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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 小 新

    权益合伙人 / 香港

  • 电 话 +852-2298-7108

    邮 箱 jaycenliao@zhonglun.com

  • 业 务 领 域

    香港和境外资本市场,跨境投资并购,私募股权和投资基金

  • 行 业 领 域

    医疗健康

简历

廖小新

廖小新律师拥有中国内地、中国香港、英格兰和威尔斯执业资格,执业至今近20年。他的执业领域集中在资本市场业务,例如首次公开发行、债券发行、公开收购、私有化以及上市公司的一般性合规,也为客户就跨境兼并收购以及私募股权投资提供法律服务。
廖小新律师曾代表众多发行人及保荐人参与各类型证券发售及其他企业融资项目,曾负责包括玄武云(2392)、中原银行(1216)、中智全球(6819)、金猫银猫(1815)、新世纪医疗(1518)、北京汽车(1958)、弘阳地产(1996)、中烟国际(6055)、慕尚集团(1817)、东方大学城(8067)等香港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同时也为中国移动、广州地铁集团、海南金融控股集团、蒙牛集团、雅士利集团、联想集团、华润集团、江小白、大唐环境、首都信息、康宁杰瑞、中海发展、中国太平保险、苏宁电器、首创置业、重庆银行、新奥能源等大型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翘楚提供各类型法律服务。
在加入中伦之前,廖小新律师曾在多家顶尖国际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

代表业绩

证券发售及其他企业融资交易

为玄武云科技控股有限公司(2392.HK),一家领先的智慧CRM公司,就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进行的首次公开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为一家领先的互联网+医疗公司就其拟在香港联交所主板进行首次公开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为一家领先的数据中心服务提供商就其拟在香港联交所主板进行首次公开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为一家领先的互联网家装平台服务提供商就其拟在香港联交所主板进行首次公开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为一家领先的飞机租赁公司就其拟在香港联交所主板进行首次公开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为一家领先的小分子药物及吸入剂制药公司就其拟基于上市规则第18A章在香港联交所主板进行首次公开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为一家领先的检测类医疗器械生物公司就其拟基于上市规则第18A章在香港联交所主板进行首次公开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为联想集团就其拟发行CDRs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作为保荐人律师,就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16.HK)在香港联交所主板发行H股上市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为一家中国领先的妇幼医院集团公司,就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拟议进行的首次公开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作为联席保荐人中国香港律师,就一家生物科技公司,基于上市规则第18A章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拟议进行的首次公开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作为联席保荐人境外律师,就一家领先的中国内地资产管理集团,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拟议进行的首次公开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作为独家保荐人境外律师,就中国华南职业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一家领先的私人职业培训及教育集团,在香港联交所主板进行的首次公开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为苏宁电器就其3亿美元债券发行以及后续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作为联席保荐人境外律师,就慕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1817.HK),一家领先的时尚男装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进行的8.057亿港元首次公开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为中智全球控股有限公司就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进行的3.573亿港元首次公开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为一家领先的中国私募基金管理人就其拟在香港联交所主板进行首次公开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作为独家保荐人境外律师,就一家领先的中国医疗美容集团公司,就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拟议进行的首次公开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为新世纪医疗控股有限公司,一家领先的私营医院集团,就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进行的7.887亿港元首次公开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为一家领先的中国能源集团就其拟在香港联交所主板进行首次公开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为中国太平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就其进行的135亿港元先旧后新配售提供法律服务

为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家香港上市的国有房地产开发公司,就其对一项房地产资产组合进行的非常重大收购及被视为是新上市之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作为联席保荐人境外律师,就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958.HK),一家著名的国有汽车制造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进行的121亿港元首次公开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作为独家保荐人境外律师,就东方大学城控股(香港)有限公司(8067.HK),一家教育设施经营公司,在香港联交所创业板进行的首次公开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作为独家保荐人境外律师,就一家领先的中国百货商店经营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拟议进行的首次公开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为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就其一般合规事宜从香港上市规则角度提供法律服务

为中智全球控股有限公司(6819.HK)就其一般合规事宜从香港上市规则角度提供法律服务

为新世纪医疗控股有限公司(1518.HK)就其一般合规事宜从香港上市规则角度提供法律服务

作为保荐人境外律师,就Green REIT plc进行的首次公开发行及被允许在爱尔兰证券交易所和伦敦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之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为Summit Germany Limited,德国的一家房地产基金,就其在伦敦证券交易所另类投资市场进行的首次公开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为Mercom Oil Sands Plc,加拿大的一家油砂矿藏开发公司,就其在伦敦证券交易所另类投资市场进行的首次公开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为Good Energy Group plc就其进行的配售及公开要约提供法律服务

为J.P. Morgan Cazenove就英国的其中一家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拟议进行的配售提供法律服务

为Crest Nicholson Holdings plc,其中一家著名的英国住宅建设公司,就其在伦敦证券交易所高端市场进行的5.53亿英镑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为Subex Limited,印度的一家互联网技术服务提供商,就其2.8亿美元的可转换无担保交换债券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兼并和收购

为新奥能源就其以31亿港币收购一家中国内地的泛能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为新世纪医疗控股有限公司,一家中国香港上市的医院集团,就其收购中国内地一家医院的交易提供法律服务

为新世纪医疗控股有限公司,一家香港上市的医院集团,就其合约控制收购交易提供法律服务

为千百度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一家香港上市的女鞋零售商,就其以6.19亿港元收购一家教育集团提供法律服务

为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一家香港上市的大型国有房地产开发公司,就其以370亿港元收购房地产资产组合之重大收购提供法律服务

为一家香港知名的上市保险公司就其拟议以700亿港元收购一家香港银行全部已发行的股本之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为吉林省交通投资集团就其以人民币15亿元收购大成生化科技,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大部分股权之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为恒生银行有限公司就其出售其在兴业银行,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银行的股权之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为一家香港知名的保险公司就其提供有关一项跨境收购的保证及赔偿保单提供法律服务

为中粮置地控股有限公司,一家香港上市的大型国有房地产开发公司,就其对房地产资产组合的非常重大收购提供法律服务

为一家丹麦控股公司及一家投资基金就其出售一家丹麦公司的全部股本提供法律服务,该丹麦公司通过当地子公司在西非(包括加纳、尼日利亚、多哥、贝宁、布吉纳法索及科特迪瓦)经营乳制品、方便食品及饮料业务

为一家香港上市的国有企业就其拟议收购Sutton and East Surrey Water plc,一家受监管的英国水务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为昊华能源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一家大型中国煤炭公司的投资公司,就其对Coal of Africa Limited (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另类投资市场及约翰内斯堡证券交易上市的公司)投资1亿美元,特别是与配售有关的存托权益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为一家美国对冲基金就其拟议出售其在一家大型的哈萨克钾盐矿藏中的股份提供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

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 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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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资格

    香港律师执业资格
    英格兰及威尔斯律师执业资格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 教育背景

    英国BPP大学 法学院 法学专业证书
    英国法学大学 法律毕业文凭
    伦敦国王学院 法学硕士学位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法学学士学位

  • 工作语言

    中文
    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