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宗大规模清盘案件看香港抵押物及担保的执行
从一宗大规模清盘案件看香港抵押物及担保的执行
引言
近期,香港高等法院正式颁布针对一家大型港股公司(“港股公司")的清盘令并委任清盘人。这宗债项涉及约数十亿美元的清盘呈请终于落下帷幕,也成为香港有史以来涉及金额最大的清盘案件之一。不少客户均希望了解,香港法下这类清盘对债权人利益及权利之影响。我们将持续推出系列文章,为大家介绍有关内容。
案情简介
根据香港公司清盘法律规定,公司任何一位债权人、股东或公司本身均可通过向高等法院提交清盘呈请书发起针对该公司的强制清盘。就该案而言,数月前港股公司的一债权人入禀香港高等法院,对港股公司提起清盘呈请(“呈请")。该清盘呈请提出后,历经多次聆讯及延期申请,香港高等法院最终针对港股公司颁布了清盘令。
债权人对清盘债务人的行动
一旦公司进入强制清盘程序,根据香港公司清盘法律规定,所有针对该公司的诉讼程序均会自动中止。该规定目的在于确保清盘程序的有序进行,公司资产不会被用于提起或辩护任何法律程序,以保护公司财产和债权人利益。
但对于有抵押债权人而言,强制清盘令并不妨碍其执行有关抵押之增信措施。若有抵押债权人所持有的抵押物价值高于或等于有关债权,其可以依靠该抵押之增信措施而无需在清盘中进行债权证明。但若有抵押债权人所持有的抵押物价值不足以全额清偿有关债权,则其可变现该抵押物并证明剩余债权,或者放弃抵押物并证明全部债权。
而对于无抵押债权人而言,其必须通过向清盘人提交债权证明表以证明其债权并确认债权人的权益和优先次序,同时为后续分配公司资产时提供参考。清盘人在收到所有债权人所提交的债权证明表后,将评估逐个债权并决定是否接受有关证明。
一旦清盘令颁布,债权人有权出席第一次债权人及分担人会议,以使债权人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清盘进展及可能采取的行动。债权人一般可在会议中发表意见、提出问题及投票表决。此外,债权人有权收到清盘公司负责人编制的公司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及补充誓章副本,其包含公司资产与负债的详尽资料,以便债权人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制定决策和主张债权。
抵押权(charge / mortgage)的执行
受限于抵押文件、贷款协议(统称“融资文件")的有关约定,有抵押债权人一般可在发生违约事件时按照有关条款之约定强制执行其抵押权益。在有抵押债权人进行强制执行时,应留意的关键条款包括以下方面:
(1)违约事件及强制提前还款事件:为确认违约事件是否被触发,需明确融资文件就“违约事件"及/或“强制提前还款事件"的定义及约定。
(2)宣告违约事件发生及加速到期通知:在贷款人及/或抵押权人在强制执行前,应留意融资文件项下相关条款的约定(如加速到期(acceleration)条款),在强制执行前贷款人及/或抵押权人所需履行的义务,如向相关义务人(如借款人、抵押人及/或担保人等)宣告违约事件发生及贷款加速到期通知、通知形式、通知的有效性及通知期的时长等。贷款人及/或抵押权人应根据有关条款的约定履行有关通知宣告义务,以降低抵押人提出争议的风险。如果融资文件并无约定贷款人及/或抵押权人需要在强制执行前作出任何通知,一般而言我们亦建议贷款人及/或抵押权人在可行的情况下作出有关通知,该通知函有利于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作为证明相关义务人违约的书面证据。
(3)抵押文件执行通知:除上述违约事件通知及催收条款以外,抵押权人在强制执行前应留意抵押文件项下有关抵押权力可何时及如何执行的条款,譬如是否需要额外作出执行通知、通知形式、通知的有效性及通知期的时长等。同上,抵押权人应根据有关条款的约定执行其权利,以降低抵押人提出争议的风险。
(4)抵押权人/接管人的权力:抵押权人及接管人根据抵押文件相关约定及适用法律赋予抵押物执行权力。常见的执行权力范围包括(但受限于优先权更高的抵押权益)抵押物接管权、出售及处置权抵押物、举借资金、就抵押物发起诉讼或仲裁程序、签署及执行任何文件等。抵押权人需留意根据执行条款及前述权力范畴执行其权力,以确保符合抵押文件的约定,以降低抵押人提出争议的风险。
(5)处置抵押物所得收益的使用:贷款人及/或抵押权人应符合融资文件相关约定对处置所得收益的使用次序。相关约定视乎具体抵押物的属性,例如不动产抵押通常将先用于清偿已到期的地租、税项及差饷等。贷款人及/或抵押权人需特别注意,处置抵押物所得收益应在完全偿还所有受抵押债务(secured obligations)后,超出余款(如有)将返还给抵押人。
