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银行集团2025财年执法情况全景解析
世界银行集团2025财年执法情况全景解析
作为全球最大的多边开发金融机构,世界银行集团(WBG)的制裁体系对参与其资助项目的中国企业具有重要影响。2025财年(2024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世界银行通过其制裁体系——包括廉政局(INT)、暂停与取消资格办公室(OSD)及制裁委员会(Sanctions Board)——持续强化对欺诈、腐败等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本文基于世界银行集团《2025财年制裁体系年度报告》及《2025财年制裁体系数据手册》(以下合称“《2025年报告》”),从调查及制裁情况梳理、中国企业典型案例、企业合规建议三方面,为中国企业提供系统性解读。
一、2025财年世界银行调查及制裁情况梳理
《2025年报告》详细介绍了世界银行廉政局(INT)、暂停与除名办公室(OSD)以及制裁委员会及其秘书处(SBS)在过去财年的工作,这些机构共同构成了一个集预防、调查、裁决、执行和整改于一体的独立体系,以强化世行业务的廉洁性,确保项目资金按预期使用。
(一)核心数据概览:案件规模与处理效率
笔者观察到,世行在2025财年基于廉政局的调查,通过无争议裁决、制裁委员会决定及和解协议,共对全球32家企业和个人实施了制裁(不包含交叉制裁),其中包含五家中国公司。从历史数据来看,2007-2025财年,世行累计制裁参与资助公共部门项目的全球850个主体,其中包含87个中国主体,占比10.2%;2007-2025财年,世行共有729个资助项目因存在违规行为(关联制裁案件)被记录为“受影响项目”,其中,中国项目共有48个,占比6.6%。具体到2025年财年,世界银行制裁体系的核心调查与执法数据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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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5财年末,廉政局维持规模较大的调查团队,共有127名全职工作人员,其中包括25名顾问和2名借调至世行执行特殊任务的人员。廉政局团队由调查员、律师、法务会计师、经济学家、风险专家、数据科学家和信息系统专家组成。廉政局的职责范围既包括外部调查(调查由世行资助的承包商),也包括内部调查(世行员工和企业供应商)。从案件处理效率看,廉政局外部调查的周期差异较大。在2025财年,廉政局新开65项调查,每项调查涉及一项或多项可制裁行为。截至2025财年末,廉政局在全球所有世行区域及涉及国际金融公司(IFC)业务的项目中,共有115项活跃调查,其中60项调查开展时间不足12个月,23项调查开展时间为12至18个月,32项调查开展时间超过18个月;廉政局还完成了54项调查,其中31项被认定为证据确凿,10项在12个月内完成,12项在12至18个月内完成,32项在超过18个月后完成。
值得注意的是,世界银行与其他多边开发银行(如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等)通过《交叉制裁协议》实现制裁决定的互相承认与执行。2025财年,世界银行依据其他多边开发银行出具的《交叉取消资格决定通知》,对20家企业及个人实施了交叉取消资格制裁;同时,就世界银行已作出取消资格制裁的26家企业及个人,向其他多边开发银行发出了交叉取消资格通知。这意味着被世行制裁的主体将无法参与全球主要多边开发机构的项目,对跨国经营企业影响显著。
(二)调查重点:违规类型与行业分布
从违规类型看,根据世界银行定义,“可制裁行为”包括腐败、欺诈、串通、胁迫及妨碍调查五类。暂停与制裁办公室在2025财年审查的20起案件中,有9起包含多种类型的不当行为指控(例如欺诈和腐败行为),并且各类违规行为的分布呈现显著集中特征。其中,欺诈行为占比最高(64%),主要表现为投标文件造假(如伪造资质证明、虚报过往业绩)、隐瞒关联关系等;串通行为次之(36%),常见形式为投标方之间私下协商报价、划分市场;腐败行为(28%)和妨碍调查行为(33%)也较为突出,前者包括向公职人员支付回扣,后者则涉及销毁证据、拒绝提供审计资料等。以上不当行为的分布比例也大致和往年历史数据保持一致。
