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时代硬科技企业出海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AI时代硬科技企业出海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引言
在人工智能驱动的新一轮技术革命浪潮席卷全球之际,科技竞争的核心版图正经历前所未有的深刻重塑。算法、算力、数据与工程能力的四重共振,不仅让前沿技术的扩散速度呈指数级跃升,更使得传统的技术壁垒在跨境流动中被快速解构、复制与挑战。在人工智能与高端制造加速融合的背景下,中国科技企业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走向全球市场。与依赖自然资源或成本优势的传统出口模式不同,新一轮“出海”的主力,正是掌握核心技术、嵌入全球产业链中高端环节的“硬科技”企业。数据显示,2024年科创板公司境外收入合计超过4300亿元,63家企业产品远销50个以上国家和地区,高附加值产品在全球市场加速渗透,部分细分领域已具备全球领先地位。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正在从“参与分工”转向“争夺定价权与话语权”。[1]然而,技术能力的外溢,也同步放大了制度层面的风险暴露。人工智能、智能制造、生物医药等硬科技领域,技术成果高度依赖知识产权制度进行确权、配置与博弈。近两年实践表明,中国企业在海外遭遇的挑战,已不再局限于“是否侵权”“如何应诉”等单一案件问题,而是逐步演化为制度环境整体收紧、规则适用方式变化所带来的结构性风险。
本文以具备硬核科技实力的科技企业为研究对象,基于知识产权合规视角,区分出海目标国,系统剖析AI时代中国硬科技企业出海的知识产权风险,尤其针对布局“一带一路”市场的企业,建议其积极采用仲裁方式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强化法律合规与救济能力,为企业跨越全球化征程中的知识产权壁垒提供切实可行的实践路径。
一、出海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
人工智能与具体产业融合后,技术不再停留在算法或模型层面,而是快速嵌入机器人、智能制造、自动驾驶和智能终端等具体产品形态。AI不再只是“软件公司”的专属能力,而成为各类硬科技企业的底层竞争力。
工信部《2024生成式人工智能全栈技术专利分析报告》显示,作为AI核心基础设施的软件框架专利申请量在2024年突破7000项大关,达到历史峰值7039项,彰显出我国AI技术创新的强劲活力。[2]斯坦福大学《2025年人工智能指数报告》进一步揭示,美国在AI基础模型研发数量上保持先发优势,而中国则以69.7%的全球AI专利总量占比稳居首位。[3]该趋势不仅体现在通用大模型领域,更集中体现在机器人、智能制造、智能感知、自动控制等“硬科技”方向。可以说,中国科技企业正在从“应用追随者”转变为核心技术的重要供给者。当技术能力上升为全球竞争中的“关键变量”时,知识产权不再只是防守工具,而会被主动纳入产业政策、市场准入与国家安全的制度框架之中。
以美国为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337调查中,涉华企业长期占比超过一半,在部分年度甚至接近七成,基本上都涉及到专利侵权纠纷。在专利无效领域,中国企业近年来在PTAB(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美国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对美国专利发起的IPR(Inter Partes Review,双方复审)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已成为重要参与主体。然而,2025年USPTO局长致PTAB的内部备忘录,首次将“国家安全”纳入是否受理专利无效挑战的审查考量,并强化对“实际利害关系人(RPI)”的审查要求。[4]这一变化释放出的信号十分明确:中国企业是否“有资格”适用美国的专利程序,本身正在成为需要提前评估的合规问题。
在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正式运行后,禁令在多个成员国范围内的集中适用,大幅增加了专利纠纷对企业市场准入和商业连续性的冲击强度。而在部分“一带一路”国家,企业面临的风险形态又呈现出另一种结构性特征——执法不稳定、司法周期过长、证据规则与执行效果高度不确定,使得单纯依赖诉讼维权的可预期性明显不足。
综上,在AI深度嵌入产业体系的时代,具备核心技术创造能力的科技企业出海所面对的知识产权风险,已经不再是可预期的单点风险,而是一套因法域差异而高度分化的制度性风险结构。企业若仍仅在纠纷发生后才临时应对,将难以应付不同法域下高度差异化、甚至带有政策属性的规则环境。
二、知识产权合规决定硬科技企业出海风险的边界
与传统制造业或单点技术创新不同,AI时代的技术成果呈现出显著的结构性与系统化特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生成式人工智能专利态势报告》中指出,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创新并非围绕单一技术方案展开,而是由算法模型、训练数据、算力架构、工程实现与应用场景等多层要素共同构成,创新活动日益呈现出“技术栈化”(stack-based)的特征。这一变化直接影响企业的知识产权合规路径。在多层技术栈结构中,并非所有技术成果都适合通过专利方式加以公开保护。部分底层算法思路、参数调优经验、工程化实现细节以及数据处理逻辑,往往难以在专利文本中完整、准确地表达,一旦公开反而可能削弱技术领先优势;而与硬件结构、系统架构和应用场景深度结合,具备清晰技术效果的方案,则更符合专利制度对于“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的审查逻辑。
