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2025年华南地区商业贿赂案例评析(下篇)
2024-2025年华南地区商业贿赂案例评析(下篇)
2024-2025年华南地区商业贿赂案例评析系列文章的上篇文章介绍了2024-2025年华南地区商业贿赂案例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概况以及医药行业的典型案例,本下篇文章将继续对工程建设等行业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并揭示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点。
(二) 工程建设行业
工程建设项目常具有投资金额巨大、利润丰厚的特点,因此工程建设行业是商业贿赂问题突出、刑事犯罪高发的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往往覆盖工程立项、融资、招投标、结算等各个环节,且违法手段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是我国治理商业贿赂的传统重点领域。
1. 利用职务便利共同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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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本案被告人范某怡担任某开集团的董事长,属于在国有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在长达六年的时间内,其利用职务便利在项目承揽、项目推进、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679万余元,个人实际获利达1365万元,构成受贿罪。本案反映了工程建设领域资金密集、权力集中,极易形成团伙式、长期化腐败,凸显了对国企关键岗位进行监督制约与合规管理的必要性。
2.以居间名义共同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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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单位为参与村集体土地合作开发项目,以向竞争对手支付“退场费”、向基层组织人员提供好处费的方式取得市场竞争优势,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被告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马某、居间介绍人黄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在项目推进过程中,XXX组的组委曾主动提出索要好处费,但在本案特殊背景下,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被索贿”。具体而言,在对方索贿之前,马某等人早已预知在该“人情环境”下欲达成项目合作需要支付非法费用。当居间介绍人黄某转达对方的索贿意图后,马某即与公司其他人员共同商议,最终同意支付250万元好处费。换言之,被告单位的行贿行为并非受到“被索贿”的心理压制而被迫行贿,相反,是在已有行贿预期的情况下,积极回应对方的索贿意图,故法院认定不属于被索贿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黄某虽与被告单位签有《居间协议》,约定居间成功后收取“居间费”150万元,但是,法院认定该“居间费”属于违法所得。究其原因,是在项目实际推进过程中,黄某并非依靠自身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等条件提供正当的居间服务,而是通过向其他竞争对手支付“退场费”、请客吃饭、支付工作人员好处费以及给予村民“签字费”等不正当手段谋取竞争优势,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其与被告单位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共同犯罪中均起积极、主导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司法实践来看,司法机关在认定商业贿赂犯罪时,会严格进行实质审查,任何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试图以“中介”、“居间”之名掩盖共同行贿之实的违法行为,都将被依法严惩。
(三) 金融行业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业人员在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中,应当廉洁从业,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及不正当交易行为。”华南地区实务中,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行贿人谋取贷款审批方面利益的案例并不鲜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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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当事人利用其担任某银行分行行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其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并加速推进银行贷款审批流程,由此先后收取现金500万元的好处费,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当事人作为该分行行长,对于贷款审批事宜拥有话语权,本应恪尽职守,严格把控贷款审批流程以确保资金安全,但其将审批权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严重背离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破坏了银行信贷业务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本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具有深刻警示意义,应当引以为戒、严守底线。
(四) 旅游服务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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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本案是旅游服务行业中典型的利用交易影响力实施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本案中,船长罗某作为船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游客身处海上的特殊场景下,掌握着游客潜水服务的推荐权、对潜水服务提供方的决定权,其属于旧反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 “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个人”。当事人作为潜水服务提供者,为获取游艇上游客的潜水交易机会,通过向船长罗某支付“服务费”、“辛苦费”的方式获取游客资源。该行为本质上是通过给付财物的手段,拉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影响交易的个人,以此排挤其他潜水服务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及竞争优势,构成商业贿赂。从处罚结果与法律适用来看,执法机关依据旧反法第十九条,对鹏景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10元、罚款30万元的处罚,处罚幅度合理且具有惩戒性。
新反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企业需认识到商业贿赂与合法商业往来的边界,合法的合作返利、中间人佣金需做到明示约定、如实入账,杜绝以“辛苦费”等名义向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账外暗中”[13]支付财物。
四、总结
从2024年、2025年华南地区的商业贿赂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除医疗、建设工程等执法机关历年重点监管领域外,金融、旅游服务等行业也是近几年执法机关重点关注的领域。同时,随着新反法的实施,执法机关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惩处力度显著提高,“受贿行贿一起查”的立体化追责机制进一步得到强化,可以预见,今后华南地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监管与打击将更为严厉。
我们建议企业积极顺应合规监管趋势,建立健全反商业贿赂内部制度,明确员工对外业务往来的行为准则,定期组织员工开展商业贿赂相关教育培训,以合法合规经营筑牢企业发展根基。
[注]
[1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