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银团贷款的法律问题和律师的作用
境内银团贷款的法律问题和律师的作用
项目回顾
今年初,《商法》杂志公布了其"2013 年度杰出交易"大奖获奖名单,我们团队承办的境内某高速公路银团贷款项目位列其中。《商法》杂志以其为国际性商业、法律及金融界专业人士提供全球高端商业及法律信息平台而广受认同,经其独立判断、综合考虑后甄选出的年度杰出交易均有其独特性与代表性。因此,我们希望通过回顾该项目与大家分享境内银团贷款项目所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及律师在其中所起作用。
2012 年年末,我们团队接受业主方某高速公路管理处的聘请,作为业主方的专项法律顾问,代表业主方与银团洽谈银团贷款法律业务。银团贷款的金额为人民币100 亿元,牵头行和参与行合共有三家银行。我们从接受委托直至项目完成的时间跨度约为9 个月,期间参与了与牵头行和参与行多次的谈判,起草了银团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12 份法律文件,同时我们也为该项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法律风险提示函。现拟通过本文介绍境内银团贷款的特点及其相关的法律问题,尤为强调的是,律师如何在传统的境内银团贷款业务中发挥更多的作用。在本项目中,我们团队不但协助业主方顺利完成了贷款业务,同时也在与各大银行的谈判中为业主方争取了最大的利益。
一、法律透视和分析
(一)银团的组成
本项目银团的组成除了牵头行一直以来对贷款的额度和条件较为明确外,其他的参与行虽然对于本项目均表示浓厚的兴趣及期待,但因内部的审批流程和贷款的政策不够明确,具体的贷款承诺函迟迟未发出,导致该项目一直无法如期召开银团会议。另一方面,鉴于该高速公路项目作为政府工程,因工程的进度需要,各种相关的招投标工作已经有序展开。因此,如银团会议不及时召开,银团不及时组成,银团贷款合同不及时签署,银团贷款不及时落实,则对于整个项目的实施,以及由此波及的整个项目的拆迁、建设以及对于公路沿线城镇的民生和相关的施工单位都将带来严重的影响,后果可能非常严峻。在这种背景下,一方面项目管理处作为业主方,积极和各大银行联系;另一方面,也委托我们团队,运用中伦的平台优势,尤其是合伙人律师在银行系统多年的工作经验,向各大银行介绍该项目。
鉴于上述背景,考虑到银团贷款的紧迫性,我们首先考虑所联系的银行应该是总部在广东的银行,这样审批的链条比较短,可以配合项目的进展。如果再联系传统的几大商业银行,其审批周期长,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较难达到预期的效果。其次,我们需要熟悉本地银行在2013 年度重点支持的贷款类别,这样也可以缩短其内部审核的流程。再次,我们对于贷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应有充分的了解,这样才可以保证整个银团的组成合法合规。
经过两个多月的不懈努力,我们终于成功联系了一间总部在广州的本地银行,经过银行主办人员与业主方的多次接触,同时对项目本身、还款来源、财务数据和工程预算的综合分析等,该银行终于通过了参加本项目银团的内部决议。而在此时,项目管理处一直联系的总部设在深圳的银行也通过了项目管理处的要求,两间银行几乎同时出具了贷款承诺函给管理处。这个关键性的决定,使银团会议可以及时在2013 年度上半年召开,而所有的贷款预算也可以安排在2013 年度落实,这样对于管理处及时支出各项工程款开支有非同寻常的意义,避免了种种潜在的违约风险,也可以使项目严格按照预算的工程进度进行,工程按照计划如期实施。
(二)参与银团谈判及协调各参与行之间的利益平衡
中伦作为项目管理处的法律顾问,在银团会议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整个银团磋商过程中,除力促相关合同的签署,尽最大能力维护着项目管理处的切身权益外,还一定程度上充当了银团会议联络人的角色,特别是协调各家参加行在会议期间的不同意见,平衡各参与行之间的利益诉求,以期达成项目融资目的。
