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出海美国系列——美国337调查解读与中企合规策略
中企出海美国系列——美国337调查解读与中企合规策略
引言
2025年11月2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以下简称“USITC”)发布立案公告,对“特定液晶器件、组件及其下游产品”(Certain Liquid Crystal Devices, Components Thereof,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the Same)启动337调查,案号为337-TA-1462。[1]同年9月2日,USITC在《联邦公报》中披露,BH Innovations LLC指控多家显示供应链的境内外企业涉嫌旧款LCD专利侵权,请求USITC签发有限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和禁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限制相关LCD面板及电视等产品进口美国。[2]若最终USITC作出 LCD专利侵权的裁决并签发排除令,相关产品将被禁止进入美国市场。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337调查不仅直接威胁单一企业的对美出口业务,还可能通过产业链传导效应,波及上下游合作企业,影响全球市场布局与供应链的稳定性。本文旨在从近期这起337调查案件出发,解读美国337调查的制度背景与实践特点,为中国企业出海美国提供合规建议。
一、美国337调查的制度背景
“337调查”是指USITC依据《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19 U.S.C. §1337)所进行的“不公平进口行为(unfair practices in import trade)”开展的调查程序。根据19 U.S.C.§1337(a)(1)(A)的规定,除第(B)至(E)项所列情形外,在将产品进口至美国,或由产品的所有人、进口商或收货人对该等产品进行销售时,如存在不公平竞争方法或不公平行为,且其威胁或效果符合以下任一情形:(i)破坏或实质损害美国国内的某一产业;(ii)阻止该产业的建立;或(iii)限制或垄断美国的贸易与商业,则该等行为即属违法行为。经USITC认定成立的,应依据第337条规定予以处理(并且不排除适用其他法律规定)。[3]
此外,19 U.S.C. §1337(a)(1)(B)–(E)进一步将特定知识产权侵权相关的不公平行为作出列举,涵盖将侵权产品进口至美国、为进口而销售,或在进口后于美国境内销售等情形,包括:侵犯美国专利或已登记版权、侵犯已注册商标、侵犯半导体芯片掩膜作品(mask work)、以及侵犯《美国法典》第17编第13章所保护的特定设计权等。但即便属于上述(B)–(E)项法定知识产权类型的337案件,申诉方仍需满足第337条的国内产业要求(domestic industry),即证明其在美国境内就相关产品已经形成或正在着手建立符合条件的国内产业。[4]
(一)美国337调查的基本程序
与传统的反倾销、反补贴不同,337程序的核心是知识产权执法而非价格成本审查。调查通常由权利人(申诉方)发起,USITC决定是否立案,一旦立案便进入类诉讼程序,由行政法官主持证据开示和听证,最终形成初裁与委员会终裁。根据美国国会研究服务局和律所实践指南的统计,实践中大量337案件与专利侵权有关,且目标对象往往是一整条跨国供应链中的多家制造商、品牌商和分销商。
1.立案:USITC收到申诉方提交的申请书(Complaint)后,通常会在30天内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如果申诉方同步申请签发临时救济措施,则USITC可在35日内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5]审查内容主要为申请书的形式及初步证据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如是否属于337条款覆盖的有效且可执行的美国知识产权(如美国专利、已注册版权、已注册商标等),并且美国是否已经存在或正在建立相应的国内产业[6]。立案后,USITC将在《联邦公报》上发布公告,并正式启动337调查程序。被列名的被告企业在收到通知及申请书副本后,需积极应对后续程序,否则可能面临不利的缺席裁决。
2.证据开示:立案后,案件将进入证据开示阶段。双方在行政法官的主持下,按照既定时间交换与案件相关的所有文件、数据资料,并对对方的关键人员进行取证询问。证据开示的类型主要有庭外证言(Depositions)、书面质询(Written Interrogatories)、文件出示(Production of Documents)、承认请求(Requests for Admissions)。[7]证据开示是双方获取信息、构建案件事实的关键阶段,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这通常意味着需要高效、完整地提供内部技术文件、财务记录、供应链与客户信息等,同时应对来自申诉方律师的详细质询。
3.听证会:证据开示结束后,行政法官将主持召开一次全面的听证会,其形式和功能类似于联邦法院的庭审。在听证会上,控辩双方将传唤各自的专家证人、公司代表等,就技术侵权、国内产业存在、专利有效性等核心争议问题进行当庭陈述、举证和交叉质证。[8]听证会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论点最集中的呈现与交锋,其结果对后续的初步裁决具有决定性影响。