从行业分布看,2016-2025财年期间,制裁委员会处理案件所涉及的受影响项目行业,共涵盖11个细分行业(部分制裁决定可能同时涉及多个行业),其中受影响项目最多的行业包括公共行政(17个)、水/卫生/废物处理(16个)、医疗健康(13个)、交通运输(13个)、能源(10个)。基础设施领域(能源、交通、农业、水务)是违规高发区,主要原因在于该领域项目金额大、供应链长、环节多,容易产生利益输送空间。例如,中亚某水务项目因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多名官员入狱,中国某企业在重庆、广西的水环境项目也因类似问题被制裁。其次是公共服务领域(医疗、教育),例如,某医疗IT项目因腐败行为导致140万美元资金追回及多名高级官员被捕,某教育项目存在多起合同操控行为,相关行为均为偏袒执政党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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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5财年中国企业涉世界银行制裁典型案例
世行在2025财年共对全球32家企业和个人实施了制裁(不包含交叉制裁),其中包含5家中国公司,占比15.6%。中国企业在上一财年受制裁的案例,对于其他中国企业加强世行项目合规管理及调查应对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现就其中的典型案例解读如下:
(一)暂停与取消资格办公室案例
暂停与取消资格办公室第772号制裁案例:首席暂停与制裁官认定,被制裁方为一家中国公司,其在中国两个水利项目项下的防洪控制和水处理合同中从事了腐败、妨碍以及欺诈行为。具体而言,首席暂停与制裁官认定,被制裁方:(a)实施了腐败行为,即向公职人员支付款项,以不正当地影响其在其中一个项目项下防洪管理合同相关事项中的行为;(b)实施了妨碍行为,即在同一合同中,意图实质性阻碍银行行使其检查和审计权利;以及(c)实施了欺诈行为,即在另一个项目项下防洪、河道堤防和水处理合同的投标过程中,就以下事项作出不实陈述并提交伪造文件:(i)被制裁方的既往经验,以及(ii)某些所需设备。首席暂停与制裁官鉴于该公司同时从事了腐败和欺诈行为,决定对其处以最低期限为四年零六个月的附条件解除的禁止参与制裁。作为加重因素,首席暂停与制裁官考虑到被制裁方反复发生的欺诈不当行为模式,以及其对廉政局调查过程的干扰。作为减轻因素,首席暂停与制裁官考虑到自不当行为发生以来已经过去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暂停与取消资格办公室第783号制裁案例:首席暂停与制裁官认定,被制裁方为一家中国公司,其从事了以下行为:(a)合谋行为,即参与和某些公职人员达成安排,在与中国某公路项目项下特定公路养护设备采购活动中,提前接触、获取并利用保密信息;以及(b)妨碍行为,即其行为具有实质性阻碍世行行使其检查和审计权利的意图。首席暂停与制裁官决定对该公司处以最低期限为三年的附条件解除的禁止参与制裁。在确定该项制裁时,首席暂停与制裁官将自不当行为发生以来已经过去了相当长的时间作为减轻因素予以考虑。
暂停与取消资格办公室第784号制裁案例:首席暂停与制裁官认定,被制裁方为一家中国公司,其在中国某洪水风险降低项目项下的排水及维护合同相关活动中,实施了妨碍行为,即其行为具有实质性阻碍世行行使其检查和审计权利的意图。首席暂停与制裁官决定对该公司处以最低期限为一年零六个月的附条件解除的禁止参与制裁。首席暂停与制裁官将自不当行为发生以来已经过去了相当长的时间作为减轻因素予以考虑。
暂停与取消资格办公室第785号制裁案例:首席暂停与制裁官认定,被制裁方为一家中国公司,其实施了以下行为:(a)在吉尔吉斯共和国某项目项下特定道路养护设备合同的投标中,提交伪造的制造商授权书,从而构成欺诈行为;以及(b)就同一项目项下相关合同提交伪造的工厂检查报告,从而构成欺诈行为。首席暂停与制裁官鉴于该不当行为的性质,决定对该公司处以为期一年零六个月的禁止参与制裁。在确定该项制裁时,首席暂停与制裁官将被制裁方反复发生的欺诈不当行为模式作为加重因素予以考虑。首席暂停与制裁官同时将被制裁方配合廉政局调查,以及自不当行为发生以来已经过去了相当长的时间,作为减轻因素予以考虑。
