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矿业投资:从合规审查到并购交易的实操指南(下篇)
澳大利亚矿业投资:从合规审查到并购交易的实操指南(下篇)
二、澳大利亚矿产投资合规要览
(一)矿权法律性质与权利冲突
1、矿权为许可证而非法定地产
澳大利亚各州政府拥有地下矿产资源的所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企业授予勘探和采矿证(tenement)。权利授予后,持有者须遵守许可条款,政府可在许可条件不符时予以撤销。换言之,矿权只是“许可证”(license),并不等同土地所有权。如发生任何违反许可条件(如未缴纳年费、未进行勘探/开采等)的情形,矿权可被取消。
2、土地所有权者权利
在澳大利亚,矿业许可证并不自动赋予进入私人土地的权利。根据各州法律,企业如需在私人土地上进行勘探或开采,必须与土地所有者协商准入和补偿安排。仅在极少数紧急情况下,政府才可依法强制进入。
3、土著人权利
在澳大利亚,项目区域可能涉及土著原住民权利(Native Title)。
在这种情况下,矿权持有人需与相关土著团体协商赔偿事宜。根据“未来行为”(Future Acts)制度,任何新的土地权利授予(如采矿权)前,必须完成协商流程或签署原住民土地使用协议(ILUA)。协商内容通常包括现金补偿、就业配额、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等多项利益安排。土著权利方也有权提出反对或要求额外赔偿。2019年澳洲联邦法院判例进一步确认,赔偿应涵盖对原住民文化联系的无形损害。若未依法履行协商程序,相关采矿权可能被视为无效。
4、资源权利重叠与冲突风险
在澳大利亚,除土地所有权和土著人原住权利外,还存在多种资源权利并行的情况。例如,煤层气(CBM)开采权常与地下煤矿权分属不同主体,双方需协商作业安排及利益共享。
即便已获采矿许可证,项目仍可能面临其他矿权或基础设施权利的冲突。在部分地区(如昆士兰中部),牧场主亦可基于公共利益或环保理由对矿业活动提出异议。上述各类权利(包括土地权、原住权和其他矿权)虽相互独立,但均可能对项目实施构成约束或引发法律风险。
(二)环境影响评估(EIA)
1、联邦环境法规(EPBC Act)和各州环境保护法
澳大利亚政府非常重视环境保护,矿业项目在开发前必须进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估,遵守联邦和州两级环境保护法规。其中,关键法律包括《联邦环境保护与生物多样性保育法》(EPBC Act)以及各州的环境保护法,如新南威尔士州《1979年环境规划与评估法》(Environmental Planning and Assessment Act 1979)和西澳大利亚环境保护法(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1986)等。
评估内容通常包括:是否影响濒危物种栖息地、世界遗产、国际湿地、关键水资源等,并需符合碳减排要求,例如澳大利亚的温室气体“保障机制”。若不符合规定,联邦环境部或州监管机构可要求项目整改或赔偿。例如,2015年联邦法院因煤矿权审批过程中未充分评估两种受保护爬行动物(yakka蜥蜴和一种蝮蛇)的潜在影响,撤销了联邦已经批准的卡迈克尔煤矿权。
在州层面,项目方也可能面临成本高昂的环境保护义务。例如,新南威尔士州可能会要求项目公司开展考拉生态研究,并购买用于替代栖息地的保护用地。
从环境影响评估(EIA)到土著协商,审批周期往往漫长。比如大型矿业项目的开发审批通常需要详细的环境评估,时间可能会超过3年;若再加上土著地权的“未来行为”协商,可能再拖长1-2年。[1]当然,不同州间存在差异。
上述法律性质及潜在权利冲突,在进行矿权相关的法律尽职调查时,应作为重点审查内容,以识别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法律风险。
(三)环境法有关的案例分析
澳大利亚的环境审批和土著人权利制度复杂交织,即使获得州和联邦政府批准,矿业项目仍可能面临来自利益相关方的法律挑战。
2024 年 9 月,澳大利亚上市公司Regis Resources就遇到了这类挑战,其位于新南威尔士州 Kings Plains 的McPhillamys黄金项目被一项原住民文化遗产保护宣告(Section 10 Declaration)所阻断。
该项目原计划开采6000万吨矿石,产出约200万盎司黄金,已获得新南威尔士州独立规划委员会(IPC)和联邦依据《环境保护与生物多样性保育法》(EPBC Act)作出的审批,并在环评过程中评估了原住民文化遗产影响。
尽管如此,2020 年,一位 Wiradyuri 族长者根据《原住民与托雷斯海峡岛民文化遗产保护法 1984》(ATSIHP Act)第10条提出申请,要求对项目区(尤其是尾矿坝拟建区)实施文化保护,理由是该区域与Belubula河及其源头具有深厚的精神联系。
2024年8月16日,联邦环境部长正式作出保护宣告的决定,认定该区域为文化遗产地,禁止开展包括采矿、土地改造、钻探、清理等活动。该决定直接导致项目失去经济可行性,需重新选址建设尾矿坝,预计将延误5至10年。目前,开发商已就该决定在联邦法院提起司法审查,案件仍在审理中。[2]
三、澳大利亚矿业领域并购实务
(一)矿产并购的法律法规