4.初裁、复审与终裁:听证会结束后,行政法官会发布一份详细的初步裁决(Initial Determination),对被告是否违反337条款、侵权范围以及救济措施建议等作出认定。[9]初步裁决并非最终决定。任何一方均可以就初裁向USITC提出复审请求。[10]USITC可以接受或拒绝复审请求,也可以主动决定复审部分或全部议题。经复审或放弃复审后,USITC委员会将进一步作出最终裁决(Final Determination)。若认定存在不公平行为,USITC将提出相应的救济措施意见。
5.总统审议与上诉:若USITC的最终裁决认定违反337条款,裁决将送交美国总统或其授权代表进行审议。总统有权在收到终裁后的60日内基于公共政策因素(如公共健康、福利、经济竞争等)否决该裁决。[11]若USITC的最终裁决认定未违反337条款,申诉方对该终裁不服的,无需经过总统审议,可以直接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提起上诉。[12]
(二)美国337调查与普通联邦法院专利诉讼的比较
与普通联邦法院专利诉讼相比,337调查的救济方式以阻止涉案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为核心,具有明显的边境管制与市场准入属性:USITC无权判令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而是可以签发排除令(Exclusion Order)[13],指示美国海关阻止涉案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同时可以对在美国境内已有库存的被告发出禁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14],限制其继续销售或者转移库存。此外,USITC被要求在尽可能早的时间内完成调查,因此337调查的程序节奏远快于普通联邦法院诉讼,其因此被许多权利人视为解决跨境专利争议的高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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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国337调查的实践考察
实践中,美国337调查案件的提交与启动均较为频繁。根据USITC公开的337调查统计数据,2024年共收到投诉(complaints)50件、立案(instituted)48件;2025年截至2025年4月11日,已收到投诉28件、立案25件。[15]
一方面,由于应诉成本高昂、程序节奏快,救济措施具有直接阻断进口与市场销售的效果,因此许多被诉企业会选择与申诉方达成和解,或通过签订同意令等方式终止调查,以避免出现不利的最终裁决。例如,2023年12月14日,USITC发布公告称,在特定半导体设备及其下游移动设备和组件(案号:337-TA-1336)一案中,USITC委员会决定不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3年11月14日作出的初裁(No.78)进行复审,并基于和解动议终止该调查。[16]
但另一方面,也确有相当数量的案例在完成完整调查程序后,USITC最终认定侵权成立并签发了具有强制力的排除令或禁止令,从而对被诉企业进入美国市场造成实质性阻碍。例如337-TA-1236一案,该案于2020年12月立案,US Synthetic Corporation指控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全球多家企业,侵犯其关于聚晶金刚石复合片产品(PCD)的五项专利权,并请求签发排除令和禁止令。调查过程中,部分被诉企业通过达成同意令或和解提前退出了调查。2025年12月4日,USITC发布该案调查终裁结果,认定剩余部分被诉企业的相关产品侵犯美国注册专利。根据裁决,USITC对部分被诉企业实施有限排除令,并对美国公司SF Diamond USA, Inc.发布禁止令,相关涉案产品被禁止进入或在美国市场销售。[17]可见,中国企业出海必须对337调查可能带来的风险后果给予高度重视。
二、美国337调查对中国供应链企业的影响
美国337调查对企业的影响,不仅在于其法律程序本身,更在于其贸易救济措施的适用会导致相关产品可能在进口环节被限制进入美国市场,或在美国境内的销售与处置受到限制,从而对跨境供货安排、库存周转和客户履约产生直接影响。对于参与国际分工、且美国市场在其业务布局中占有重要比重的中国供应链企业而言,337调查的启动往往意味着企业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同时处理多项工作——包括事实与技术材料的梳理、侵权与无效抗辩策略的制定、美国律师团队的协调、供应链调整与客户沟通,以及对潜在禁令后果的业务预案。因此,涉及337调查的风险通常不局限于某一客户或单笔订单的争议处理,还可能进一步影响企业在美国市场的供货连续性、客户关系与渠道稳定性,并对相关产品线的合规与知识产权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第一,337调查通常以涉案进口产品为直接对象,这样易导致同一条供应链上的多家企业同时成为被诉方并需要同步应对。以本次液晶显示器337调查为例,申诉方指向的是采用某一特定技术方案的产品类型,而非某一个终端品牌。这意味着,从上游的面板、模组制造商,到中游的整机集成商,再到下游负责进口的分销商,只要其业务涉及被指控侵权的产品,都可能被列为共同被告。这会导致供应链合同中关于知识产权担保、侵权责任分担与赔偿的条款更容易被触发,增加供应链上企业的合同履约压力。若后续USITC作出排除令或禁止令等,相关产品可能在进口环节被海关扣留,或在美国境内被限制销售与处置,进而造成订单延期、交付中断、库存积压等影响,干扰正常的商业流转。
