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金费尔干纳:吉尔吉斯矿业投资法律鸟瞰
掘金费尔干纳:吉尔吉斯矿业投资法律鸟瞰
然而,吉国矿业同时具有立法变化快、环保要求严苛、社区关系复杂、许可证依赖度高等特征,外资项目“先上车再补手续”容易导致停工或许可证吊销。
作为深度参与“走出去”项目的法律与投资专业人士,我们在此基于吉国现行法律制度、监管要求及大量中资企业项目经验,为中国投资人总结一份系统、实操、落地的吉国矿业投资法律鸟瞰,帮助投资人在进入该市场前做到“规划清晰、风险可控、进度稳健”。
一、为什么是吉尔吉斯斯坦?中国企业的新窗口
吉国受到中国投资者的青睐主要有以下原因:
资源禀赋好:金矿、稀土和煤矿储量丰富;
地理优势显著:与新疆接壤,物流成本低于中亚其他国家;
监管结构逐步统一:矿业监管集中到自然资源部,程序更清晰;
政治友好度较高:与中国长期保持合作关系;
投资门槛相对可控:适合中小型勘探公司与大型央国企共同参与。
但同时,吉国的社区参与度高、环保标准严格、对矿权合规审查较为细致,稍有不慎,即可能面临停工、吊销许可证、甚至国际争议。因此,充分理解合规路径,是所有项目成功的关键。
二、吉国矿产资源主要监管法律框架与机构
吉国矿业产业的监管主要依托于2018年颁布的《地下资源法》及相关行业政府决议。该法律框架主要为国内外矿权/地下资源投资者设置了许可证办理程序及合规要求。此外,外国投资者的权益进一步受到吉国投资方《投资法》以及相关双边投资协定[2]的保护。
在吉国,矿业产业主要由下述政府机构监管:
内阁:其负责管理国家矿产资源基金、战略决策(包括批准战略矿产清单、登记具有国家重要意义的矿产资源)、出台法规、实施限制/禁令等
自然资源部:负责制定并实施统一的生态、地质及矿产利用领域的国家政策,对环境和生产安全进行监督,保护矿产资源等。
自然资源部下属地质服务局:负责落实矿业资源政策,包括授予、暂停和终止矿权,维护矿床地籍和矿产资源储量国家台账,开展项目评估,监督矿产资源的利用与保护等。
自然资源部下属环境与技术监督局:负责在地质、采矿和土地划拨范围内监督环境与工业安全,并监测和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合规情况。
三、在吉国获取矿业权的三条主要路径
在吉国法律项下,外商投资企业可通过三种方式取得矿业权[3]:
1、最常见路径:矿业许可证
通过取得矿业许可证的方式获取矿权,具有矿权类型清晰、阶段明确的特点,是所有投资人最普遍使用的路径。各许可证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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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决于相关矿产/许可位置,前述许可将通过下述方式授予:
① 先申请先得
② 招投标
③ 吉国内阁决定授予
取得矿业许可证后,投资人还需与自然资源部签署许可协议,就地下资源的利用事宜做进一步约定。
2. 特许权授予:往往适用于大型项目
特许权往往由吉国内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授予,权利范围涵盖勘探及矿产开发,期限可达5-50年。
取得特许权后,投资人需与吉国内阁就此签订特许权协议。根据我们的经验,为保证项目收益的稳定性以及可融资性,中国企业在谈判特许权协议时应尤为重视汇兑及银行账户条款、稳定性条款/经济利益补偿条款、政府违约及补偿机制、国际仲裁条款的设置。
3. 产品分成协议:吉国政府希望直接取得矿产品的项目
产品分成协议项下,投资人被授予在特定时间段内(可长达10年)开发矿产的权利,且其应自行承担全部成本及风险。与此同时,投资人亦应与吉国(由其内阁或授权机构代表)按特定比例分享项目产出。一般而言,产品分成项目通过招投标的形式授予。签署产品分成协议后,投资人即可获得相关矿权。
投资人除矿权外,还需要取得表土的土地使用权。一般而言,此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与对应矿权的期限一致。
四、通过并购在吉国实施矿业投资
涉及吉国矿业项目的并购,通常通过直接或间接股权收购的方式实现,而非对矿权和资产的转让。在这种交易中,矿权仍然在项目公司手中,投资者通过取得其股权的方式实现对相关项目的控制。
矿业公司的股东通常有权自由向第三方转让其股权,但在特定情况下(如相关矿产资源对吉国而言具有战略价值等)可能需要取得政府的事前批准。股权转让完成后,矿业公司必需:(一)向自然资源部提交特别报告,更新其实际控制人信息;(二)支付向政府支付强制性的一次性税款。
现行立法并未规定吉国政府对矿业公司股份拥有优先购买权。然而在实践中,自然资源部会监督股权转让,并可能将所有权变更情况告知其他主管国家机关。
五、吉国政府对矿业项目的强制性参与
根据吉国现行法律法规,2022年后取得大中型金、银矿开采权投资人需将至少30%的份额分配给吉国政府。
六、环境保护:吉国政府最难妥协的红线
在吉国,任何勘探、开采和生产工作必须按照已经经过环境评估并获得肯定性结论的技术方案进行,且严格遵守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此外,吉国亦对自然保护区及边境地区内从事矿业活动施加了严格的限制。
吉国环保法律相比多数中亚国家更为严格,对于矿业企业而言,这更是一条红线:环保违规构成了矿权被终止的最常见原因。
七、矿业企业使用的税收制度
吉国法律项下,矿业企业活动适用于一般的税收征管制度。此外,针对黄金开采项目,其特别设置了以累进所得税替代普通所得税的安排。
同时就矿产资源的利用而言,其亦适用下述税费:
出让金(Bonus):为取得矿产资源使用权而支付的一次性费用(包括权利人股东变更的情况,上市公司除外)。出让金的金额基于每一项目的具体情况单独核定。
矿产使用费(Royalty):为开发矿产资源定期支付的费用。按既定税率乘以税基进行计算。
八、项目终止情形:哪些行为会导致“矿权丢失”?