因此,在AI时代,“是否申请专利”已不再是对单一成果的判断,而是需要放在整体技术结构中统筹考量。技术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合规,将直接决定企业后续在出海过程中面临的侵权风险、合规成本与制度博弈空间,也构成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中风险上限的基准点。
(一)适合以“专利”方式保护的技术成果
在AI时代,技术成果已不再以“单一算法或单一模型”为主要形态,而是呈现出模型—系统—应用场景高度耦合的多层技术结构。结合审查实践与企业出海经验,可以发现须对外披露才能实现商业化落地的技术,更适合通过专利方式加以保护。下文重点分析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专利申请与布局策略。
1、改进点体现在“模型功能或应用效果”的技术方案
相关研究表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大规模产业化,主要沿着两条路径发展:
一是通用类大模型不断拓展应用边界;二是面向生物医药、工业制造、遥感、气象等领域的垂直类专业模型持续深化落地。与单纯算法创新不同,这类技术方案的核心价值,往往体现在如何将人工智能模型作为工具,解决具体技术领域中的实际技术问题。
在中国最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中,审查重点已明显转向“是否解决了具体技术问题、是否取得了可验证的技术效果”。因此,对于改进点体现在模型功能、系统性能或应用效果上的技术方案,只要算法特征与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形成相互支持、共同作用的关系,通常不存在专利客体层面的实质障碍,更适合通过专利进行保护。[5]
2、必须对外披露、否则难以商业化的系统与接口方案
在硬科技与AI深度融合的场景中,设备结构、系统协同方法、通信接口、控制逻辑等技术内容,往往需要在产品交付、系统对接或标准适配过程中对外披露。如果仅依赖保密手段,企业在产品上市后即面临被逆向分析或拆解的高风险。
在此类场景下,专利并非单纯的“防侵权工具”,而是企业进入谈判桌、参与市场博弈的必要前提。无论是在标准必要专利(SEP)纠纷,还是非标准场景下的跨境专利争议中,是否拥有清晰、稳定的专利权,往往直接决定企业在谈判中的话语权。
3、易被逆向工程获取的硬件与系统层创新
在机器人、智能装备、电机驱动、电路布局等领域,一旦产品进入市场,相关技术方案几乎无法长期通过商业秘密维持。一旦缺乏专利保护,企业很难在后续纠纷中主张权利来源与技术边界。因此,对于天然暴露于市场环境、难以长期保密的硬件与系统层创新,专利往往是更为稳妥,也更具可执行性的保护方式。
(二)适合以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成果
在AI时代,特别是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和硬科技融合的背景下,并非所有技术成果都适合通过专利方式对外公开。相当一部分核心技术,若贸然进入专利体系,反而可能放大合规风险、削弱长期竞争优势。从现行专利审查政策与实务经验来看,以下几类技术成果,更适宜纳入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1、改进点集中于人工智能模型本身且难以稳定通过专利客体审查的技术方案
实践中,人工智能模型本身往往被认定为数学计算方法或智力活动规则,容易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排除范围。[6]即便在最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对人工智能发明审查标准有所放宽的背景下,只有当模型改进与计算机系统内部结构存在明确技术关联、并能够直接提升算力利用效率或执行效果时,才具备较高授权确定性。对于那些尚难清晰界定为“技术方案”的模型结构、参数设计或训练逻辑,过早申请专利,反而可能因被驳回而暴露技术路径。此类技术,更适合通过“黑匣子”方式纳入商业秘密管理,在不对外披露结构细节的前提下维持竞争优势。
2、人工智能模型的源代码、参数配置与训练细节
无论是通用大模型还是垂直领域专用模型,其核心价值往往并不完全体现在模型功能本身,而是体现在模型的具体实现方式之中,包括源代码实现、参数组合、训练流程与调优策略。这些内容一旦进入专利文件,往往面临“公开不充分”与“保护边界模糊”的双重风险。相比之下,只要企业对相关代码、参数和训练资料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其完全可以构成商业秘密。[7]一旦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或破解该等内容,即可能落入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评价框架之中。
