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日投资法律实务: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
赴日投资法律实务: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
近年,伴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升级,供应链全球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把注意力转移到日本市场,或者把日本纳入全球化战略的一部分。该趋势受中美关系的影响越来越明显,推进速度也日益加快。叠加疫情好转之后的日元汇率情况,中国企业和个人投资人赴日投资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活力和潜力。
然而,繁荣背后并非坦途;中国企业在赴日探寻机遇的同时,风险与挑战也随之而来。其中既有文化差异的碰撞、政策的不确定性,也有对当地法律法规认知不足导致的纠纷。我们深耕日本法律市场近20年,在协助中国投资人投资落地日本的同时,也为日本现地法人的“向下扎根,向上生长”而不遗余力。
为帮助赴日投资的中国投资人防患于未然,我们拟推出系列文章,介绍日本投资实务,总结赴日投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的法律问题,并结合我们的经验予以分享。
赴日投资设立公司的第一步是选择合适的公司组织形式。很多中国投资人基于初期公开信息收集阶段对日本公司组织形式的理解,往往会先入为主地直接指定设立“株式会社”(Kabushiki Kaisha,简称K.K.)。
在日本“株式会社”确实是最典型且最普遍的公司组织形式;但是选择该组织形式是否是最合适的,还需要根据具体业务需求和股东结构等具体情况予以分析。特别是在公司存在2名以上股东,且股东之间就决策权的行使以及分红等做出不同于出资比例的特殊约定时,合同会社(Godo Kaisha,简称G.K.)可能会是更优的选择。
1、日本公司组织形式的分类
根据日本《公司法》第2条1项以及第575条1款之规定,日本公司(即,日文中的“会社”)组织形式分为“株式会社”和“持分会社”两大类;其中,后者又进一步分为合同会社、合名会社以及合资会社3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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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原则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持有发行股份的出资人为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所有权人;而拥有公司经营权的是受股东(会)委托的代表取缔役、取缔役(分别相当于中国法项下的董事长,董事[1])等经营管理团队[2]。相较而言,持分会社不发行股份,更无股票概念;其出资人(在日语中称为“社员”,与日本劳动法项下的员工有本质区别)持有的是公司的出资份额。持分会社的特点在于出资人同时担任出资与经营的双重角色,不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问题。
基于我们日常工作中经常被咨询的问题,将4种公司组织形式的相关事项对比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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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表所示,从日本政府发布的统计数据[3]来看,2019年至2023年日本新设立的公司中株式会社与合同会社的合计占比均超过了99%;结合更早的统计数据比较,合同会社的数量逐年递增的趋势显著。由于合名会社与合资会社均需有承担无限责任的社员,实务中无论是日本境外还是境内的投资人均很少选择该等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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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2006年新《公司法》(参见后述3)实施前,日本曾存在《有限会社法》,根据该法设立的公司为“有限会社”。由于有限会社的最低资本金要求(300万日元)较株式会社(1,000万日元)低很多,因此在新《公司法》实施前日本大多数中小企业选择设立有限会社。但是,《有限会社法》已经伴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被废止,其后有限会社的新设亦不被允许[4];新《公司法》也取消了之前的最低资本金制度。
2、最具人气的株式会社
如前文所述,株式会社是最典型、最普遍的公司组织形式。根据日本国税厅的统计,截至2024年3月31日,日本约有90%的公司为株式会社[5]。
由于株式会社可以发行股份(即,日文中的“株式”),实务中通常被翻译成“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就非上市的株式会社而言,从其普遍性以及下表的主要特征来看,与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更为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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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升趋势中的合同会社
日本于2005年就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订;将之前的《商法》、《有限会社法》及《商法特例法》等予以整合,正式颁布了《公司法》,实务中通常称为“新公司法”。合同会社作为一种新的公司组织形式,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被引入的。
