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算力竞争下数据中心(IDC)的美欧出口管制风险与应对(上)
全球算力竞争下数据中心(IDC)的美欧出口管制风险与应对(上)
数据中心的建设和运营依赖一条高度全球化且技术密集的产业链。其上游涵盖从芯片、服务器到精密温控设备的尖端硬件与基础软件;中游的运营商将这些组件转化为可调度的算力服务;下游则赋能于从互联网到金融、政务的千行百业。然而,这条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也日益处于美国、欧盟等关键司法辖区不断扩大的出口管制与制裁网络之下。对于任何参与全球业务的数据中心企业而言,理解其技术组件的来源、识别其中的受控物项,并建立相应的合规体系,已从“最佳实践”变为关乎运营连续性与商业安全的“生存必需”。下文将分别剖析美国与欧盟两套既有关联又各具特色的出口管制法律框架,以勾勒出IDC企业所需面对的监管图景。

图表 1 数据中心行业产业链图示
一、美国监管框架
美国对IDC所涉先进计算和人工智能领域的出口管制,已构建起一套超越传统货物贸易、深度嵌入全球算力产业链的穿透式监管网络。其核心目标在于全面遏制特定对手获取并发展尖端算力。美国相关管制的法律基石是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BIS)出台的《出口管理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EAR)[2],并通过一系列临时最终规则(Interim Final Rule, IFR)不断强化和细化管制措施。其域外管辖并不局限于美国原产物项,而是可通过“最小占比原则”(De Minimis Rule)[3]在特定比例门槛下覆盖含有受控美国成分的外国产品,并通过“外国直接产品规则”(Foreign Direct Product Rule, FDP)[4]进一步延伸至使用特定美国技术或软件直接生产的外国直接产品。当前,美国对IDC行业的管制已形成多层次、立体化的架构,其核心监管工具可归纳为以下几类:
(一)基于物项的管制
BIS在EAR中发布了商业管制清单(Commerce Control List, CCL),清单中列明了既具有合法商业用途又具有潜在军事用途的“两用”受管制物项(产品、软件和技术),每一项都对应一个出口管制分类编码(Export Control Classification Number, ECCN)。在实践中,IDC企业的合规重点在于了解美国物项管制的四类核心对象:一是先进计算芯片及高带宽内存;二是集成该类芯片的服务器、计算机及关键电子组件;三是与网络安全、加密功能相关的设备;四是用于开发、生产、运行上述硬件的软件和技术,包括部分高风险AI模型权重。实践中,企业应重点关注核心设备及相关软件技术是否落入上述类别,并据此判断后续许可、交付和服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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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于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的管制
除了上述特定的ECCN,EAR§744规定的“最终用途”管制将管制范围进一步扩大,即使物项未列入CCL,只要涉及以下最终用途或最终用户,仍需向BIS申请许可:
先进节点集成电路生产用途:严禁向位于中国、澳门及D:5国家组[5]的“先进节点”芯片生产设施出口任何受EAR管辖的物项。
超级计算机最终用途:严禁未经许可向中国、澳门及D:5国家组出口任何用于“开发、生产、使用、操作、安装或维修”超级计算机的物项。
半导体制造设备(SME)最终用途:如果明知物项将用于在中国、澳门或D:5组国家“开发”或“生产”符合ECCN 3B001、3B090(先进封装/掩模)等分类的设备,则必须申请许可。
AI训练最终用途:最终用户应承诺,基于前述受控先进计算芯片训练形成的模型权重(特别是计算量超过1026次运算的)未经授权不得转让;同时,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受限实体提供相关模型、算法或算力集群的远程访问权限。
(三)基于行为的管制
基于行为的管制规则将对IDC的管制从硬件扩展到服务、访问等行为本身,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美国人”活动限制(U.S. Person Activities):任何“美国人”(含公民、永久居民、在美机构)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支持中国境内先进半导体工厂的“开发”或“生产”,包括设备安装、日常维护、技术咨询,甚至是在这些企业担任高级管理或研发职务。2025年5月BIS的政策声明进一步明确[6],如果美国专家明知其服务是帮助D:5国家背景的企业训练先进AI模型,即使不涉及具体受控芯片,该服务行为也可能违规。
