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绕道出海”的风险:从美国刑事起诉中国叉车案看跨境合规新挑战
“绕道出海”的风险:从美国刑事起诉中国叉车案看跨境合规新挑战
引言
笔者在此前文章《“绕道”出海的新危机:中企出海供应链为何面临美国〈虚假陈述法〉挑战》(下称“《'绕道'出海的新危机》”)中就已提示,中国企业在“绕道出海”过程中,若在供应链管理、原产地申报及政府交易环节存在不透明或虚假操作,可能面临美国《虚假陈述法》(False Claims Act,FCA)及相关法规的严厉追责。
近期,美国司法部起诉两家美国企业——Endless Sales Inc.和Octane Forklifts Inc.,以及三名高管(Brian Lee Firkins、Joseph Ryan Antczak、Jeffrey William Blasdel),指控他们与中国制造商合谋,将中国制造叉车虚假标注为“美国制造”,向美国政府销售以规避关税。该案件再次验证了此前文章中的警示,反映出“绕道出海”模式在全球供应链、关税申报及政府交易环节的合规风险仍然突出,也警示中国企业:任何缺乏透明、真实操作的环节,都可能成为法律追责的切入点。
本文将在分析“绕道出海”的风险及其根源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案例,提供可操作的合规参考和管理建议,帮助企业提前建立法律防火墙,实现稳健合规出海。

文章核心摘要图
一、案例引入:绕道出海与虚假原产地的代价
近日,美国司法部刑事起诉两家总部位于美国的企业及其三名高管,指控他们与一家中国制造商合谋,通过虚假声明将“中国制造”的叉车伪装成“美国制造”,以欺骗性手段向美国政府销售产品并逃避高额关税。检方依据《虚假陈述法》(False Claims Act)[1]提出指控,认为涉案公司在政府采购及关税申报过程中存在蓄意欺诈行为。[2]
根据起诉书,被告方通过“绕道”操作,将中国制造的整机或关键部件经由第三国转运、简单组装,再贴上“Made in USA”的标签,意图规避美国对中国制造设备的关税与采购限制。检方指称,这一行为不仅构成对美国政府的欺诈,也涉嫌违反进口管制与原产地标识规定。案件目前仍在审理阶段,但其传递的信号极为明确——美国政府正在强化对“虚假原产地”“供应链绕道”等行为的刑事打击。
同样不容忽视的是,中国光伏企业在东南亚的投资正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这些企业在柬埔寨、泰国、越南和马来西亚投资并设立生产企业,试图利用美国对东南亚产品关税较低的政策优势开拓美国市场。然而,由于有关企业对境外法律的认知存在“盲区”,投资前期对境外法律研究和论证存在重大疏漏,最终导致美国针对这些产品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征收的反补贴税率最高可高达3403.96%),致使相关企业数亿甚至数十亿美元的投资付诸东流。[3]此外,类似的风险还在多个行业和地区蔓延:例如,某中国制造业企业为规避美国关税,将其产品通过泰国子公司转运至美国,此举被美国监管机构认定为欺诈性规避行为,导致其美国子公司被突击搜查并面临巨额罚款,而公司自身也股价腰斩。与此同时,某些中国公司为规避美国关税而投入巨资在墨西哥建设的工厂,也因美国监管政策的持续收紧而面临巨大风险,前景堪忧。前述案例清晰揭示了“绕道出海”背后潜藏的重大法律风险。所谓“绕道出海”,即企业为规避关税、制裁或准入壁垒,通过在第三国设厂、设壳公司或转移供应链的方式,将中国制造产品伪装为他国产品出口。然而,这种操作若触及虚假申报、虚假原产地标识或与政府交易欺诈,即可能落入美国《虚假陈述法》等法规的刑事追责范围。
二、因小失大:“绕道出海”的致命误区
不少企业误以为,只要在第三国进行一定比例的加工或组装,就能取得“合法”的新原产地资格。然而,对于这个行为企业却存在重大误判。所谓的“绕道”成为中企出海的最大陷阱之一。
美国原产地判定遵循“实质性改变”(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标准,即产品的名称、性质或用途必须发生本质变化,方可视为原产地转移。[4]
正如《“绕道”出海的新危机》一文所述,若仅进行简单贴标、组装或包装,不仅不构成“实质性改变”,反而可能被视为故意规避监管。
此外,美国《虚假陈述法》的追责逻辑并不限于制造商或出口商。供应链中的进口商、分销商乃至终端销售企业,只要其在文件、报关或合同环节提供了虚假信息,均可能被认定为“共同欺诈”(Joint Fraud)。
换言之,任何参与“绕道”链条的环节,都可能成为潜在的法律追责对象,而被认定存在这样违法,美国法律项下,可能面临严厉的处罚。
(一)行政与贸易层面的风险:关税规避不再是“灰区”
美国近期针对中国制造叉车“伪装美国制造”的起诉,揭示了“绕道出海”模式所面临的合规挑战。即便企业本身并不在美国境内,只要其产品最终进入美国政府采购体系或关税监管环节,便可能被认定为“实质参与欺诈”,从而触发美国《虚假陈述法》(False Claims Act)及相关海关法规的适用。[5]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近年来持续强化对原产地声明、加工环节及供应链路径的核查,“关税规避”行为已不再处于监管灰区。[6]
笔者在《“绕道”出海的新危机》一文中就指出,如果美国海关认定企业向海关提供虚假申报信息,甚至被认定为故意欺诈,可直接向行为人发出书面通知并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最高可达未缴纳税款的四倍,或货物美国国内价值的100%。