在新《公司法》制定过程中,日本经济界建议借鉴美国的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制度,设立一种既具有法人格,在运营上又更具有灵活性,同时在税务上可作为“穿透主体”(Pass-through Entity)处理的实体[8]。然而,最终颁布新《公司法》时,被称为“日本版LLC”的合同会社如下表所述,虽然在公司治理和内部结构上具有灵活性;但是,在税务处理上与株式会社相同,并不属于穿透主体,仍需按照法人进行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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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会社制度的设计初衷是在合资公司和初创公司中予以推广和运用;但是实务中,合同会社的相关灵活安排的制度优势,株式会社也可以通过合资协议、发行类别股等手段得以实现,并且这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因此,在合同会社制度创设初期,合同会社并未能够实现预想的效果。
但是,近年来随着对于合同会社制度认知度的不断提升,选择设立合同会社的新设公司数量呈现上升趋势。从上述1的统计数据来看,在近几年新设公司中约有3分之1选择了合同会社。另,据统计,2013年至2023年10年间,合同会社的数量增长了3倍[11]。目前,设立合同会社主要集中在专业的咨询公司(如四大会计师事务所集团内的咨询公司)、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目的公司(SPC)[12]、基金的无限责任合伙人(General Partner)、资产管理公司或跨国企业的日本子公司[13]等。
4、株式会社与合同会社的比较
除上述区别外,投资人在选择设立株式会社还是合同会社时,通常还会考虑设立成本、章程制作的难易度,以及对公司开设账户的影响等。另,实务中先以合同会社形式设立公司,之后伴随着业务发展,出于融资等需求可以通过组织形式变更申请变更为株式会社。
(1)设立成本
合同会社相较于株式会社,在设立登记申请时所需的资料少,且无需对章程进行公证。因此,设立手续相对简单,所需时间也更短。此外,合同会社设立时需缴纳的登记许可税也相对较低;特别是在出资金额较高的情况下,两者之间的税费差距更加显著。例如,出资10亿日元设立公司时,若设立株式会社,至少需要将5亿日元作为资本金,相应需缴纳350万日元的登记许可税;而合同会社可以灵活设定资本金,可以将登记许可税最低控制到6万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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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章程注意事项
根据公司法规定,可以将章程规定内容分为绝对记载事项[14]、相对记载事项[15]及任意记载事项[16];这一分类与中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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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司法对于株式会社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决策制度等有较为详细的规定,相关事项如在章程中无特别规定,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即可。与此不同的是,公司法中对于合同会社的治理结构及决策制度基本没有规定,需要依赖于出资人在出资协议以及公司章程中予以详细规定;否则,将会导致合同会社运营无章可循,甚至会引发出资人之间的纠纷。例如,合同会社的出资人决定参考株式会社的股东大会,在合同会社中设置“社员大会”作为最高意思决策机构的情况下,需要在章程中就社员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手续、决策事项及决策方法等做出具体的规定。这是出资人在选择合同会社时需要着重考虑的事项。
(3)对银行开户的影响
随着日本银行在反洗钱等方面的监管日益严格,新设公司无论是株式会社还是合同会社,开设银行账户都变得越来越难。相较于株式会社,合同会社在银行账户开设时面临的审查通常更加严格。这主要是因为合同会社的设立成本较低、手续相对简单,银行因此更加警惕,担心合同会社可能只是出资人为了开设账户而设立的空壳公司。
[注]
[1] 由于两国公司法制度存在差异,该等概念之间不能完全划等号。
[2] 特别是在一些家族企业中,持有大部分股份的公司创始人及其家族成员担任公司取缔役的情况较为常见。
[3] https://www.e-stat.go.jp/dbview?sid=0003206210
[4] 已经存在的有限会社可以选择变更为株式会社,也可以选择作为特例继续存在,被称为“特例有限会社”。
[5]https://www.nta.go.jp/publication/statistics/kokuzeicho/kaishahyohon2023/kaisya.htm
[6] 在章程内容的自由度上,非公开会社(章程上限制股份转让)和公开会社(章程上未限制股份转让)略有不同。例如,公开会社必须设置取缔役会,但非公开会社则可以任意设置。
[7] 株式会社股东不属于登记事项,因此无法通过登记了解公司的股东。
[8] 日本经济团体连合的《公司法修改相关提议》(https://www.keidanren.or.jp/japanese/policy/2003/095.html)
[9] 合同会社的社员不属于登记事项,执行业务社员、代表社员及执行职务人属于登记事项,因此无法通过登记了解公司的全体社员。
[10] 法人(包括外国法人)也可以成为合同会社的执行业务社员/代表社员,因法人并非实体,需要由该法人选任自然人担任“执行职务人”代表其履行合同会社业务执行的职责(公司法第598条)。
[11] 根据日本政府发布的统计数据,2013年合同会社约3万家,而到2023年已增加至11万5千家(https://www.e-stat.go.jp/dbview?sid=0003206210)。
[12] 作为SPC的合同会社经常出现在GK-TK架构(合同会社-匿名组合合同架构)中;该架构是日本在不动产投资、太阳能发电项目投资等中常见的投资架构。
[13] 美资公司在日设立合同会社的情形较为常见;其主要原因在于根据美国联邦税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将美国公司在日本设立的合同会社视为穿透实体,从而实现更为灵活的税务筹划。
[14] 绝对记载事项是指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的事项,例如日本公司法第27条、第576条1款所规定的事项;缺少绝对记载事项的章程无效。
[15] 相对记载事项是指在日本公司法中,只有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时才会产生法律效力的事项。
[16]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在不违反日本公司法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由设定并具有法律效力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