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前世今生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前世今生
一、概述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可以追溯到民国时期,当时的南京临时政府曾制定并通过《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立"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述于平政院之权",明确规定"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另以法律定之"。以后的北洋军阀政府和国民党政府都制定过专门的行政诉讼法。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均有关于公民有权控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原则性规定,但一直缺乏专门的行政诉讼法来加以具体实施。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首次使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得以具体化和制度化,该法第3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又制定通过了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均简称为《行政诉讼法》),由此标志着独立的行政诉讼制度得以全面建立。应当说,行政诉讼法能够在1989年4月4日这一特殊的历史节点得以通过,实属幸运,也对日后的行政诉讼发展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应当说,《行政诉讼法》及配套的规定、司法解释实施以来,在解决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伴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为了适应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新要求,有必要对行政诉讼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为此,行政诉讼法修改提上了日程,2013年12月23日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这是在《行政诉讼法》施行20多年后,《行政诉讼法》首次修改。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审议通过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