栽下梧桐树,引得凤凰来丨新政下的赴港上市热解析(一)
栽下梧桐树,引得凤凰来丨新政下的赴港上市热解析(一)
早在2013年,港交所就确定了海外公司在港交所进行主要上市和第二上市的要求,但明确限制了大中华公司进行第二上市。2018年2月底,港交所公布了有关港股上市新规的咨询意见,其中关于取消大中华公司在港进行第二上市的限制以及允许同股不同权公司在港做第二上市的规定尤为亮眼,该举措被认为是港交所向阿里巴巴、百度、京东等已上市公司回归港股抛出的橄榄枝。但同时也有针对新规的反对声音,认为不应容许业务重心位于大中华地区的公司在香港寻求第二上市,以防止其他拟上市公司均如此效仿,使得香港市场沦为二线市场,导致香港市场边缘化。
所谓"第二上市"是指已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或伦敦证券交易所等港交所认可的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豁免港交所上市的某些条件和要求的一种上市方式。目前新规关于"第二上市"的标准和要求还是港交所的初步建议,后续有望在2018年修订后的《上市规则》中进一步明确。下面我们就"第二上市"的最新变化说明如下:
- 第二上市申请人资格新要求
新规要求申请第二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第二上市申请人")如满足以下资格要求,将可申请在港进行第二上市:
新规下第二上市申请人资格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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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合资格交易所[1]通过主要上市的方式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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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最近两年在合资格交易所上市的合规纪录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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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第二上市时的预期市值至少100 亿港元 |
如果第二上市申请人:A.采用不同股权架构;及/或B.业务以大中华地区为重心且第二上市时的预期市值少于400 亿港元,则其最近一个财政年度须至少获得10 亿港元收入,才可采用第二上市新规上市 |
新规虽未明确要求第二上市申请人必须为创新产业公司,但其在咨询文件中表示本次拓宽上市制度实行新规的目的是吸引高素质及高增长的创新产业公司(包括已在合资格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来港上市。因此,港交所倾向于吸引创新产业公司来港进行第二上市;如第二上市申请人满足上述资格要求,但其不属于创新产业公司,港交所仍可酌情拒绝其第二上市的申请。
新规下创新产业公司的认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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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产业公司应至少包含两项特点 |
能证明公司成功营运有赖其核心业务应用了A.新科技;B.创新理念;及╱或C.新业务模式,以此令该公司有别于现有行业竞争者 |
研发为公司贡献一大部分的预期价值,且是公司的主要业务并占去公司大部分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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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证明公司成功营运系依靠其独有业务特点或知识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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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有形资产总值,公司的市值/无形资产总值较高 |
- 第二上市豁免要求新变化
1.第二上市申请人类别新变化
港交所现行规定是以业务重心是否在大中华地区为标准,将第二上市申请人分为非大中华公司及大中华公司,现行规定下大中华公司不能进行第二上市,因此其亦不享有第二上市相应的豁免权。新规允许业务重心在大中华地区的公司,且赋予了于2017年12月15日之前已经在港交所认定的合资格交易所完成主要上市的第二上市申请人一定的豁免权。
新规下第二上市申请人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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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华公司 |
获豁免的大中华公司 |
业务重心在大中华地区的公司,且于2017年12月15日之前已经在港交所认定的合资格交易所主要上市 |
不获豁免的大中华公司 |
业务重心在大中华地区的公司,且于2017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在港交所认定的合资格交易所主要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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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大中华公司 |
业务重心不在大中华地区的海外公司 |
关于第二上市申请人类别的调整使得阿里等已在其他合资格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以回归港股,同时也避免了拟上市公司先到其他合资格交易所上市再通过第二上市的方式到港股上市进而规避港交所主要上市规定的情况。
2.第二上市申请人豁免权新变化
根据港交所现行规定,只要符合相应的条件,相对主要上市,第二上市申请人可享有一定的豁免权。港交所拟将此等豁免权进行以下调整,并纳入第二上市新规中:
新规下第二上市申请人豁免权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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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豁免的大中华公司 |
不获豁免的大中华公司 |
非大中华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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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重心豁免 |
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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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动豁免 |
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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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等股东保障水平豁免 |
必须证明公司如何达到主要股东保障水平(如有需要,公司或要修订组织章程文件) |
必须按照现行的《上市规则》修订组织章程文件,以达到相等的股东保障水平 |