吉国法下,矿权在下述情况会被终止:
矿权有效期届满(且未及时提交延期/变更申请);
矿权人自愿放弃矿权;
自然资源部基于下述理由终止矿权:
① 矿权人在技术方案未获得肯定性专家结论和/或未签订许可协议的情况下开展作业;
② 矿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消除导致矿权被中止的事由;
③ 在矿权中止期间擅自开展作业;
④ 未提供或提供不实的矿权人信息;
⑤ 持续2年以上未履行许可协议中关于项目设计的约定(通过招标获得的国家级重要矿区除外);
就通过招标获得的国家级重要矿区而言:
① 未支付或逾期支付出让金、矿产使用费及相应违约金;
② 在获得一次性延期后,仍未能提交获得工业安全、环境安全及矿产资源保护方面肯定性专家结论的技术方案。
此外,矿权的终止并不免除矿权人的以下义务:(i) 土地复垦;(ii) 设施退役/封存,并在移交给下一权利持有人前确保采矿资产处于安全状态;(iii) 向国家地质信息基金移交地质资料和原始记录;(iv)防止地下水受到污染和枯竭。
九、矿业投资者的保护机制
在吉国法下,矿业投资者可以与政府机构约定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如双方未达成相关协议,且没有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端,双方可在当地法院诉讼解决之。吉国亦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和《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的缔约国。这意味着,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国际仲裁,尤其是通过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解决与吉国政府的争议。此外,吉国与中国早在1992年就已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根据该协定,中国投资人和吉国政府有关征收条款的争议可交由根据该协定创设的仲裁庭仲裁解决。
十、结语
吉尔吉斯斯坦矿产资源丰富,区位优势明显,政策环境持续优化,为中国投资者提供了颇具潜力的矿业投资窗口。然而,其快速变化的法规、严格的环保要求、复杂的社区关系以及高度的许可合规依赖性,也构成了不可忽视的风险与挑战。
成功的投资不仅依赖于对资源潜力的判断,更取决于对当地法律框架、监管实践和商业文化的深刻理解与充分尊重。从矿权获取路径的选择、交易结构的搭建,到运营阶段的环保合规、社区沟通与政府关系维护,每一个环节都需审慎规划、专业执行。
笔者建议中国投资者在进入吉尔吉斯斯坦市场前,务必进行系统、深入的技术、法律与商业尽职调查,建立本地化的专业团队与合规体系,并善用双边投资协定等法律工具保护自身权益。唯有将战略眼光与审慎操作相结合,秉持长期主义与合规经营的理念,方能在这片中亚“掘金地”实现稳健、可持续的成功。
[注]
[1] 本文得到了吉尔吉斯Kalikova & Associates律师事务所合伙人Aicholpon Alieva女士以及Aliia Abaskanova律师的大力支持,特此感谢。
[2] 中吉两国的双边投资协定已1992年签署。
[3] 在吉国法项下,外商投资企业亦可通过注册矿权的方式,取得小规模采矿权以进行科学研究、个人采矿以及为建设开采砂石与黏土。其与本文述及的矿业投资有所区别,故本文不做重点论述。此外,根据吉国2020年11月12日颁布的政府令,其临时禁止非100%吉国国有企业/主体针对金矿(矿石及冲击矿)、银矿和铜矿的地质勘察、地质勘探以及开采,但既有许可延期、探转采等不在禁止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