3、能够通过内部控制维持秘密性且不以对外披露为商业前提的技术成果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产业化路径中,通用模型强调平台化能力,而垂直领域模型更依赖行业数据、业务经验与工程化细节。这类技术往往不需要通过标准接口或公开技术方案来实现商业化,而是嵌入企业自身产品或服务体系之中。只要企业在人员管理、系统权限、数据隔离等方面建立了稳定的内部控制机制,即具备长期通过商业秘密方式保护的现实基础。
综上,专利与商业秘密并非简单的“二选一”,而是需要综合考量、谨慎选择,构建专利与商业秘密协同保护的一体化知识产权合规策略。
三、出海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纠纷应对
实践表明,不同法域在权利保护方式、纠纷解决路径以及制度风险结构方面呈现出显著差异。对中国硬科技出海企业而言,有必要明确区分发达国家法域与“一带一路”国家法域,分别构建侧重点不同的知识产权应对路径。
(一)发达国家法域:以专利为核心的制度化博弈与程序运用
在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法域,专利制度已高度成熟,并形成了以诉讼、禁令、无效程序和程序性工具为核心的完整博弈体系。在这一制度环境下,专利的功能已明显超出单纯的权利救济工具,而成为企业进入市场、维持竞争地位乃至参与产业博弈的重要制度性资源。
首先,发达国家专利制度对权利公开性和可执行性的高度依赖,使专利成为企业在该类市场中最具确定性的权利形态。无论是美国联邦法院的专利侵权诉讼,还是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运行后所形成的集中禁令机制,均使专利纠纷对企业市场准入、供应链稳定和产品销售产生直接影响。在此背景下,企业若缺乏可用的专利组合,往往在纠纷中处于结构性劣势。
其次,发达国家的专利制度为企业提供了多层次、可组合的程序性博弈工具。以美国为例,除地区法院侵权诉讼外,企业还可通过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下属的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发起或应对多方复审(IPR)程序,对对方核心专利的稳定性进行挑战。近年来,中国企业在该程序中的参与度显著上升,既作为被申请人采取防御,也作为申请人主动出击,逐步将IPR视为专利博弈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内某存储芯片龙头企业与美光科技之间的系列专利纠纷即具有代表性,其不仅在美国联邦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同时也在欧洲统一专利法院、英国高等法院及德国地方法院提起平行诉讼,并在专利无效层面积极参与IPR程序。这种跨法域、跨程序的组合运用,体现了在发达国家法域中,专利已成为可以被系统性运用的博弈工具,而非单点维权手段。
此外,发达国家专利诉讼成本高、周期长的现实,也促使市场逐步发展出诉讼融资、知识产权保险等配套机制。在部分案件中,企业通过引入第三方资本,由资本承担主要诉讼成本,在胜诉或和解后按约定比例分配收益,从而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激活原本“沉睡”的专利资产。这一做法并不改变专利保护的法律基础,但在实务层面显著降低了企业参与高成本专利博弈的门槛。
总体而言,在发达国家法域,企业应当将专利视为一种可以被主动运用的制度性工具:既用于防御侵权指控,也用于在必要时参与规则内博弈,通过诉讼、无效程序和谈判相互配合,争取制度空间。
(二)“一带一路”国家法域:以商业秘密控制力为核心的风险治理路径
与发达国家相比,许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纠纷解决方面,呈现出截然不同的风险结构。实践中,专利制度的可预期性、司法独立性与执行效率存在较大差异,单纯依赖专利诉讼往往难以实现稳定、可控的风险管理目标。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借助商业秘密保护,能更有效地维持对核心技术的控制力。在笔者经办的一起案件中,国内一家通信领域的龙头企业在某“一带一路”国家推进项目时,因内部员工擅自拷贝底层源代码,导致核心商业秘密泄露,企业成功通过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程序及时遏制了侵权后果的扩大。
1、商业秘密合规体系建设
商业秘密合规体系并非单一制度安排,而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其核心在于通过内部管理与外部控制,确保商业秘密始终处于“可识别、可控制、可证明”的状态。具体而言,商业秘密合规体系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商业秘密的识别与分类。企业应当对自身的技术、数据、工艺、客户信息等进行全面梳理,明确哪些信息具备商业价值、非公知性并已采取保密措施,在此基础上进行差异化管理。通过技术贡献率等指标,区分核心商业秘密、高价值商业秘密与一般商业秘密,从而集中资源保护对企业竞争力影响最大的部分。对原公司而言,应构建多层次的保密体系,在员工劳动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或与员工签订单独的《保密协议》,并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等对员工提出保密要求,在员工离职后要求其登记、返还或销毁商业秘密载体,并要求其继续承担保密义务。同时,还可以采取对涉密厂房、车间限制来访者或进行分区管理;对商业秘密载体(如文件、设备)采取标记、隔离、加密等措施;对计算机、网络设备、存储介质等采取限制访问或禁止使用;限制文件传输方式,要求员工使用企业内部的工作邮箱、企业微信、OA系统工作等一系列保密手段。[8]
