衰退不构成不可抗力。
[9] Chandris v Isbrandtsen-Moller Co Inc [1951] 1 KB 240.
[10] Bernard E Witkin, Witkin Summary of California Law (11th edn, San Francisco: Bancroft-Whitney, 2023). 另见Butler v. Nepple 54 Cal.2d 589.
[11] Oosten v Hay Haulers etc. Union 45 Cal. 2d 784, 788.
[12] Thames Valley Power Limited v Total Gas & Power Limited [2005] EWHC 2208 (Comm)。本案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翻译参考如下:
15.1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在所依据的原因发生后,受影响的一方尽快向另一方发出有关不可抗力的书面通知后,受影响的一方应被解除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暂停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只要这些义务和权利受到不可抗力情况的影响,并在这些情况存在的期间内暂停行使,条件是:
(a) 根据本标准条件寻求救济的一方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将不可抗力通知另一方,并在考虑到本标准条件第15.1条第(b)段所述事项的情况下,告知另一方不可抗力对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不可抗力可能持续的时间;
(b) 受影响的一方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并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以合理的速度和合理的费用终止不可抗力情况,特别是考虑到合同期的未满期限(但本但书中的任何规定不得限制受影响的一方在解决构成不可抗力情况的任何劳资纠纷方面的绝对自由裁量权);
(c) 本条件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免除任何一方根据本条件进行赔偿或支付任何款项的义务。
15.2 在本标准条件中,“不可抗力”系指超出有关方控制范围的任何事件或情况,导致该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且尽管该方已尽合理努力并有预见性,但仍无法或将无法防止或克服该事件或情况。在不限制本标准条件第15.2条的一般性的前提下,根据供应商与British Gas签订的运输协议,符合不可抗力条件的任何事件或情况应被视为本协议项下的不可抗力。在评估影响客户的不可抗力情况时,应排除本协议项下的天然气价格。
15.3 在不可抗力影响供方根据本协议供应天然气的能力的情况下,供方将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在确定减少、暂停或终止供应的程度时,公平、平等地对待包括客户在内的所有客户。
[13] Tennants Lancashire Limited v Wilson CS & Co Ltd (1917) AC 495,第510页: The argument that a man can be excused from performance of his contract when it becomes ‘commercially impossible’ seems to me to be a dangerous contention which ought not to be admitted unless the parties plainly contracted to that effect.
[14] Publicker Industries Inc v Union Carbide Corporation [1973] 17 UCC Reporter, Serv 989.
[15] 道达尔的公告称,由于天然气价格上涨且受限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公式,其供应天然气将变得“不经济” (uneconomic),但愿意按当前新的市场价格供应天然气。法院认为,该公告表明即便道达尔仅收取合同价格,也可以继续供应天然气,只不过会面临亏损或利润减少。这并不足以构成不可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