除了前面已经介绍的法律,与矿产并购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2001年澳大利亚公司法》(Corporation Act 2001)。
(二)矿产并购前的准备工作
1、聘请专业顾问团队
在澳大利亚矿产领域的跨国并购中,中国投资者会面临各类复杂问题,应聘请技术、投行、财务、税务及法律顾问团队开展尽职调查,以全面了解项目各方面的情况。此外,部分交易还需通过FIRB和公平竞争与ACCC反垄断的审查,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既复杂又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投资者应选择经验丰富的法律顾问,以规避潜在法律风险。
2、开展尽职调查
在澳大利亚矿产并购中,尽职调查是指在收购方与目标公司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对与本次投资相关的各类事项进行系统调查和资料分析。作为跨境矿业并购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和风险防控工具,尽调内容不仅包括前文(即“二、澳大利亚矿产投资的合规要览”)所提示的法律合规审查,还应涵盖重大协议(如offtake协议、royalty协议)、融资安排、抵押质押、劳动合同及诉讼纠纷等方面。
3、投资架构
澳大利亚是一个税负较重且税制复杂的国家,中国投资者在开展矿产并购前,需要提前规划并设计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案。其中,可考虑在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地设立海外投资平台,再通过该平台在澳大利亚设立子公司进行投资。这种架构有助于优化税务安排、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并有效降低整体税负和投资风险。
(三)收购澳大利亚矿业公司
1、收购澳大利亚矿产上市公司
在澳大利亚,不少矿业公司为本土上市公司,也有部分公司在加拿大等海外证券市场实现双重上市。收购澳大利亚上市公司需严格遵循当地并购法规,其中《2001年澳大利亚公司法》中关于并购的条款尤为关键,例如规定收购方在未发起全面要约的情况下,持股比例不得超过 20%,否则将触发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义务(mandatory takeover bid)。
投资澳大利亚上市矿企是一个高度专业化且程序复杂的过程,通常可以通过以下三种主要方式实现:
1) 定向增发(Placement):目标公司向战略投资者定向发行股份,投资者成为股东但持股比例通常控制在20%以下,除非获得股东大会审批。
2) 全面要约收购(Off-market takeover bid):收购方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当通过要约取得超过90%的股份后,即可启动强制收购程序(compulsory acquisition),收购剩余少数股东所持股份,从而实现对目标公司的100%收购。方式的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标公司可能实现私有化,也可能因股东未充分接受要约而无法完成私有化,具体取决于股东的接受情况。
3) 计划安排(Scheme of Arrangement):通过目标公司股东大会表决并经法院批准的计划安排收购方式,适用于董事会掌握多数股东支持的并购情形。该方式法律程序清晰,可一次性实现全部股份收购。
案例1:2024年招金A$7.33亿澳元(约34亿人民币)收购铁拓(Tietto Minerals)
2024年招金矿业全面要约收购澳大利亚上市公司铁拓(Tietto Minerals),该公司是一家专注于非洲西部资源开发的矿业公司,其核心资产为位于科特迪瓦(Côte d'Ivoire)Abujar 黄金项目,已进入商业化生产阶段。最初招金资本已持有铁拓公司约7%股份,要约初始报价为每股 A$0.58,交易总估值约 A$6.29亿,为应对市场反应及竞购压力,招金于后期将报价提升至每股 A$0.68,总估值增至约 A$7.33亿。在完成强制收购程序后,Tietto Minerals 已从澳交所正式退市,成为招金旗下全资子公司。
案例2:宝钢收购铁矿石阿奎拉资源有限公司(Aquila Resources)
宝钢资源以14亿澳币(约65亿人民币)全面收购总部位于西澳大利亚州珀斯的阿奎拉资源公司(Aquila Resources Ltd)矿业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涵盖铁矿石、煤炭和锰矿开采,市值曾位列澳大利亚第四。收购共历经如下两个阶段:2009年,宝钢集团以每股6.50澳元认购其15%股份,获FIRB批准可持有不超过19.99%股权及一个董事会席位[3],并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4];2014年,宝钢资源澳大利亚有限公司联合Aurizon以每股3.4澳元发起全面收购[5],期间Mineral Resources也参与竞购,后Mineral Resources退出[6],最终宝钢跟Aurizon一起全面收购阿奎拉资源公司,宝钢占85%,Aurizon占剩余部分。[7]此次收购的成功,得益于重视FIRB审批、循序渐进推进、联合本地伙伴及巧妙应对竞争等策略。