其次是涉密人员的全过程管理。从员工招聘阶段的背景核查、入职阶段的保密协议与知识产权归属约定,到离职阶段的竞业限制、涉密载体清理与系统检查,均应形成标准化流程。尤其是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更需要通过制度设计防范因人员流动引发的商业秘密风险。[9]对离职员工而言,应在离职前清理与原公司相关的敏感信息,归还或销毁所持原公司资料,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短期内避免直接从事同类技术研发;在新岗位中采用差异化技术路线,对关键技术点进行原创性改造,优先选用公知技术进行技术规避;注意保留研发日志、实验记录等过程性文档;同时避免直接使用原公司的未公开客户名单、历史交易数据等。
再次是对外合作中的商业秘密控制机制。在委托加工、技术合作、贴牌生产、销售代理等对外合作中,应通过尽职调查、专项保密协议、合同条款设计等方式,明确知识产权权属、使用范围与侵权责任。同时,通过技术分割、最小必要披露原则、水印或加密技术等方式,降低信息集中度,减少泄密风险。
此外,企业还应当综合运用技术与合同手段防范反向工程风险。例如,通过一体化结构设计、拆解即破坏的技术方案、系统加密与访问控制等方式,提高反向工程成本;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禁止反向工程条款,并标注相应法律后果,从而在发生纠纷时具备清晰的权利基础。
在笔者办理的国内某先进制造企业知识产权合规项目中,由律所作为主导,与公证处、软件公司、合规认证机构、鉴定机构协同配合,为公司构建了包括拟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商业秘密公证存证、商业秘密保密软件配置、商业秘密合规体系认证等商业秘密合规体系建设的一站式服务,为该企业向东南亚国家出口产品提供了强有力的商业秘密保护。
2、以仲裁为核心的“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
在“一带一路”倡议向纵深推进的背景下,构建以仲裁为核心手段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筑牢国际商事合作法治根基、护航跨境经贸稳健发展的关键路径。相较于刚性的诉讼程序,仲裁以其意思自治、灵活高效、一裁终局的独特优势,更能适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元的商业环境与复杂的技术合作场景。在此背景下,知识产权仲裁凭借其跨境执行力强、程序灵活、专业高效等优势,正日益成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重要机制。2025年12月15日,司法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应“鼓励仲裁机构积极参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并“引导企业选择中国仲裁机构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10]。这从政策层面为中国企业利用仲裁机制应对海外知识产权争议提供了明确支持与路径指引。
中国企业出海“一带一路”国家中,应主动将仲裁纳入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核心选项,在与境外相对方合作中,通过商务合同、合作框架协议等方式约定仲裁条款并确定具备国际公信力的中国头部仲裁机构,例如北仲、贸仲等。这一策略不仅能有效规避不同法域司法体系的制度差异与程序不确定性,更可通过定制化的仲裁规则设计,精准平衡商业秘密保护的保密需求与案件审理的程序效率,从根本上破解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制度不健全、司法保护力度不够的现实痛点。
四、强化出海企业的法律谈判能力
在企业出海的知识产权风险应对过程中,提升法律谈判能力,将法律谈判系统性纳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至关重要。[11]
(一)谈判准备
谈判的胜负取决于双方对事实、法律、策略和资源的掌控程度,因此正式谈判前需做好全面细致准备。商业秘密纠纷的审理关键在于商业秘密界定、侵权认定及损害赔偿计算,谈判前需完成侵权初步证据固定、商业秘密非公知性鉴定、同一性比对及损失赔偿评估等工作。此举既能为诉讼夯实基础,也能实现“以诉促谈”的策略目标——通过充分展示证据,向对方传递诉讼维权的坚定立场,形成心理优势;同时以诉讼与谈判“双轨并行”的策略,始终掌握谈判主动权。
(二)谈判切入点
谈判初期,对方公司可能态度强硬,否认侵权事实、主张涉案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或要求降低赔偿金额、延长支付期限,并以细节争议拖延进程。谈判的核心是关注利益而非立场,对方公司强硬立场背后,实则是维护市场竞争优势、规避司法判决对商誉的损害及禁令对产品上市的不利影响等深层诉求。基于此,权利人可提出技术许可提议,打破谈判僵局,推动谈判走向利益共赢,而非零和博弈。
(三)谈判策略