云服务与远程访问管制:2025年,美国国会提出《远程访问安全法》(Remote Access Security Act, H.R. 2683)[7],拟将远程访问受控高性能计算机芯片的行为在法律上定性为需要许可的“出口”。该法案一旦通过,将迫使全球云服务商(IaaS)在向特定国家(D:5组)客户提供高性能算力前,必须履行强化的“了解你的客户”(Know Your Customer, KYC)义务并申请许可证。
一般禁令十(General Prohibition 10, GP10):除针对特定行为的直接限制外, EAR还设置了具有兜底性质的一般禁止规则。根据EAR§736.2(b)(10),任何主体若“知晓”某一受EAR管辖的物项在出口、再出口或境内转移过程中违规,即不得继续就该物项进行销售、转让、融资、购买、运输、存储、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服务。换言之,IDC企业即使并非该物项最初的出口商,只要在设备采购、部署、运维、远程访问、算力服务或客户支持过程中,明知或应知相关物项存在违规风险,仍继续参与相关交易或服务,也可能触发EAR责任。
(四)外国直接产品规则(FDP)
外国直接产品规则是美国通过EAR§734.9对境外生产物项实施域外管辖的关键机制。其核心含义在于:即使相关芯片、服务器、电子组件或模型权重并非在美国制造,只要其与受EAR管辖的美国技术、软件或设备存在特定生产链联系,并满足相应产品范围、目的地、最终用户或最终用途条件时,仍可能被认定为受EAR管辖。
FDP规则的影响下的合规判断要求IDC企业重点关注在生产过程中是否使用了受EAR管辖的美国技术、软件或设备。除此之外,FDP风险还可能因最终用途或交易对象而进一步扩大,例如涉及超级计算机相关用途、与实体清单主体交易,或者AI模型权重和训练资源输出等情形。因而,在设备采购、集群部署、客户准入、算力服务和技术支持等场景下,企业不能仅凭原产地作形式判断,还应同步核查其生产来源、最终用途、服务对象及相关交易背景。
(五)基于实体的管制
BIS将从事敏感先进计算/超级计算机活动的实体列入实体清单(Entity List),对清单实体实施全面许可证要求,且推定拒绝许可申请。值得一提的是,目前企业不能再仅仅依赖筛查实体清单上的名字。如果一个海外实体由实体清单上的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50%或以上,即便该实体不在清单上,也会自动受到管制。但该规则自2025年11月10日起被BIS暂停一年,暂停期至2026年11月9日届满,后续是否恢复仍需持续关注。尽管如此,关联持股、控制关系和实质性从属关系仍然属于高风险信号,企业不能仅因相关实体未被正式列入清单就当然排除合规风险。
除BIS管辖的EAR出口管制体系外,IDC企业还需同时关注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OFAC)的制裁规则。与BIS主要针对物项、技术、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不同,OFAC侧重对受制裁主体及相关交易实施限制。实践中,企业通常应至少对交易对手、最终用户、付款方及其主要关联方开展实体清单与制裁筛查工作。
二、欧盟监管框架
如果说美国的监管以其“长臂管辖”与“穿透式”为特点,那么欧盟的监管则在成员国“共同立场”之上体现出更强的规则确定性和多边协调色彩。其监管思路是在确保欧盟技术主权与安全的同时,力求维护统一市场和正常的国际贸易。然而,在全球地缘政治竞争加剧的背景下,欧盟的管制范围也在向新兴技术审慎扩展,对IDC产业链的影响日益显现。
欧盟对IDC相关技术实施出口管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欧盟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Regulation (EU) No. 2021/821,后称“两用条例”)[8]。该条例确立了欧盟层面统一的两用物项(包括商品、软件和技术)清单、通用出口授权以及共同的管制原则。实施层面,欧盟委员会负责条例的更新、解释与监督实施;而各成员国政府指定的主管当局则负责受理和审批出口许可申请、开展合规核查与执法。欧盟对IDC行业的管制体系主要围绕以下四大支柱展开:
(一) 欧盟两用物项清单
