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欧美强迫劳动立法与实践解析中国企业合规路径(上)
从欧美强迫劳动立法与实践解析中国企业合规路径(上)
强迫劳动作为违背人类基本人权、破坏劳动伦理与全球贸易公平的行为,长期受到国际社会的严厉谴责与禁止。欧美地区作为全球供应链监管的核心主体,依托国际劳工组织(ILO)的公约框架,逐步构建起覆盖“立法界定—执法管控—合规追责—国际协作”的全链条强迫劳动治理体系,其立法内容、实施机制与执法力度对全球贸易规则与企业合规实践具有深远影响。2026年3月12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以“未禁止进口强迫劳动产品”为由对包括中国在内的60个经济体发起301调查。中国重点行业及出口企业的劳动合规需求迫在眉睫。本文将从国际立法基础、欧盟立法实践、美国立法实践三大维度,详细拆解欧美强迫劳动立法的核心内容、实施流程与典型特征,并提出中国企业的劳动合规路径。
一、国际层面对强迫劳动的定义与立法基础
目前各国强迫劳动立法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以国际劳工组织(ILO)的一系列公约与议定书为根本遵循,ILO通过多年的立法演进,形成了从定义统一到规范强化,再到实践落地的完整体系,为各国立法提供了统一的法律基准与评判标准,是欧美立法的核心依据。
(一)ILO核心公约的立法演进
ILO围绕强迫劳动构建了三部标志性法律文件,逐步完善全球强迫劳动治理的法律框架:
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Convention No.29):国际法上关于强迫劳动的基础性和定义性文件。该公约首次在国际层面统一界定了“强迫或强制劳动”,构成了此后国际组织、各国立法及贸易与供应链合规中判断强迫劳动的核心法律基准。
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Convention No.105):在Convention No.29基础上的规范性强化文件。该公约并不重新定义强迫劳动,而是进一步明确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均不得被用于特定目的。公约明确禁止将强迫劳动作为政治胁迫、经济发展工具、劳动纪律惩罚、罢工制裁或歧视性政策的手段。
2014年《强迫劳动公约议定书》(Protocol of 2014 to Convention No.29):该议定书回应了强迫劳动日益集中于私营部门和全球供应链的现实,要求缔约国采取更为积极的措施进行预防、执法以及受害者保护与救济。议定书特别强调对招聘过程、用工中介及企业活动的监管,并要求确保强迫劳动受害者能够获得补偿且不因其身份问题而被排除在救济机制之外。
(二)强迫劳动的典型表现形式
基于ILO 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界定,强迫劳动为“以任何惩罚相威胁,强迫任何人从事的非本人自愿的一切劳动或服务”。其主要包括11类核心情形:乘人之危迫使劳动、以欺诈手段诱骗非自愿劳动、限制劳动者行动自由、对劳动者实施物理隔离、身体与性暴力侵害、恐吓与威胁胁迫劳动、扣留劳动者身份证明文件、拖延或克扣工资、债役劳动(以债务为由强制劳动)、提供恶劣工作与生活环境、强制过度加班。
这些表现形式为欧美执法机构认定强迫劳动、企业开展合规自查提供了具象化指引。
二、欧盟强迫劳动立法实践:规则协同与成员国落地
欧盟采取的是系统化的内部市场全链条监管模式,其核心法案为《欧盟市场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FLR)。FLR依托ILO公约,涵盖产品全供应链任一环节(开采、收获、生产、制造、加工)全部或部分使用强迫劳动的产品,特别将“国家机关实施的强迫劳动”(ILO第105号公约:指国家将强迫劳动作为政治胁迫、经济开发、劳动纪律等手段的情形)作为重点监管类型。
该条例于2024年4月23日由欧洲议会表决通过,2024年12月13日正式生效,过渡期至2027年12月14日全面适用。各成员国需在2025年底前指定主管机构,欧盟需在2026年6月前发布指南并建立风险数据库。2029年12月14日将开展首次实施效果评估,且每5年评估一次。