(6)诉讼时效:于香港法院执行香港法律管辖的抵押权力须留意有关融资文件的诉讼时效。简单而言,如融资文件作为契据(deed)被有效签署,则其诉讼时效为诉讼因由(cause of action,例如有关债务违约未付之日起)之日起计的12年;如其仅以简单合约(simple contract)形式签署的话,则诉讼时效为诉讼因由产生之日起计的6年。贷款人及/或抵押权人只能够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透过采取某些行动延长其诉讼时效。
接管人的委任及职责
为尽可能确保公平地处置抵押物,一般建议贷款人及/或抵押权人委任接管人对处置进行协助,其是为了尽可能确保公平地处置抵押物,以降低抵押人提出争议的风险(例如争议处置过程中存在瑕疵、售价不公平等)。抵押文件通常会指明在抵押物可被执行时,贷款人可就抵押物委任接管人,且有权免任此等接管人。而接管人将作为抵押人的代理(agent),由抵押人对接管人的行为、过失及报酬负责。
根据判例法,接管人在处置资产时,须真诚行事、按公平原则并以商业上所合理的方式,就该资产取得可合理获得的最佳售价。为符合前述要求,接管人在涉及抵押物的处置中,一般将进行以下工作(但具体工作亦视乎抵押物的类型而定):
(1)协助对抵押物的审查,并从专业顾问处取得估值报告及营销建议(视乎抵押物的性质及当时的市场状况,取得关于营销方式、宣传期长度、处置步骤(公开拍卖或私下出售)、拍卖最低价等建议),估值报告亦可提供给潜在买家,以供其尽调之用;
(2)接管人就抵押物的处置在适当刊物上作公开宣传,包括将抵押物的简介资料发给抵押人及市场内的潜在买家等;
(3)要求潜在买家出价的同时,一并要求潜在买家签署保密协议;及
(4)抵押物售出后,按照融资文件所规定的次序使用处置所得款。
执行抵押物的实质性成本
香港目前不对贷款征收印花税或其他跟单税、转让税或类似税。根据《印花税条例》(第117章)(“《印花税条例》")第4(1)条,只有《印花税条例》附表1项下指明的文书才须缴纳印花税,主要包括:
(1)座落香港的不动产(即有关不动产的文书);
(2)香港证券(即(i)任何股份、股额、债权证、债权股额、基金、债券或票据,或任何描述的其他相类投资;(ii)单位信托计划下的任何单位;以及上述任何一项中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权利、认购权或权益,或就该等证券而有的任何权利、认购权或权益,但根据雇员股份购买计划或雇员股份认购权计划而享有的任何此类权利、认购权或权益则除外):
(3)香港不记名文书(即任何藉交付即可将证券转让的给予持文书人的文书,但不包括与由非以港币为单位的借款所构成的证券有关的文书,但借款中可以港币偿还或可由任何人选择以港币偿还的部分,则属例外);和
(4)副本:上述文件的复本及对应本。
一般而言在执行股份抵押时任何股份和不动产实益权益的转让(包括该等抵押物的出售)将征收从价印花税,具体税款取决于等抵押物的价值。
担保(guarantee)的执行
一般担保文件要求担保人同时作为主要债务人(primary obligor)及担保人(surety),其保证将在贷款人做出要求时(on demand)偿还有关债务、利息、费用和开支等。贷款人作为债权人须先向担保人作出偿债要求。
如果债权人已经向担保人发出付款要求,且担保人未有按要求进行偿还,那么债权人便可起诉担保人以进行追偿。根据判例法,一般而言,债权人无需先行对主债务人提诉或提起仲裁后再向担保人进行提诉,除非双方于相关担保文件中另有约定。
债权人执行抵押权及担保权在实操中的关注要点
考虑到强制执行的对抗性,为降低抵押人提出争议的风险,建议贷款人注意以下事项:
(1)收集充分的书面证据(如证明违约事件的触发、贷款人/债权人对合约义务的妥善履行等),作为后续执行及其他法律程序的有利证明;
(2)在可行的情况下按照融资文件的要求完成强制执行前的通知要求(如有),并给予足够的通知期,以免有关义务人就程序正义提出争议;
(3)关注有关融资文件的诉讼时效,如诉讼时效将要到期,则应采取有关行动以避免因诉讼时效的到期而失去索偿的可能;
(4)因接管人对于抵押物处置的专业性及其普通法下的责任(如前所述,接管人具有真诚行事、按公平原则并以商业上所合理的方式,就资产取得可合理获得的最佳售价的法律责任),建议贷款人/债权人尽可能聘请接管人协助抵押物的处置,以避免债权人自行处置资产时可能存在的不公平处置及其他法律风险(例如低价出售、处置文件未有效签立、未有遵从处置所得收益的使用次序、未有缴纳印花税等),以尽可能避免抵押物处置上的法律瑕疵;及
(5)如果对执行权力、程序有任何疑问,请立即寻找律师征询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