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腐败入罪标准下调,企业反腐刑事合规如何完善
商业腐败入罪标准下调,企业反腐刑事合规如何完善
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追诉标准(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企业内部易发的腐败犯罪入罪标准予以下调。这是继《刑法修正案(十一)》(下称"《刑修十一》")生效施行后,我国刑事法律对腐败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又一重大调整。
在刑事合规实务中,企业常见的腐败犯罪主要可以分为两类:其一,侵吞企业财物类犯罪,如: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其二,贿赂类犯罪,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等,而本次《追诉标准(二)》的修订范围涵盖两大类企业腐败犯罪,这意味着,商业腐败行为的涉刑风险将再度升级,企业反腐刑事合规也将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
面对当前日益趋严的反腐刑事政策,企业应当如何完善反腐败刑事合规机制,有效预防并及时化解刑事风险,极具现实意义。本文将结合反腐败刑事法律修改要点,进一步探析企业反腐败刑事合规机制的优化路径。
一、反腐败刑事政策趋势
(一) 行贿受贿惩治并重
长期以来,很多企业及企业人员误以为我国反腐败监管仅针对受贿犯罪,因而忽视行贿类犯罪所引发的刑事风险。但实际上,行贿与受贿是对合犯罪,两者均是腐败犯罪的惩治对象。
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下称"《意见》"),对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工作作出部署,持续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查处力度。随着《意见》的出台,我国刑事政策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不断加强,并逐渐呈现"行贿受贿惩治并重"的态势。
具体而言,在行贿犯罪主体构成上,除自然人之外,企业也可能面临单位犯罪的刑事风险,如在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等罪名中,均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然而,在笔者办理的反腐败刑事合规案件中,不少企业误以为员工个人实施的行贿行为与企业无关。事实上,"员工行贿、企业担责"的案件不在少数。刑事实务区分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关键在于员工个人行为能否代表单位意志,而"单位意志"不仅可以通过单位内部决策程序来体现,对企业具有决策管理权限的高管个人实施行贿行为的,以及管理层对员工行贿行为默许、未加以制止的,或者通过行贿而为单位谋取利益的,都有可能被认定为体现了单位意志,从而引发单位行贿犯罪的刑事风险。
在入罪标准上,行贿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目的上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近年来,刑事立法对于"不正当利益"的认定门槛逐步放宽。行贿犯罪入刑之初,我国刑事法律将"不正当利益"的范围限定在谋取"非法利益"和谋取利益"手段非法"两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扩大了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外延范围,"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谋取竞争优势"等情形也被纳入认定范畴。
在刑罚裁量上,一方面,《刑法》明确规定了行贿罪的从宽处罚条件,即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另一方面,《意见》中明确提出"严格行贿犯罪从宽适用"。这也意味着,在从严认定的趋势下,刑事实务对行贿类犯罪从宽处罚的适用难度将进一步加大。
(二) 非公职人员腐败与公职人员腐败惩治并重
在刑事实务中,不少企业及企业人员对我国涉贪腐犯罪的主体存在认识误区,误以为贪腐犯罪仅针对公职人员,自身与腐败犯罪相距甚远。事实上,我国针对非公职人员腐败行为已经建立了完备的刑事罪责体系。
在罪名配置上,我国刑事法律对非公职人员腐败行为设置了严密复杂的罪名体系。从行贿对象的角度看,非公职人员行贿犯罪的刑法规制范围既包括对公职人员、对非公职人员、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等自然人行贿,也包括对单位行贿,甚至对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也被纳入其中。而从受贿行为的角度看,我国刑事法律既惩治非公职人员利用自己职权便利,实施权钱交易或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同时,对于非公职人员利用与自己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他人的职权",或者利用与自己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将面临被追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在入罪标准上,此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的数额认定起点,按照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而本次《追诉标准(二)》生效施行后,非公职人员腐败犯罪的入罪标准大幅下调,并将采用与国家工作人员贪腐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具体修订变化见下文中表格)。这也意味着,在惩治商业腐败领域,我国刑事政策已经将非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一并纳入强监管态势之下。
二、反腐败刑事法律的调整
(一)《刑修十一》加大了商业腐败犯罪的刑罚力度