(一)FLR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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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FLR配套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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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FLR调查流程
调查分配:疑似强迫劳动发生在欧盟境外的,由欧盟委员会牵头;发生在境内的,由所在成员国主管机构牵头。
调查原则:法规采用风险导向的调查原则,优先调查规模大、情节严重、涉及国家机关强迫劳动的案件。
流程阶段:
▫ 初步调查:牵头主管机构向企业索要尽职调查信息,企业需在30个工作日内回复;主管机构在收到回复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若无充分证据证明涉强迫劳动,终止调查。
▫ 正式调查:经初步调查认定存在有充分依据的怀疑时启动,主管机构需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企业需在30-60个工作日内提交抗辩信息;主管机构需在9个月内完成调查并作出决策。
调查保障:成员国间需相互协助,20个工作日内回复信息请求;可开展境内外现场检查(境外检查需第三国同意+企业配合);举报人受《欧盟2019/1937号举报人保护指令》保护。
(四)FLR决策规则
调查完成后,牵头主管机构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终止调查或认定违规的决策,核心规则:
认定违规的核心决策:立即禁止产品在欧盟投放/出口;责令企业撤回已投放市场的产品;责令企业按法规要求处置产品。
特殊情形处理:对欧盟战略/关键供应链的产品,可暂不责令处置,改为暂扣产品(费用由企业承担),企业需在限期内消除供应链强迫劳动,否则仍需处置。
决策复核:企业可提交新的实质性证据申请决策复核,主管机构需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若企业证明已消除强迫劳动,主管机构需撤回原决策并公示。
决策执行:成员国主管机构的决策在全欧盟互认执行,决策内容需在强迫劳动单一门户公开。
(五)FLR执法体系
分为成员国主管机构执法和海关执法两部分,形成“市场内监管+边境管控”的全链条执法,核心规则:
1. 执法流程
海关执法:依据违规决策开展风险管控→发现疑似产品立即暂停放行→通知主管机构(4个工作日内答复,易腐品2个工作日)→确认违规则拒绝通关并处置。
各成员国主管机构执法:对未合规企业强制执行产品撤回与处置(产品处置规则:依欧盟废物层级原则执行,易腐产品优先捐赠给慈善/公共利益机构,无法捐赠的作无害化处理;非易腐产品优先回收,无法回收的销毁/使其无法使用,所有处置费用由违规企业承担。)
2. 违规处罚规则
处罚制定:成员国需在2026年12月14日前报备处罚规则,要求处罚具有“有效、比例、威慑性”,需考虑违规情节、企业既往记录、配合度等因素。
处罚实施:由成员国主管机构直接实施或申请司法机关实施,欧盟反强迫劳动产品网络推广处罚最佳实践。
(六)国际合作
法规明确欧盟需推动全球反强迫劳动合作,核心合作规则:
合作对象:第三国主管机构、ILO/UN等国际组织、民间社会、工会、企业组织。
合作内容:共享强迫劳动风险信息、执法最佳实践,推动第三国完善反强迫劳动立法,支持供应链整改,开展能力建设。
合作形式:依托欧盟现有双边/多边对话机制(如贸易与可持续发展对话、普惠制对话),必要时设立专项反强迫劳动对话;欧盟代表团负责在第三国推广法规,收集当地风险信息。
综上所述,随着欧盟强迫劳动法律体系及规则的建立、执法配套机制的日渐完善,可以预见的是在FLR正式实施以后,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对欧出口主体将面临更严苛的审查及合规要求。同时,强迫劳动的规制早已跨越了单纯的道德呼吁,从ILO的基础公约与核心指标,全面演进为具有强制力的区域性经贸合规规则。这种规则协同与稳步推进的立法实践,无疑对深度融入全球供应链的中国企业提出了系统性的合规挑战。然而,欧美在全球强迫劳动治理版图中虽同根同源(均以ILO公约为基础),但执法策略与合规压力却各有不同。相较于欧盟基于内部市场的全链条评估与多边协作,美国在强迫劳动领域的立法与实践则展现出更强的单边制裁色彩、前置阻断特征以及更为激进的执法力度。
下期预告:
在美国强迫劳动的立法与实践中,中国企业面临着怎样的合规挑战?本系列文章的中篇,我们将深度拆解美国强迫劳动立法的核心法案、海关执法机制及严苛的规则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