中伦团队在接受项目管理处的委托后,迅速而积极地投入到有关工作,主动地与相关银行方面进行沟通,并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协助项目管理处促成了银团会议的召开。但由于一方面当时国内银行的资金已经相当紧张,部分银行的贷款额度不能满足项目需要。另一方面项目的基础工程建设已经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作为业主的项目管理处对资金的需求非常迫切,银团方面,尤其是牵头行, 自项目设立伊始就处于较为强势的地位,无论是在银团的组成、银团贷款合同的格式内容还是因银团所产生相关费用承担方面都提出对项目管理处较为不利,甚至略显苛刻的条件。考虑到前述客观原因,中伦团队在银团会议初期采取抓大放小的策略,将项目管理处最切身利益所涉及的提款先决条件、提款期限、担保、银团费用和成本等条款作为重点磋商内容,并就该等条款与银团方面字字斟酌。为了更加高效地推进项目,中伦团队速战速决,珍惜每一次召开银团会议的机会,能当场敲定的条款内容绝不拖延,促成各方尽早基本达成一致共识。除此之外,当各家参加行在银团会议上因某些自身关切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中伦团队更利用自身熟悉银行业务以及长期与相关银行建立了良好沟通的优势,协调他们之间的沟通,发挥了项目"润滑剂"的作用,令整个项目朝着既定的目标顺利前进。在银团成功组成后,中伦团队更是利用最短的时间修改好有关交易文件,从而确保了项目如期完成。
作为项目管理处的法律顾问,在谈判过程中,我们的首要关注及重心为促成项目管理处顺利达成其融资目的;然而,为推动上述交易目的实现及相关法律文件顺利签署,我们同时关注银团各参与行对本次贷款项目的不同考量:其一,参与行依据国家货币政策、金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市场定位,针对贷款项目的不同类别、额度及结构制定了一系列内部审批、授权程序以及前置或后续的风险管理机制,以保证其贷款发放合法合规,因此,本次银团贷款的各项要素均应符合各参与行的内部审批要求,同时须保证相关的银团贷款法律文件已就授权额度、放款条件、本金及利息的计算和收取、担保措施等关键事项进行落实;其二,由于各参与行在本次银团贷款项目中地位、实力以及分工不同,在其各自满足上述内部审批条件及盈利性目的的过程中,将不可避免的导致银团内部产生利益冲突,使得各参与行无法在短时间内贷款相关结构、要素及银团贷款法律文件中的关键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在理解本次贷款项目中项目管理处与银团各参与行各自地位、目的及利益的基础上,我们在银团会议的谈判及各项目法律文件的起草、修改过程中,一方面极力为项目管理处争取更为宽松的融资条件、降低融资成本及减少法律风险等;另一方面,我们以促成融资顺利完成的目的协助各参与行梳理其内部审批条件及要求,适时提示各参与行的首要及劣后利益,使得各参与行在满足其各自需求的前提下作出部分妥协与让步,实现了银团内部利益的平衡,并确保了法律框架以及担保结构的设计具备实际操作性。
(三)法律文件的草拟
本次银团贷款项目中,我们作为项目管理处的法律顾问,负责草拟、审核并修改《某高速公路项目人民币资金银团贷款合同》(下称"主合同")、被列为主合同附件的《账户监管协议》、《年度借款合同》、《银团贷款保证合同》、《银团贷款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下统称"从合同")等一系列基础性银团贷款法律文件,并为该银团贷款项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以及法律风险提示函。
首先,主合同作为银团贷款项目中最重要、最基础的合同,其修订关系到项目管理处与银团各参与行、银团各参与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以及对相关风险的控制,故此,我们在"提款的先决条件"、"提款"、"支付"、"还款"、"银团专用账户开立及账户管理"、"银团会议"、"贷款人的义务和责任"、"借款人的义务和责任"、"贷款人的违约事件及其处理"及"借款人的违约事件及其处理"等重要条款中,明确界定银团各参与行和项目管理处的权利义务范围、细化提款和放款的重要环节,从整个银团贷款流程的可操作性、安全性出发,并同时考虑到此次借款主体和借款用途的特殊性、资金使用的紧迫性等现实因素,为项目管理处设计了一个合法、合乎贷款目的的银团贷款交易结构,实现项目管理处与银团各参与行的共赢。
在谈判和起草主合同的过程中,我们注意到银团贷款项目的复杂性在于,除了要从整体上把握贷款流程的可操作性以及主合同与一系列从合同的一致性外,还要考虑如何修订关键性的合同条款以避免对项目管理处不利的格式条款的同时,对该类格式条款不做出重大修改以免银行内部无法通过审批流程。例如,在"提款"的条款中,原牵头行提供的格式合同约定:"借款人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前向贷款代理行提交书面申请且未按提款计划提取全部或部分贷款额度的","各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将应发放贷款汇入借款人在代理行开立的银团贷款账户,并按本合同约定计息。"这涉及到强制提款的风险,对项目管理处不利。故此,我们在代表项目管理处与银团各参与行的谈判中,在不改变该条款的框架及主要内容的前提下,增加银团可选择采取的措施,以银团可取消部分贷款额度并收取较低额的违约金替代强制提款,从而保护项目管理处免受更大的损失,并保证整个银团贷款项目继续实施下去。