2、投资澳大利亚矿产非上市公司
投资并购非上市公司,主要通过《股东协议》《股权收购协议》或《股权认购协议》等关键法律文件,设计有利的交易条款内容,以完成交易。
在增资或股权收购过程中,中国投资者作为收购方或投资人与目标矿业公司及其既有股东需围绕《股权收购协议》或《股权认购协议》及《股东协议》展开谈判。这些文件是细化交易安排、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保障交易合规的核心,其条款内容直接影响投资、并购进程与后续合作,因此谈判时需重点关注以下要点:
(1)《股权收购协议》/《股权认购协议》
在澳大利亚矿业投资并购交易中,依据交易方式的不同,通常签署《股权收购协议》(Share Sale Agreement)或《股权认购协议》(Share Subscription Agreement)。此类协议一般由收购方或投资人律师起草,经过双方律师的修改与谈判后由交易双方正式签署。
协议内容通常包括交易股份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交割安排,并明确交易完成所需的前提条件,如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批准、中国相关监管审批、反垄断审查和目标公司股东同意等,若在约定的“日落日”(Sunset Date)前未满足任一条件,交易可被终止。
协议还规定了双方在交易各阶段的权利义务、交易安排和违约后果,包括保密条款、交割所需文件、过渡期内的经营限制、债务与责任划分、陈述与保证、赔偿机制、终止条款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对于涉及重要矿权的交易,还可能加入矿业许可、环境合规和原住民权益等方面的特殊约定。该类协议不仅构成交易的法律基础,也是在复杂跨境并购中控制风险、保障各方利益的关键工具。
(2)《股东协议》
在澳大利亚,投资者通过收购目标公司部分股权或增资入股时,通常需签署《股东协议》(Shareholders' Agreement),以明确股东间的权利义务、董事会构成与人员任免、公司治理机制及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是保障各方权益、规范合作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
协议除规定董事提名与表决机制(如哪些事项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哪些可由多数股东决定)外,还常包括以下股东权利条款,例如,领售权(Drag-Along Right),即控股股东出售股份时可要求小股东一同出售;随售权(Tag-Along Right),即少数股东可在控股股东出售时一同退出;以及优先购买权(Pre-emptive Right),即股东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以维护股权结构稳定等。
在矿业等资本密集型行业中,《股东协议》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防控风险、维持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在协议起草和谈判阶段聘请具备跨境经验的法律顾问,确保条款合法合规,兼顾各方核心诉求。
四、投资澳大利亚公司常见事项的比例
投资澳大利亚公司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同持股比例的股东将适用不同限制,并享有不同权利与权限。针对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我们概述了投资澳大利亚企业时通常涉及的的投资比例及其相应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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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综述
综上,投资澳大利亚矿产项目前,必须系统开展技术、法律、财务与税务尽职调查,并同步评估中澳两国政府审批事项,若标的系澳交所上市公司,更须提前锁定具备跨境并购经验的律师团队全程护航,同时提前设计税务架构,确保投资路径合规、风险可控、收益可期。
[注释及参考文献]
[1]例如由印度阿达尼集团(Adani)在昆士兰州加利利盆地(Galilee Basin)提出的巨型煤矿、铁路及港口综合项目,该项目中启动与EIA过程耗时约8年,参见Queensland government, Department of State Development Infrastructure and Planning,‘Carmichael Coal Mine and Rail Project’, (Web page,13 August 2025 ).