必须证明公司如何达到主要股东保障水平(如有需要,公司或要修订组织章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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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同股票权架构豁免(如适用) |
一般不需要修改不同投票权架构;无须遵守不同投票权保障措施(有关披露规定除外) |
有必要时修改不同投票权架构以符合主要上市的要求;必须提供不同投票权保障措施 |
一般不需要修改不同投票权架构;无须遵守不同投票权保障措施(有关披露规定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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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重心豁免
根据港交所现行规定,大中华公司的第二上市申请将不会获批。新规取消了这一要求,规定第二上市申请人满足前文所述资格要求即可申请在港第二上市。
(2)自动豁免
根据港交所现行规定,已经或寻求第二上市的公司只要符合相应的条件,不需要向港交所提出申请,即可自动获得现行规定有关自动豁免的权利(包括达到与香港相同的会计及审计相关规定、披露要求等)。
现行规定中关于获得自动豁免权利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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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为大型公司,并在其主要上市市场上有长期良好的监管合规纪录 |
市值超过4亿美元 |
在其主要市场上市至少5年; 若拟作第二上市的申请人为信誉良好历史悠久的公司,且市值远远超过4亿美元,则此上市纪录条件并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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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其于所在司法权区及主要上市市场有良好的遵守规则及法规纪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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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合资格交易所主板市场按照最高标准进行主要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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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重心在大中华地区以外 |
新规拟取消"业务重心在大中华地区以外"的要求,并将在主要市场上市至少5年减为2年。
(3)相等股东保障水平豁免
根据港交所现行规定,第二上市申请人股东保障水平必须相当于香港规定的水平:
新规下相等股东保障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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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项须经合资格发行人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绝大多数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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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格发行人修订组织章程文件以增加现有股东对公司的法律责任,必须得到该股东书面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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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数师的委聘、辞退及薪酬必须由合资格发行人多数股东或独立于发行人董事会以外的其他组织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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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格发行人必须每年举行一次股东周年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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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格发行人须就举行股东大会给予股东合理书面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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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须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及投票,除非个别股东受《上市规则》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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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允许持有合资格发行人少数权益的股东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及在会议议程中加入议案。在一股一票的基准下,为召开会议所必须取得的最低股东支持比例不得高于合资格发行人股本所附带投票权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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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央结算公司须有权委任代表或公司代表出席合资格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债权人会议,而这些代表╱公司代表须享有相当于其他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发言及投票的权利 |
为满足上述相等股东保障水平,第二上市申请人一般需要修改其组织章程文件,该过程可能会漫长且复杂。新规建议如相关第二上市申请人可证明公司如何达到主要股东保障水平,则其不用修改组织章程文件。这样既省去第二上市申请人的繁冗的章程修改工作,又可同时保障少数股东的权益。
3.不同投票权架构豁免
新规允许第二上市申请人具有不同投票权架构,前提是其需满足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上市的条件。
在满足前述条件下,新规允许符合条件的第二上市申请人按既有的不同投票权架构进行第二上市;且除遵守有关披露要求外,其不需要遵守新规中针对不同投票权的其他持续保障措施。
新规同时也赋予港交所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其认为不同投票权架构极不符合管治常态(例如普通股完全没有投票权)的情形,港交所可以拒绝第二上市申请人的申请。
目前新规关于"第二上市"的标准和要求还仅是港交所在咨询文件中的初步建议,预计在今年颁布正式的《上市规则》修订本。从"第二上市"新规的导向来看,侧重鼓励已上市的创新产业公司在港进行第二上市。
梧桐树已栽下,希望可以引得凤凰来。
(袁晓磊律师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