谈判策略是影响成败的核心要素,可依托相关谈判理论制定。一方面,利用非公知性鉴定、同一性鉴定等报告形成“可诉讼化”的威慑压力,结合BATNA(Best Alternative to a Negotiated Agreement,谈判协议的最佳替代方案)理论增强谈判底气;另一方面,鉴于双方既是竞争对手又是上下游供应商的特殊关系,权利人作为上市公司,通过及时披露诉讼信息引发行业舆论关注,借助资本市场舆情传导的连锁反应,可以迫使对方公司重回谈判桌,创造有利谈判条件。
(四)让步策略
阶梯式让步是适合此类谈判的有效方式,核心是让步幅度呈阶梯状递减。由于商业秘密法定要件认定复杂、赔偿金额难以精准量化,双方在核心诉求上分歧较大。谈判初期,权利人可在初次报价后适度降低赔偿比例,同时明确停止侵权为谈判前提,以较大让步缓解紧张气氛,激发对方沟通意愿;谈判中期,双方对彼此立场底线已有了解,让步幅度需逐步收窄,同时强调停止侵权的彻底性及禁止未来同类侵权的必要性,传递核心利益不可妥协的信号,倒逼对方调整诉求;谈判后期,双方接近达成共识,让步幅度进一步缩小,聚焦责任承担、赔偿支付方式与时间等细节问题的微调,在保障核心利益的前提下促成协议落地。
(五)协议条款设计
达成和解意向后,协议条款的闭环设计是确保谈判成果落地的关键,需覆盖以下核心要点:
权属与侵权固定:明确约定乙(对方)公司确认涉案商业秘密权属并承认侵权,同时需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彻底删除或返还商业秘密载体。
保密义务与例外:若乙(对方)公司要求保密,可约定保密条款,但需明确法律或法院要求披露等例外情形,避免条款绝对化。
惩罚性赔偿:设置惩罚性赔偿条款,明确二次侵权的赔偿责任,形成威慑以防范后续侵权风险。
权利保留:约定对协议未涵盖的侵权行为(如未发现的侵权产品或行为)仍可追责,防止乙(对方)公司借单次和解逃避全部责任。
五、结语
AI时代中国硬科技企业的出海,已经不再是单纯意义上的市场扩张问题,而是深度嵌入不同法域制度结构中的规则竞争。在这一背景下,专利与商业秘密不再只是“事后维权”的法律工具,而正在转变为贯穿企业技术创造、风险控制与争议解决全过程的治理资源。AI时代,将知识产权从“维权工具”提升为“战略资源”,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配置”,是中国硬科技企业在新一轮全球竞争中实现稳健出海、长期立足的关键所在。
[注]
[1]《科创板这六年:从改革“试验田”迈向科创“新高地”》,央广网,https://finance.cnr.cn/ycbd/20250613/t20250613_527208834.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5.12.24。
[2]《生成式人工智能全栈技术专利分析报告》,工信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发布,https://www.ciplawyer.cn/articles/156430.html?utm_source=copilot.com。
[3]Stanford Institute for Human-Centered AI,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dex Report 2025, Stanford University, Feb 2, 2025, https://hai.stanford.edu/ai-index/2025-ai-index-report.
[4]2025年10月28日,USPTO局长向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TAB)发布备忘录,正式指定 Corning Optical Communications RF, LLC v. PPC Broadband Inc.(IPR2014-00440)为先例,并恢复IPR实际利害关系人(RPI)严格披露要求。
[5]何丹等:《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利申请与布局策略》,《中伦视界》,2024年。
[6]《专利审查指南(2023)》6.1.1:“如果权利要求涉及抽象的算法或者单纯的商业规则和方法,且不包含任何技术特征,则这项权利要求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7]何丹等:《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利申请与布局策略》,《中伦视界》,2024年。
[8]何丹等:《行到水穷处,坐看云起时——员工离职引发的商业秘密刑事犯罪研究》,《中伦视界》,2025年,https://mp.weixin.qq.com/s/xTXr2moI9IjsicLN9K0lyw。
[9]何丹:《数字经济背景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实践与探索》,《中伦视界》,2023年,https://mp.weixin.qq.com/s/oT3vOCfs2t6Wa0D04nXKEw。
[10]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25年12月15日,访问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aVe7Rnd8tToE2S95PoCAGA。
[11]何丹等:《维权道漫漫,谈判巧破局——探索商业秘密纠纷解决的非诉讼路径》,《中伦视界》,2025年,https://mp.weixin.qq.com/s/8hcJ4dqpf9ac1t1isfsgF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