《欧盟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在其附件一(Annex I)规定了欧盟两用物项清单(List of Dual-use Items),具体列出了所有受管制的物项及其对应的管制编号,清单内的物项出口到欧盟境外需要许可证。与美国的CCL类似,它是判断物项是否需要出口许可的首要依据。下表梳理了两用条例附件一中与IDC行业密切相关的四类重点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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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欧盟委员会还通过“授权法案”(Delegated Regulations)不断更新两用条例的附件一,在现有框架下新增或修订具体条目,显著扩大了管制范围。例如,2023年欧委会通过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3/2616将制造设备的控制参数与高性能计算机纳入更新重点,调整了一些技术定义、注释和描述[9]。2025年通过的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5/2003则更明确地指向量子技术、先进计算芯片/电子组件、半导体制造设备、增材制造材料等新兴技术,明确表示是为了确保在欧盟层面更有效地管控新兴技术[10]。
(二)基于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的管制
欧盟的管制不仅限于清单物项,还通过两项强有力的最终用途管制条款,又叫“全面控制”(Catch-all Controls)条款,将大量未列入清单的物项纳入监管:一是相关物项、算力资源或软件技术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或军事相关用途;二是相关网络监控、数据分析、识别追踪等能力被用于内部镇压、严重侵害人权或其他高风险监控场景。
这意味着,即使某项设备、软件或服务本身未列入欧盟两用物项清单,只要出口商“知晓”其将被用于上述高风险用途,仍可能需要申请许可。对IDC企业来说,这种风险不仅体现在硬件出口,也可能延伸至高性能计算服务、云计算资源、专用软件部署及相关技术支持。尤其是在面向敏感地区、特定行业客户或高风险公共安全主体提供相关设备、算力或数据服务时,企业不能仅以“物项未列管”作为判断依据,还应同步审查其最终用途、最终用户及项目背景。
(三)基于行为的管制
与美国类似,欧盟的管制也不限于有形货物出口,而是延伸至中介服务(Brokering)、技术援助(Technical assistance)、过境(Transit)和特定转让(Transfer)行为。对IDC企业而言,其中最具实践意义的通常是“技术援助”与“过境”两类行为。
技术援助指向为两用物项的“开发、生产、使用、维修、大修、翻新”等环节提供技术指导、培训、咨询服务的活动。IDC企业的实践中,当欧盟工程师或企业为位于海外的数据中心提供涉及受控设备的安装调试、运维培训、故障排查和系统优化等深度技术服务时,这类“技术援助”在满足条例触发条件的情况下,本身即可能受授权要求约束。
过境条款则提示企业,若非欧盟双用途物项在运往第三国途中进入并穿越欧盟关税领土,在满足条例规定条件时,相关过境安排也可能受到禁止、通报或授权控制。对经由欧盟港口或机场中转的IDC相关设备而言,这意味着物流路径本身亦可能成为合规审查的一部分。
(四)国别制裁的叠加监管:以涉俄制裁为例
除《欧盟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外,IDC企业还需特别关注欧盟国别制裁规则对相关业务的叠加影响,其中以针对俄罗斯的限制措施最具代表性。与上述双用途出口管制框架不同,俄罗斯制裁并非仅围绕列管货物或最终用途展开,而是通过关于行业制裁[11]与资产冻结[12]的两项条例及其后续修订展开,对特定货物、软件、技术和服务实施直接限制。欧盟委员会明确指出,在相关领域,俄罗斯制裁条例作为特别法应优先适用[13],这一法律位阶也提示了涉俄制裁对合规评估的重要性。
对IDC行业而言,涉俄制裁最值得注意的是其对软件、云交付和持续性技术支持的直接覆盖。欧盟委员会关于第833/2014号条例第5n条的FAQ明确指出,相关禁令可以涵盖以任何形式交付的软件,包括通过cloud services(SaaS)提供的软件[14]。与此同时,欧委会还进一步说明,某些企业管理软件和工业设计制造软件不得向俄罗斯政府或俄罗斯实体销售、供应、转让、出口或提供[15]。
本篇系统梳理了IDC企业面临的美欧出口管制法律框架。下篇将聚焦实务,深入分析硬件采购、海外数据中心建设运营、算力租赁与云服务三大典型业务模式中的具体合规风险,并在此基础上,为企业提供一套涵盖内部治理、合同管理、流程控制与技术措施的系统性合规建议与应对方案。
[注]
[1] Fortune Business Insights, Data Center Market Size, Share & Industry Analysis, By Component (Hardware, DCIM Software, and Services), By Data Center Type (Colocation, Hyperscale, Edge, and Others), By Tier Level (Tier 1 & Tier 2, Tier 3, and Tier 4), By Data Center Size (Small, Medium, and Large), By Industry (BFSI, IT & Telecom, Healthcare, and Others), and Regional Forecast, 2026–2034.