(二)民事层面的风险:《虚假陈述法》的扩张性适用
除前述的行政罚款外,美国政府可进一步对涉嫌违规虚假陈述的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根据《虚假陈述法》规定,故意对美国政府做出虚假陈述的行为人可能承担相当于政府损失的三倍的巨额民事赔偿及相关罚款。[7]
《虚假陈述法》原用于打击政府承包商欺诈,但近年来频繁被用于海关与贸易领域。[8]即使企业与政府采购无关,只要其行为涉及逃避关税或误导性申报,也可能被视为“对美国政府的虚假陈述”,从而承担三倍赔偿责任及高额罚金。[9]
(三)刑事层面的风险:从民事追偿到刑事制裁
如果企业责任人存在“明知而虚报”或“合谋隐瞒”等情形,《虚假陈述法》的惩罚可能不仅限于民事赔偿,还会上升至刑事层面;对企业责任人而言,若存在“明知而虚报”“合谋隐瞒”等情形,最高可被判处20年监禁。[10]
与此同时,美国司法部(DOJ)、国土安全部(DHS)与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之间的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正在推动“行政调查—民事追偿—刑事起诉”的衔接,使案件侦查的深度与广度显著提升。[11]
(四)跨境执法与举报机制:企业内控成为突破口
美国司法体系的另一显著特征是其“吹哨人制度”(Whistleblower Program)——一种鼓励内部知情人士揭发违法违规行为的机制。FCA允许任何知情方,包括内部员工、供应商或竞争对手,向司法部举报涉嫌虚假陈述行为,并可按追回金额的15%至30%获得奖励。[12]这意味着,即使违规行为发生在境外,只要涉及美国进口环节或政府项目,执法机关均可通过举报信息或供应链追溯手段启动调查。对“绕道出海”的企业而言,任何内部管控的漏洞都可能成为跨境追责的切入点。
综上所述,“绕道出海”的风险已不再局限于贸易合规层面,而是延伸至民事与刑事责任的交叉领域。美国正在通过FCA与海关执法体系的联动,实现从行政监管到民事追偿再到刑事追责的全链条治理。
三、合规必修课:出海如何设置航程中的导航仪和压舱石?
绕道出海本身并无对错,但关键在于,是否秉持了合规的攻守之道。如果盲目开展项目,想当然地决策,不了解不合规的决策所带来的灾难性影响,那么后果往往难以承担。
出海航行,须具备导航仪和压舱石。所谓“导航仪”就是要知道前方有哪些法律与合规的制度需要遵循,如果盲目前行,就会触碰“暗礁”,努力付诸东流。而“压舱石”则是一套全面的合规体系,通过制度和系统,保障出海航行的安全与稳健。
(一)导航仪:企业全链条合规风险——从原产地到供应链的全面审视
结合以上案例及分析,可以看出,美方监管趋势已从单纯的贸易管控,转向对供应链真实性与企业诚信体系的全面审查。对于中国出海企业而言,合规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原产地规则风险:企业应确保供应链每个环节均符合美国对“实质性改变”的要求,并留存完整的生产、加工及流转记录。任何简单贴标、组装或包装行为均可能被认定为规避监管,从而触发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2.政府采购风险:若产品经由第三国出口但最终进入美国政府采购体系,企业必须保证产品标识、原产地申报及其他相关信息与实际生产情况一致,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对政府欺诈;
3.第三方合作风险:在与美国企业或第三国合作方签订供应协议时,应明确各方在报关、原产地标识、产品认证及信息披露中的责任,防止因合作方违规行为而被牵连;
4.举报与民事索赔风险:根据《虚假陈述法》举报奖励机制,内部员工或供应链相关方可举报违规,企业需建立风险预警及响应机制。

(二)压舱石:合规破局路径——从制度设计到实操闭环
在实践中,企业合规体系建设不能仅停留在“文件完备”层面,而应实现“从设计到申报”的全过程防控。具体可操作措施包括:
1.专业法律服务与跨境风险尽调:聘请在贸易合规及供应链管理领域有经验的中国律师团队,协同美国律师对供应链各环节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及法律合规审查,确保合同条款、报关手续及供应链操作符合监管要求;
2.员工合规培训:为员工提供全面系统的法律与合规培训,使其充分理解虚假陈述、原产地及关税合规要求,并掌握内部流程和风险预警机制的操作方法;
3.供应链追踪与审查节点设立:建立全程可追溯的供应链记录系统,并在关键环节(如第三国加工、出口及报关)设立审查节点,确保数据真实、可验证,同时便于发现潜在违规行为;
4.出口目的地实地核查:对合作方及工厂进行实地考察,确认实际操作与合同、申报及监管要求一致,必要时可请律师一起评估潜在法律风险;
5.建立流程制度:在决策流程上,出海的决策建议从开始就请法务介入,而不是将法务的角色“降格”到“ODI流程和海外设公司的中介”。而法务也应当与管理层就出海的合规风险充分拉通对齐,建立内部流程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并设置快速响应程序,及时处理潜在违规行为。必要时可在外部专业法律顾问的指导下,与监管机构搭建沟通桥梁,请法律顾问针对性地协助制定政策和应对策略,降低企业合规风险。

通过上述措施,企业能够将“形式合规”转化为“实质合规”,在保障贸易顺利进行的同时,有效降低跨境交易、政府采购及民事追偿的法律风险,实现可持续、合规的国际业务发展。
