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上市企业中“高校类科研人员”所涉及IPO实操要点探析 ——从科研人员兼职合规性谈起(下)
拟上市企业中“高校类科研人员”所涉及IPO实操要点探析 ——从科研人员兼职合规性谈起(下)
序言
在《拟上市企业中“高校类科研人员"所涉及IPO实操要点探析——从科研人员兼职合规性谈起(上)》中,我们着重从兼职的合法合规性、人员稳定性及独立性两个视角切入,探索企业主要人员系高校类科研人员事项的IPO问询要点及可行的解释思路。在下篇中,我们继续从职务发明、合作研发利益冲突两个视角梳理分析企业主要人员系高校类科研人员事项的IPO问询要点及可行的解释思路,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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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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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问题
(一)问题分析
根据首发上市管理办法及相关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与格式要求的规定,拟IPO企业应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其中“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主要资产或核心技术等不存在重大纠纷或潜在纠纷"是上市监管部门对拟IPO企业资产方面的主要要求。
因此,在IPO的审核过程中,若企业存在其主要人员同时在高校任职的情况,则上市监管部门关于职务发明事项的问询通常是不可避免的,具体包括:
(1)相关人员在高校任职期间是否有职务发明;
(2)相关人员是否与高校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或有其他关于职务发明的约定;
(3)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及相关专利是否涉及前述职务发明,发行人是否与高校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解释思路
对于前述问题,实践中可行的解释思路或规范措施如下:
首先,企业或中介机构应核查相关人员在高校的职务发明情况、企业的核心技术及相关专利情况,并如实披露。
其次,企业或中介机构应核查相关人员是否同高校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或存在其他关于职务发明的约定。若前述文件或约定存在,则企业或中介机构应重点关注并披露以下事项:竞业限制或保密期限、竞业限制补偿金约定及支付情况[1],以及双方关于职务发明的使用及利益归属的约定。
最后,经比对,若企业的核心技术及相关专利涉及相关人员在高校任职期间的职务发明,则建议企业通过受让或授权使用的方式解决权属清晰问题。但需注意的是,采用授权使用的方式解决职务发明权属清晰问题,可能面临上市监管部门的进一步追问,如“相关资产未投入发行人的原因、授权使用费用的公允性、是否能确保发行人长期使用、今后的处置方案,以及前述情况是否对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案例可参考禾迈股份(688032)、科前生物(688526),详见附件表5。若企业的核心技术及相关专利不涉及相关人员在高校任职期间的职务发明,则建议由高校类科研人员所在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载明:“该高校类科研人员在兼职期间取得的专利为发行人作为专利人单独享有专利,不存在应当认定而未被认定为本单位职务发明的情形。该高校类科研人员或发行人与本单位间亦不存在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任何潜在争议或纠纷。"
此外,值得特别说明的是,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拟IPO企业的核心技术是某高校类科研人员某项已公开理论的衍生技术。就前述情况,上市监管部门可能会问及:1)该项理论及其衍生技术是否存在其他权利人,其他权利人的基本情况如何,是否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2)发行人使用该理论及其衍生技术是否构成侵权或存在侵权风险。对此,可供参考的回复思路为:1)分别说明其他权利人(如该理论的其他权利主体及其所在单位、该理论衍生技术合作开发方)的基本情况。2)论证发行人使用该理论及其衍生技术不构成侵权或存在侵权风险,理由是:第一,该理论系公开的学术研究成果,属于公知技术,不涉及权利主体的职务发明问题;第二,该理论衍生技术虽属核心技术人员在高校任职期间的职务发明,但已通过受让的方式取得前述技术对应的知识产权,相关案例可参考禾迈股份(注册生效),详见附件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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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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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研发利益冲突问题
(一)问题分析
首发上市管理办法及相关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与格式要求对涉及合作研发的申报企业作出了较为明确的披露要求,即“与其他单位合作研发的,应披露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权利义务划分约定及采取的保密措施等。"同时,从近年IPO的审核情况看,上市监管部门对于企业经营模式进行审核的基本态度是:在保证企业具有持续的经营及盈利能力的前提下,尊重企业所在行业的商业发展规律和企业自我战略规划的诉求。综上种种,实践中校企合作研发模式获上市监管部门认可的案例并不鲜见。
