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估《必备条款》兼论中国公司H股上市规定之完善
重估《必备条款》兼论中国公司H股上市规定之完善
1994年9月29日国务院证券委、国家体改委颁发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颁行以来,对于规范与指引在中国境内注册之公司到境外直接上市贡献甚钜,尤其是考虑到中国大陆当时市场经济体系建设方才举步,《公司法》(1993年颁布,1994年7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为原《公司法》)颁行才满月不久,这种作用就更不能低估,其关于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规定、少数股东关于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规定以及异议股东回赎请求权的规定 对尚出台不久的《公司法》的突破在当时历史背景下不可谓不够大胆与创新。但同时不能否认的是,随着经济和法律环境已发生重大变化,《必备条款》之合理性与合法性需要重新审视与评估,其相当多内容已相当不合时宜而需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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