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拳亮相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规定的整合、完善与改革
组合拳亮相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规定的整合、完善与改革
2018年5月1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在36号令出台之前,现行国有产权交易监督规则中有关"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规定主要散落于《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证监会令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等规定中。
本次36号令将原分散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整合和完善,结合国有上市股票交易的实践补充和完善"公开征集转让"、"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和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情形。本文结合36号令与原有上市公司国有股份监管规则发表如下浅见:
前
言
一
36号令重新订立国有资产分级监管制度
(一)分级监管原则性变化——完全下放权限至省级国资部门
19号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核工作。······在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将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逐步交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36号令: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将地市级以下有关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交由地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需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二)新增并明确"国家出资企业"管理权限和创新性提出"合理持股比例"监管要素
36号令明确增加部分国家出资企业管理权限,所谓"国家出资企业"的概念,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主要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简要摘录其权限如下:
"第七条: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管理以下事项:
(一)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或数量的事项;
(二)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本企业集团内部进行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
(三)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未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事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
(四)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事项;
(五)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范围的事项"。
"第八条:国有控股股东的合理持股比例(与国有控股股东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其所持股份的比例应合并计算)由国家出资企业研究确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确定合理持股比例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结合本次分级监管变化以及新增授权主体,本文简要对比36号令与原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规定如下:
二
36号令明确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实施统一监管。国家出资企业应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完整、准确将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其中,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的变动事项须通过管理信息系统作备案管理,并取得统一编号的备案表。
36号令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强监管,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的事项须通过管理信息系统作备案管理,并将备案表作为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上市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
三
36号令有关"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的认定
"第七十八条: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不作国有股东认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监督管理另行规定。"
这是36号令的笔者认为较为"惊喜"的一条内容,实践中"有限合伙企业是否为国有股东"或"存在国有出资有限合伙至私募基金是否为国有股东"一直没有较为明确的依据,本次36号令明确了"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不作国有股东认定的结论,笔者认为是对涉及国有出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利好",但同时36号令又保留了另行规定的空间,具体如何监管还需静候佳音。
笔者认为,36号令的出台应当与2016年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共同构成了覆盖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和非上市公司国有产权完整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体系。36号令创新性的提出了"合理持股比例"的概念,笔者倾向性猜测未来对"合理持股比例"可能是一个动态管理的机制,不同的企业对应不同的合理持股比例,使得国有资产管理变得更加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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