四、结语
从美国司法部对叉车企业的刑事起诉,到中国光伏企业在东南亚的投资因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而面临付诸东流的困境,再到中国制造业企业因“泰国转运”被认定欺诈而遭重罚,以及在墨西哥的重大投资项目因美国贸易政策趋严而面临重大挑战,这些案例清晰地表明了“绕道出海”模式在合规方面面临的显著风险。
无论是出于关税规避还是市场准入考量,企业在供应链管理、原产地申报及政府采购环节的任何不透明操作,都可能触碰美国《虚假陈述法》的红线,面临从高额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到刑事追责的全链条风险。
前文所示的合规措施——包括供应链透明追踪、关键环节审查、出口目的地核查、员工培训及建立内部流程制度——不仅是防范违规的制度手段,更体现了企业建立“实质合规”体系的必要性。在这一过程中,专业律师团队可对合同条款、报关申报及供应链操作进行全程法律审查,协助企业识别潜在风险、设计内部流程、制定应对策略,确保每一步决策可经得起严苛审查。
真正的“出海”不应停留在表面操作或“绕道”形式,而应在法律与事实层面充分论证可行性,避免由于“不懂”而“踩坑”。只有将“合规先行”融入企业出海战略,并依托专业法律指导,企业才能在全球监管日益严格的环境下稳健推进国际业务,将潜在风险转化为可控合规优势。
[注]
[1]False Claims Act, 31 U.S.C. §3729.
[2]https://www.justice.gov/opa/media/1415776/dl?utm.
[3]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Final affirmative determinations in the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y investigations of crystalline photovoltaic cells whether or not assembled into modules from Cambodia, Malaysia, Thailand, and the Socialist Republic of Vietnam. Retrieved from https://www.trade.gov/final-affirmative-determinations-antidumping-and-countervailing-duty-investigations-crystalline.
[4]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Determining Country of Origin of Imported Merchandise”, https://www.cbp.gov/trade/rulings/country-origin ; 19 C.F.R. §102.20; 19 U.S.C. §2511.
[5]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False Claims Act Overview”, https://www.justice.gov/civil/false-claims-act.
[6]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Penalties and Violations”, https://www.cbp.gov/trade/programs-administration/penalties.
[7]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False Claims Act Overview”, https://www.justice.gov/civil/false-claims-act.
[8]DOJ Affirms Aggressive False Claims Act Enforcement, Highlights Use Against Illegal Trade Practices, February 26, 2025.
[9]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False Claims Act Overview”, https://www.justice.gov/civil/false-claims-act.
[10]U.S. Code, Title 18, §541-545, §551, 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18.
[11]U.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CBP Enforcement Programs”, https://www.cbp.gov/trade/programs-administration/penalties.
[12]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Qui Tam – Whistleblower Lawsuits Under the False Claims Act”, https://www.justice.gov/civil/qui-t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