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上半年中国出口管制执法和行政处罚综述
2025年上半年中国出口管制执法和行政处罚综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和海关对出口管制相关涉案和违法行为进行行政调查和处罚。
2025年以来,国家不断加强对两用物项和战略矿产违法出口行为的执法力度。5月以来,先后部署开展打击战略矿产走私出口专项行动、加强战略矿产出口全链条管控以及推进打击战略矿产走私出口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两用物项走私等不法行为。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25年7月,全国各级海关公布了79份涉及出口管制的行政处罚决定。经笔者通过公开渠道检索,目前尚未发现出口管制领域的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2025年上半年,各地方海关仍然是出口管制相关行政调查和执法的主要执行机关。与去年同期相比,海关公布的出口管制行政处罚案件数量明显增加,且主要集中于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随着各项专项行动的推进,涉及战略矿产出口不法行为的行政、刑事案件预计也将明显增加。本文拟基于2025年1-6月已公布的出口管制相关行政调查及执法情况,对案件类型、主要特征、处罚结果及行业分布进行梳理与分析,并结合相关案例特点,为相关企业提出合规建议。
行政执法和处罚案件特点
* 案件数量明显增加。据统计,2025年1-6月出口管制相关行政执法和处罚案件达79起,已超过2024年同期案件总量(46起)。其中,两用物项和技术领域案件52起、军品案件22起、其他限制/禁止进出境物项案件5起;同比分别增长73%、120%和67%。
* 涉案物项种类众多,但重点突出。上半年案件中,两用物项涉及21个产品类别,军品涉及4个产品类别。整体来看,案件仍然主要集中于石墨、无人机等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同时涉及战略矿产的案件数量增加明显。此外,出口电池中涉及亚硫酰氯物项的案件显著增加,值得相关企业进一步关注并改进相关合规措施。
* 违法行为以涉证相关行为为主。上半年案件中,涉及两用物项和战略矿产出口所需许可的案件,仍然是查实不法行为的主要类别。仅从目前案件数量上看,绝大多数两用物项和战略矿产违法案件均涉及出口许可相关的违法行为。
* 案件处罚力度总体加重。2025年上半年,高额罚款案件数量增加;尤其自第二季度起,案件处罚中罚款比重明显增加,罚款金额较以往平均水平亦有明显增长。
涉案产品类别
在已经公布的案例中,涉案出口产品主要是两用物项及军品。其中,约66%的案件与两用物项出口有关,约28%的案件与军品出口有关,另有若干案件涉及禁止出口货物或未披露的出口管制物项。总体上与去年分布情况相近。
图1
在两用物项和技术领域(如图2.1所示),主要涉案产品为石墨及无人机相关物项。石墨相关物项占比29%,虽较去年同期的42%有所下降,但石墨相关产品的出口业务,仍然是目前相关企业出口管制合规风险管控的重点领域。
无人机是出口管制违法案件的另一个重要领域,约占案件总数的19%,与去年持平。海关查出的涉案产品以农用植保无人机为主,部分案件还涉及无人机发动机等零部件的违法出口。
与上半年相比,涉化学品案件占比下降,而战略矿产与稀有金属出口管制案件显著增长,位列第四,成为新的出口管制合规重点领域。这一趋势也与自5月起由国家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部署开展的打击战略矿产走私出口专项行动有关。
最后,有关锂电池中亚硫酰氯含量的案件的增加较以往更为突出。部分案例显示,出口经营者误以为锂亚硫酰氯电池不在两用物项管控清单内,不需要申领和使用出口许可是较典型的情形。因此,从事含亚硫酰氯的锂电池出口的相关企业,应当进一步加强对两用物项合规制度的理解和执行力度。
图2.1
注:
*其他监控化学品包括:高锰酸钾、磷酸三丁酯、丙酮、硫化钠、铝合金、氯化铵、氰化钠(各涉及1起案件)。
*战略矿产与稀有金属包括:铋、钨、锆、镓&锗(各涉及1起案件)。
2025年上半年,军品相关出口管制执法案件数量有所上升。根据行政处罚决定,如图2.2所示,涉案军品主要集中于《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第十三类“后勤装备、物资及其他辅助军事装备”,包括第13.1.1.1 类项下的军服、军帽、军用徽标、军用面料,第 13.1.1.2类项下的通用装具、包括钢盔和防弹背心在内的防护装具,以及第 13.1.2.3类项下的战场急救装备。少数案件还涉及13.1.1类项目下的甩棍、管制刀具等轻武器。
图2.2
主要违法行为
在已统计的海关执法处罚案例中,2025年上半年出口管制的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商品错误描述、违反许可证管理规定等违法类型。如图3.1、图3.2所示,上半年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执法案例中,上述两类违法行为类型分别占案件总数的46%、38%;在军品领域,分别占案件总数的91%、9%。
由于出口产品的归类或描述错误,当事人在出口货物时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且未附带相关的出口许可证,成为上半年执法案件中的突出和典型问题。在绝大多数案例中,海关查验时发现当事人所申报商品海关税号与实物不符,当事人无法提供出口需提交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或《军品出口许可证》,因此被认定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
图3.1
图3.2
在少数案件中,违法行为更多出于当事人自身疏忽。以满关缉不罚字〔2025〕1号案例为例,当事公司申报出口液压支架用浓缩液时,规格型号中申报含三乙醇胺,但未标注含量,该隐瞒行为仍被认定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构成行政违法。
实践中也存在当事人以走私方式违反出口管制法律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绕关、伪报目的国以及藏匿瞒报。例如,在峒关缉查字〔2025〕2号案例中,当事公司试图以其他货物遮挡无人机从而偷运出境,最终被海关查获。对此种情况,处罚机构认定当事人逃避国家出口管制,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行为,严重者涉嫌走私罪。