但是,若企业的合作对象是其主要人员兼职的高校,则上市监管部门除了会关注合作研发所涉双方约定是否明晰无纠纷外,还会进一步关注企业是否有利用其主要人员双重身份实施代垫成本、输送利益或其他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的行为。经笔者整理近年相类IPO案例,就前述情况,上市监管部门具体关注事项如下:
(1)各合作研发项目的具体情况及相关协议安排,主要包括:合作分工情况、研发项目进展情况、研发成果权属情况,说明合作双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其中,就双方合作分工情况方面,上市监管部门会着重关注研发费用约定安排及实施情况、企业使用高校场地设备及人员的情况;就研发成果权益归属方面,上市监管部门会重点关注相关权益归属安排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共有知识产权安排是否影响企业的使用(如有)、受让取得的知识产权的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如有)等。
(2)合作研发模式在企业技术体系中的地位,企业核心技术是否对合作研发存在依赖,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是否依赖于合作研发或相关单位。
(二)解释思路
对此,可供企业或中介机构参考的主要的解释思路或规范措施如下,相关案例可参考迈普医学(301033)、科前生物(688526)、金博股份(688598),详见附件表7。
1、对外签订《合作研发协议》,对内构建合作研发相关制度
企业或中介机构首先应确认企业是否与相关高校签有《合作研发协议》,是否已构建《产学研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若企业已与高校签有《合作研发协议》,并建有完善的合作研发内部管理制度,则企业或中介机构应进一步核查相关《合作研发协议》的约定及实施情况,主要内容包括:1)协议内容:合作方式约定、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约定、保密义务约定;2)协议实施:各方参与人员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已有成果利用情况。
若企业未与高校或科研机构签有《合作研发协议》或未建有完善的合作研发内部管理制度,则企业应按以下要求进行规范:1)企业应在中介机构的帮助下,以书面协议的方式将其与高校或科研机构正在进行或即将进行的合作研发项目所涉相关事项(主要包括合作方式、知识产权权益归属、保密义务)进行明确。2)企业应配合中介机构梳理双方既往合作情况。通常而言,此种情况下,由于缺乏明确的制度及协议的约束,双方的利益冲突问题可能会表现得比较明显,比如:研发费用非由各方独立核算、企业占用高校或科研机构场地设备而未支付相应对价、违反高校或科研机构管理规定让学生或其他科研人员参与合作研发项目、共有知识产权利益归属约定不明、企业无偿或以不合理价格受让高校或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等等。在IPO申报时,前述情形均有可能导致审核部门认定企业占用高校或科研机构资源,企业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体现不真实。因此,在申报前,企业应配合中介机构对既往合作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上述缺乏商业合理性的企业占利行为,应采用由高校或科研机构出具《说明函》(主要表明双方就相关事项不存在纠纷)、补签协议、补偿差价等方式予以规范。
2、强化自身产业化的主导作用,强调合作研发机构具有可替代性
在分工日益细化的今日,企业经营模式中部分环节弱化或委外的情形(如合作研发)并不鲜见。在IPO的审核过程中,我们理解前述模式不会使发行人丧失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因此,企业或中介机构可从两个角度予以论证:一是在合作研发项目中,尤其是涉及企业核心技术的项目,企业应强化自身在技术产业化方面的主导作用;二是企业可通过补强自身研发实力或拓展多家合作研发伙伴等方式,论证自身持续经营能力不依赖于高校或科研机构。
结语
Conclusion
出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现实需求,未来高校类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创业的情形会愈发多见,实控人、董监高或核心技术人员是高校类科研人员的拟IPO企业亦会逐日增多。对于存在前述情形的拟IPO企业而言,高校类科研人员兼职行为符合兼职相关法律法规和IPO相关法律法规是其申报前首先要回答和解决的问题。
综合现有规则及案例,针对“拟IPO企业主要人员系高校类科研人员"事项,上市监管部门主要关注“在外兼职的合法合规性"“人员稳定性及独立性"“职务发明"“合作研发利益冲突"等四个方面的问题。经分析总结各拟上市公司关于前述四个问题的问询与反馈,不难发现解决前述四个问题的核心点在于:论证高校类科研人员的双重身份不会导致拟上市企业丧失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进而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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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企业中“高校类科研人员"所涉及IPO实操要点探析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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