其次,一系列从合同构成银团贷款交易结构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被列为主合同附件的《账户监管协议》详细约定了银团贷款项目中各银团专用账户的开立事宜,专用账户项下资金的提取、监管及还款来源归集方式,以及各银团参与行就分任本次银团贷款项目中贷款代理行、担保代理行及结算代理行的权利、义务及职能分工等重要事项。由于银团贷款项目中整个资金的流动方式与银团各参与行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各参与行对贷款资金的放款流程、项目管理处还款的归集流程高度关注:在《账户监管协议》的起草及修改的谈判过程中,银团各参与行均倾向于通过在其经办行设立各银团专用账户、约定较长的放款审批时间的方式以更多获得资金流动的掌控权,延长项目管理处的放款申请提交和实际能够支配贷款资金的周期,从而导致项目管理处利息负担加重、融资成本增加。基于上述情形,我们作为项目管理处的法律顾问,积极争取在主合同和《账户监管协议》的框架内简化贷款发放流程,促进各参与行和项目管理处在主合同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银团各参与行在放款、归集项目管理处还款资金的具体操作步骤,以增加银团贷款交易框架的可操作性,从而有利于减少项目管理处的融资成本、促进贷款资金运用效率,并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后期合同履行过程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及纠纷。第二,《年度借款合同》的重点在于明确约定了项目管理处于第一个贷款年度在银团各参与行中合共及分别能够提取的贷款额度以及对每笔被提取贷款所适用的借款利率,从而确保项目管理处的资金充足,为某高速公路的持续建设提供保障。第三,《银团贷款保证合同》、《银团贷款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则分别就保证担保、股权质押担保及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事项进行约定。上述从合同为主合同项下的银团贷款交易框架及担保措施进行了详细约定,我们在确保从合同与主合同约定一致的前提下,细化从合同各类条款,增强其操作性,同时在可谈判范围内为项目管理处最大限度地争取其利益,以达至交易框架内各方权利义务的相对平衡。
最后,我们就本次银团贷款项目的交易结构为项目管理处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法律风险提示函。首先,我们就银团贷款的整体交易结构、主合同及从合同条款的合法合规性为项目管理处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次,由于项目管理处与银团各参与行就银团贷款项目中各项关键条款进行谈判的空间十分有限,项目管理处处于较为劣势的地位,因此,我们就主合同和从合同中银团因占谈判优势地位而拒绝妥协的重要的部分条款在法律风险提示函中为项目管理处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
二、总结
在常规银团贷款法律实务中,银团就贷款发放的先决条件、银团与借款人相互间权利义务分配及担保措施等一系列核心条款方面一般占据谈判的优势地位,借款人为达成融资目的通常迁就银团的要求,因此,借款人与银团就上述事项的谈判空间有限,相应的作为借款人一方的法律顾问对银团贷款法律文件的修改力度、保护借款人权益方面的发挥空间也较小。然而此次作为项目管理处的法律顾问,除完成常规银团贷款项目的律师角色及功能外,我们在银团组成伊始以及银团谈判陷入僵局时,协助项目管理处成功引入了地方性商业银行组成银团,同时也成功协调了牵头行和参与行的利益平衡,为银团的成功发挥了积极作用。我们利用这个契机与各行建立了良好互信和合作关系,深度参与了管理处与银团的整个谈判过程,有力地为项目管理处争取较为宽松的融资条件,降低其融资成本,并藉此妥善安排某高速公路各标段结算工作分配,使整个银团结构更为务实、合理和高效。在本项目中,我们突破银团贷款项目的常规法律服务范围,充分为项目管理处争取利益,促成了交易目的的实现。上述这点,是在传统的银团贷款法律服务内容之外,本次交易的法律服务最为出彩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