处罚措施
在海关行政执法层面,处罚措施仍然以罚款为主。与2024年相比,2025年上半年对违规出口管制物项的罚款呈现两大特征。
从金额上看,大额罚款案件数量增加。2024年和2025年上半年海关最高罚款金额均为50万元,但前者针对的是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的违法行为,且仅此一例;后者针对的是常规的行政违法行为(未提供许可证、商品申报不实、许可证不符),且该数额罚款共出现3次,分别为津东疆关缉违字〔2025〕83号中当事人无证出口金属铋、镇关缉查字〔2025〕3号中当事人申报不实商品编号以出口无人机、满关缉违字〔2025〕1号中涉事公司使用与合同信息不符的许可证出口硫化钠。
从比例上看,罚款力度也有增加的现象,且呈现明显的时间特征。2025年上半年海关罚款占涉案案值比例平均为106%(去年同期则仅为25%),其中第一季度比例均值为44%,第二季度增至178%;从时间分布看,第二季度起,罚款金额占涉案货值的比例显著上升。
图4
除罚款外,在涉及走私行为的案件中,海关机关通常还会加处没收违法走私货物的处罚措施。当货物已经出口境外、无法返还的情况下,海关监管机关则会处以与货值相当的罚款。
处罚依据
在执法实践中,海关主要依据《出口管制法》等海关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2025年上半年,约有一半出口管制类案件援引了《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作为处罚依据,且引用多集中于第一项[1];部分案件也援引第四十条作为处罚依据[2]。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公告)也是常见的处罚依据,其中最后一项为海关总署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具体法律的适用,各地海关在实践中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从量罚结果看,2025年上半年度执法更加严格,仅约10%的案件获得从轻处罚的结果。在量罚标准方面,各地海关所引用的法律法规不尽相同,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第九条第二项[4]。
总体而言,常见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包括:认错认罚、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提供相应担保等,通常发生于当事人未提供许可证、但商品申报真实的前提下。
合规建议
2025年我国出口管制执法实践显示,监管机构正逐步加大出口管制执法监督力度。尤其是在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正式生效这一背景下,企业需要进一步主动适应新的合规环境,建立全面、系统化的风险管理体系,通过前瞻性风险识别和精准管控,主动防范合规风险。
一是提高对出口货物的鉴别意识,规范出口申报与单证管理。针对实践中因归类不当导致货品申报与实物不符、无法提供相应许可证等问题,企业需加强出口管制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准确识别需许可货品,避免因自身疏忽而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保持政策敏感性,动态调整合规策略。出口管制法律法规随国际形势与国家战略需求持续调整,建议企业跟进国内外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及政策最新动向,密切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及其所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等国内新规及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的公告,及时调整合规策略。例如5月12日发布的《国家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部署开展打击战略矿产走私出口专项行动》,明确表示将加强对镓、锗、锑、钨、中重稀土等战略矿产的出口管制。
三是持续关注重点领域。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中出现较多的石墨、无人机、两用化学品、战略矿产和军品等敏感产品类别,企业需建立针对性的风险评估和管控体系。目前根据《出口管制条例》制定的物项管控清单,整合了我国实施出口管制的物项清单,并不定期进行更新和补充。企业需时刻关注清单的调整和变化,对于政策加强管控的物项给与更多的关注。
四是注意与出口管制管控清单相配合。在《出口管制条例》生效后,我国公布了首批出口管制管控清单的实体名单。对于管控实体,除了两用物项出口本身的合规要求之外,相关出口经营者还需要进一步关注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合规要求。
[注]
[1]《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 出口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一)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二)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规定的许可范围出口管制物项;(三)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
[2]《出口管制法》第四十条 本法规定的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处罚的,由其依照本法进行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的;(三)在海关发现违法行为之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