对于企业而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是企业内部最为常见的三大腐败犯罪。为此,《刑修十一》通过调整这三种罪名的刑罚配置,进一步加大了对相关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
具体而言,在刑罚种类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中特别增设了罚金刑,进一步加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量刑档次上,《刑修十一》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的法定刑档次从两档增至三档,同时拉伸了法定刑适用区间,最高法定刑也从1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无期徒刑;在量刑情节上,《刑修十一》出台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将不再仅以受贿数额作为量刑的标准,增加了对情节的考量因素,也即如果受贿金额未达到"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标准,可以根据情节因素提升量刑档次进而加重刑罚,扩大了该罪适用以及加重处罚的范围。《刑修十一》对商业腐败犯罪刑罚修改前后对比见下表。

点击可查看大图
(二)《追诉标准(二)》降低了商业腐败犯罪的入罪标准
本次《追诉标准(二)》在《刑修十一》的基础上,进一步与公职人员贪腐犯罪刑罚配置相协调,降低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的入罪金额标准,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律对企业腐败治理从严从重的趋向。《追诉标准(二)》对商业腐败犯罪入罪标准修改前后对比见下表。

点击可查看大图
三、企业反腐败刑事合规如何完善
从《刑修十一》对商业腐败犯罪加大惩处力度,到中央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工作,再到本次《追诉标准(二)》降低商业腐败犯罪的入罪门槛,可以说,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为企业内部反腐败合规治理设置了更为严密的刑事法网。
对于企业而言,在强监管态势下,企业需要构筑并完善企业内部反腐合规体系,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调查维权、事后危机处理三个关键节点强化反腐合规机制建设。
(一)事前预防机制
首先,对于企业而言,内部腐败犯罪的主要风险源通常来自内部治理架构和权力制约的薄弱之处。因此,企业应当在内部治理体系全流程中融入刑事合规元素,让企业决策层、管理层以及执行层员工均参与到企业反腐败刑事合规治理之中,并通过可视化的全流程管理,防止腐败风险在企业决策、管理、执行、监督、反馈等治理环节内蔓延,从而形成对企业及高管的双重保护。
其次,企业应当在具体管理模块中增加反腐合规制度。例如,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合规培训、外部商业关系维护等管理活动中增加与反腐败内容相适配的刑事合规制度,将反腐合规义务细化到不同类型的管理模块中,可以帮助企业实现反腐合规的有效落地。
(二)内部调查与举报控告机制
对于企业反腐合规而言,刑事政策对腐败犯罪的从严治理,是企业运用刑事维权路径强化内部反腐合规的有利契机。一方面,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腐败犯罪的入罪标准降低,有利于被害单位启动刑事追责程序,依法追究企业贪腐人员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刑事司法实践对腐败犯罪加大财产刑运用和追赃执行力度,也有利于企业及时追赃挽损,保护企业合法财产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针对商业贪腐开展内部调查和举报控告时,无论是在线索梳理中,还是在证据文件收集中,抑或是在访谈和谈判中,企业合规团队都需要全面把握刑事专业化特征,按照刑事法律和刑事实务标准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按照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收集、固定和整合证据,从而确保内部调查取证的有效性与合规性,有力推动后续刑事追诉进程。
(三)危机处置机制
当腐败风险事件发生后,如何合规化的处理刑事危机,化解或减轻风险事件的危害后果,是企业面临的现实问题。商业腐败行为根据其性质的不同,既可能涉及行政执法监管,也可能触发刑事风险,因此,无论是面对行政执法还是刑事司法,企业都应当高度关注涉案行为的法律风险,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向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释明企业合规意志,依法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材料,及时说明问题、消除误解。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2022年4月最高检正式官宣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整改制度将得到更为广泛的适用。根据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主要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以及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
因此,涉案企业或个人一旦涉及商业腐败犯罪,在危机处置过程中,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适用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整改机制,并通过制定、落实行之有效的合规整改计划,对具体涉刑风险及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和流程进行合规化整改,从而争取不批捕、不起诉或从宽处罚等有利处理结果。
在商业腐败犯罪入罪标准下调的反腐新形势下,企业应当重新审视并持续强化反腐败刑事合规建设,在治理架构和经营活动中设置贴近刑事实务要求的反腐合规机制,并充分运用内部调查和举报控告机制帮助企业反腐维权,从而有效防范和控制商业腐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