(二)制裁委员会案例
制裁委员会第144号决定:廉政局指控一家中国公司通过两名非雇员代表实施腐败行为——向公职人员提供不当利益及款项,以影响某合同的采购结果;同时指控该公司在合同执行阶段,通过虚假陈述核心人员参与情况的方式构成欺诈。关于腐败指控,被调查公司承认相关款项的支付事实,但辩称相关人员的行为系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制裁委员会依据包括相关国家平行司法程序作出的刑事判决在内的证据,认定其中一名人员确实实施了所指控的腐败行为;但同时指出,现有记录无法充分证明该人员系代表被调查公司行事的授权代表,因此其行为不应归责于该公司。关于欺诈指控,被调查公司辩称,其在合同执行期间仅更换了一名核心人员,且该更换行为已获得正当授权。制裁委员会认定,被调查公司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所列核心人员参与了合同执行,而廉政局未能举证证明该公司的人员更换行为构成虚假陈述。制裁委员会最终裁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某公司在采购过程中存在腐败行为,亦无法证实其在执行世行在中国资助的某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三、对中国企业的合规建议
结合2025财年世行制裁体系执法情况及全球反腐败趋势,笔者现为参与或者可能参与世界银行及其他多边银行项目的中国企业提供如下合规建议:
(一)在项目争取及管理过程中,有效防范欺诈、腐败等不当行为风险
廉政局团队正日益广泛地运用人工智能工具调查不当行为,具体用于:起草投诉评估报告;优化无关投诉的识别流程;从各类文档及数据源中发现并分析新出现的风险趋势;基于负面媒体信息及最终受益所有权情报评估企业资质,识别供应商风险;加快对比不同招标项目中的投标人信息,排查潜在的虚假陈述行为;整合各类来源的信息,编制或完善知识类内容;协助开展各类研究工作;通过自助应用程序完成文档的翻译与转录。人工智能的运用,大幅提高了廉政局的调查效率效果,更加容易发现企业的欺诈、腐败等不当行为。而且世界银行一直与各国政府和其他国际组织保持密切的执法合作,让企业面临来自多方而非单方的监管压力。企业一旦遭受世界银行制裁,有可能会受到其他多边银行的交叉制裁,并且世行的制裁名单向全球公开,将给企业的声誉形象、市场开拓造成比较严重的影响。有鉴于此,笔者建议“走出去”的中国企业要高度重视世界银行等多边银行项目的合规风险,加强合规管理,防患于未然。
(二)在应对世行调查的过程中,把握好积极抗辩和阻碍调查的平衡
一方面,中国企业需要依靠专业力量进行积极抗辩。制裁委员会在2025财年作出的第144号和第145号决定,均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制裁方存在指控的腐败和欺诈行为,最终终止相关制裁程序及临时暂停措施。其中,其144号决定中的被告是一家中国公司。随着中国涉外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中国企业完全有能力在外部专业力量的支持下,向世行有关机关提出有效抗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中国企业在调查应对过程中需要避免被认定为妨碍调查。根据世行规定,不配合廉政局调查有可能构成妨碍调查这一独立可制裁行为或者制裁加重情节。在执法实践中,中国企业常用数据出境、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向廉政局提供相关材料,这涉及复杂敏感的法律冲突问题,一旦尺度把握不好,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独立的妨碍调查行为并加重制裁。因此,企业在应对廉政局调查及证据出境的过程中,需要谨慎制定并稳妥执行调查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