[2]Regis Resources, McPhillamys Gold Project – Section 10 Declaration (ASX Announcement, 16 August 2024). https://wcsecure.weblink.com.au/pdf/RRL/02839965.pdf.
[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10月30日.
[4]ASX, ‘Strategic Co-operation with Baosteel’ (Media Release, ASX, 28 August 2009)1,2,3.
[5]ASX, 'FULFILMENT OF FIRB CONDITIONS TO BAOSTEEL & AURIZON JOINT OFFER FOR AQUILA' (Media Release, ASX, 29 May 2014)1.
[6]Esmarie Iannucci, ‘Mineral Resources confirms Aquila investment, eyes West Pilbara project’ ,Engineering News,(Web Page).
[7]ASX, ‘JOINT TAKEOVER OFFER BY BAOSTEEL AND AURIZON – End of Offer Period’ (Media Release, ASX, 25 July 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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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ustralian Government,The Treasury,Guidance Note 5 (Report, 27 May 2025).
[2]Australian Government,The Treasury,Guidance Note 7 (Report, 27 May 2025).
[3]Department of Industry, Science and Resources, ‘Critical Minerals Strategy 2023–2030’ (Report, 20 June 2023).
[4]Future Made in Australia Act 2024 (Cth).
[5]Australian Government The Treasury, ‘Key Concepts’ (Web Page, 28 May 2025)
[6]Australian Government The Treasury, ‘Fees’ (Web Page)
[7]Australian Government The Treasury, ‘Australian’s foreign investment framework’ (Web Page ,The Treasury,14 March 2025 )
[8]Australian Government The Treasury,‘What to include in a submission’ (Web Page)
[9]ASX, ‘Strategic Co-operation with Baosteel’ (Media Release, ASX, 28 August 2009)
[10]ASX, 'FULFILMENT OF FIRB CONDITIONS TO BAOSTEEL & AURIZON JOINT OFFER FOR AQUILA' (Media Release, ASX, 29 May 2014)
[11]ASX, ‘JOINT TAKEOVER OFFER BY BAOSTEEL AND AURIZON – End of Offer Period’ (Media Release, ASX, 25 July 2014)
[12]Esmarie Iannucci, ‘Mineral Resources confirms Aquila investment, eyes West Pilbara project’ ,Engineering News,(Web Page)
[13]Interview with Jim Chalmers (David Speers, ABC TV, 14 April 2024)
[14]Queensland government, Department of State Development Infrastructure and Planning,‘Carmichael Coal Mine and Rail Project’, (Web page,13 August 2025 )
[15]Regis Resources, McPhillamys Gold Project – Section 10 Declaration (ASX Announcement, 16 August 2024). https://wcsecure.weblink.com.au/pdf/RRL/02839965.pdf.
[16]World Population Review ‘Iron Ore Production by Country 2025’ (Web Page)
[17]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