[2] 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15 C.F.R. pts. 730–774.
[3] 根据最小比例原则,如果非美国原产物项中包含的“美国受控成分”的价值超过特定最小比例(de minimis level),则该物项将落入EAR管辖范围。根据管控力度大小,最小比例主要分为三档,分别为0%、10%、25%。目前,美国针对伊朗、古巴、朝鲜、叙利亚设置的最小比例为10%;对其他全部国家或地区设置的最小比例均为25%;此外,针对特定特殊物项,适用0%的最小比例。
[4] 外国直接产品规则(Foreign Direct Product Rule, FDP Rule),是美国EAR下的一项域外延伸机制。根据 EAR§734.9,在特定条件下,即使某一物项并非在美国制造,只要其系特定美国技术或软件的“直接产品”,或者系使用该等技术或软件的工厂或主要部件所生产的产品,仍可能被认定为受EAR管辖。
[5] EAR§744将全球国家划分为A到D四个大组,每个大组中又有细分的小组。不同的组别适用不同程度的出口管制政策。其中D:5组为武器禁运国家和地区(U.S. Arms Embargoed Countries),包括:阿富汗、白俄罗斯、缅甸、中非共和国、中国、刚果(金)、古巴、厄立特里亚、海地、伊朗、伊拉克、朝鲜、黎巴嫩、利比亚、尼加拉瓜、俄罗斯、索马里、南苏丹、苏丹、叙利亚、委内瑞拉、津巴布韦。
[6]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Policy Statement on Controls That May Apply to Advanced Computing ICs and Other Commodities Used to Train AI Models (May 13, 2025).
[7] Remote Access Security Act, H.R. 2683, 119th Cong. (2025–2026).
[8] Regulation (EU) No. 2021/821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0 May 2021 setting up a Union regime for the control of exports, brokering, technical assistance, transit and transfer of dual-use items.
[9] 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3/2616 of 15 September 2023 amending Regulation (EU) No. 2021/821 as regards the list of dual-use items.
[10] 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5/2003 of 8 September 2025 amending Regulation (EU) No. 2021/821 as regards the list of dual-use items.
[11] Regulation (EU) No 833/2014 of 31 July 2014 concerning restrictive measures in view of Russia’s actions destabilising the situation in Ukraine.
[12] Regulation (EU) No 269/2014 of 17 March 2014 concerning restrictive measures in respect of actions undermining or threatening the territorial integrity, sovereignty and independence of Ukraine.
[13] European Commission, Export-Related Restrictions for Dual-Use Goods and Advanced Technologies: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Concerning Sanctions Adopted Following Russia’s Military Aggression against Ukraine and Belarus’ Involvement in It (updated Dec. 17, 2025).
[14] European Commission,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on Provision of Services Concerning Sanctions Adopted Following Russia’s Military Aggression against Ukraine (updated Jan. 22, 2026).
[15] European Commission,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on Restrictions on Software Concerning Sanctions Adopted Following Russia’s Military Aggression against Ukraine (updated Feb. 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