第二,排除令成为对中国供应链企业最直接的准入阻碍。USITC经过337调查后签发的排除令将由美国海关直接在边境执行,相关技术方案下的所有产品,无论其型号、批次或具体进口商,都可能被一律拒之门外,进而影响许多将美国作为关键目标市场、已投入较高成本建立品牌渠道和消费者认知的中国企业的出海进程。此时,企业面临的损失远超出个案赔偿,而是更严重的市场份额的永久性流失、渠道关系的破坏、以及沉没成本的损失。
第三,应对美国337调查本身就是一场对中国企业应对能力的考验。如前所述,337调查程序以快著称,从立案到听证往往只有数月时间,但证据开示所涉及的范围却极为广泛。这意味着中国企业需要在极短时间内,完成海量技术文件、邮件和财务数据的收集、审查与提交,并准备交叉质询的应对策略。即便最终胜诉或达成和解,高昂的应诉成本本身也已经使得企业遭受实质性损失。
三、结语:针对出海美国的中国企业的合规建议
目前,针对液晶显示器的337调查尚处于立案初期阶段。USITC已经决定立案,并分配给相应行政法官进行审理,后续将会依次确定本案件的目标结案日期、进行证据开示和听证程序。被诉方预计将会围绕是否侵权、专利是否无效、现有许可以及公共利益等争议焦点问题展开抗辩。本案对显示类产品供应链上的相关企业在美国市场的合规提出了新的挑战,出海美国的中国企业应将337调查作为一项独立合规风险予以持续关注。
首先,在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前,企业应对核心技术方案与关键零部件开展专利风险检索与评估;重点关注高风险环节(例如关键部件、替代方案较少的技术点),定期核查;在合同层面,企业应该在供应链合同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保证与瑕疵担保条款,要求供应商就其提供的技术、组件承担侵权风险;同时约定发生争议时的处理机制,包括信息披露、证据协作、共同抗辩安排、费用分担,以及必要时的设计更换/替代供货义务。
其次,如若企业涉及337立案调查,应尽快组织专业律师团队开展策略评估并明确应对路径。具体可从三个层面进行同步推进:一是事实层面,比对被诉产品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确认被诉产品是否实际落入申诉方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二是技术层面,分析涉案专利的稳定性,积极寻找可能的无效事由(如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公开不充分、专利适格性等);三是程序层面,审查申诉方是否满足特有的美国国内产业要件。若企业经初步评估后,认为抗辩理由较为坚实,可以在综合考虑成本之后积极应诉;若经评估后认为相关风险较高,则考虑尽早启动和解谈判,尽可能将损失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最后,企业可以评估并推进替代设计(non-infringing redesign),在不影响核心功能与商业目标的前提下,调整产品技术方案,使其不落入申诉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从而降低后续排除令或停止令对供货与销售的影响。此外,无论是否已被列为被诉方,一旦收到权利人的警告函、客户转发的投诉信息或者是USITC相关通知,企业都应尽早联系熟悉337程序与美国专利诉讼的专业律师团队进行评估与应对,及时梳理事实与技术材料、确定抗辩预案,避免因时间节点延误造成法律风险的进一步扩大。
[注]
[1]https://www.usitc.gov/press_room/news_release/2025/er1124_67716.htm.
[2]https://www.usitc.gov/secretary/fed_reg_notices/337/dn_3845_notice09022025sgl.pdf.
[3]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19/1337.
[4]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19/1337.
[5]参见19 C.F.R. § 210.10(a)(3)。
[6]参见19 U.S.C. § 1337(a)(2)–(3)。
[7]参见19 C.F.R. § 210.27(a)。
[8]参见19 C.F.R. § 210.36。
[9]参见19 C.F.R. § 210.42。
[10]参见19 C.F.R. § 210.45。
[11]参见19 U.S.C. § 1337(j)(2)–(4)。
[12]参见19 U.S.C. § 1337(c)。
[13]参见19 U.S.C.§1337(d)。
[14]参见19 U.S.C.§1337(f)。
[15]https://www.usitc.gov/intellectual_property/337_statistics.htm.
[16]https://www.usitc.gov/secretary/fed_reg_notices/337/337_1336_notice12142023sgl.pdf.
[17]https://ids.usitc.gov/case/5103/investigation/8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