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经济形势下债务追收的系统化法律路径分析(下)
当前经济形势下债务追收的系统化法律路径分析(下)
上期回顾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债务追收的系统化法律路径分析(上)》中我们论述了如何全面调查债务人信息、搜寻其财产线索,以及如何进行债权确认,并通过行政、刑事、舆论等多手段全方位向债务人施压,促成债权实现。本篇将继续对如何运用强制执行手段追收债务进行全面分析。
三、运用强制执行手段,实现债权回收
1. 多举措对被执行人施压
在执行阶段,若债务人未按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则可视情况申请法院对其采取搜查、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媒体信息公开、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执行手段,甚至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罪名向公安机关报案等,多举措向被执行人施压,促使其尽快偿还债务。
- 搜查。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请求法院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从而增加获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途径。
- 限制高消费。若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使其在出行、购买房产/车辆、子女教育等各方面消费受到限制。
- 限制出境。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对自然人被执行人或企业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等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 不诚信信息记录及公开。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在征信系统记录,或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妨碍、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等行为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基于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失信被执行人可能受到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高消费限制等。
- 罚款、拘留。被执行人存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等行为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对其采取罚款(个人为10万元以下,单位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拘留(15日以下)措施。
- 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若被执行人存在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行为,情节严重的,申请执行人还可在搜集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2. 尽快进行财产处置
运用强制执行程序,推动司法拍卖、变卖等财产处置,尽快实现回款。主要执行程序如下:
- 搜集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材料,进行执行立案;
- 法院立案后,案件由立案庭转至执行局,执行法官将于收到申请执行书后十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的,法院将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银行存款、股权、证券、不动产、机动车辆、保险理财等);
- 法院将根据查控结果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
若被执行人有足额银行存款的,则直接扣划到法院账户,并在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扣除执行费用后,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提款手续,将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办理执行结案手续。
若被执行人没有足额银行存款的,则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反馈的财产情况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制订执行方案,并根据执行方案制作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请相关单位协助执行,启动财产处置措施,根据不同情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法官将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法院可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变卖。
- 法院采取查扣冻等执行措施后,对需拍卖、变卖的财产,将在30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在查明被执行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事项后,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或委托评估的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
- 参考价确定后10日内,法院将启动财产变价程序。参照参考价确定拍卖起拍价或直接变卖的变卖价,并在议价、询价、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拍卖公告或直接进入变卖程序。
- 目前司法实务中,主要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变卖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即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包括淘宝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网络司法拍卖的主要程序如下:
确定拍卖保留价(即起拍价):首次拍卖起拍价不低于评估价或市价的70%;
发布拍卖公告3日前将拍卖事项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
制作、发布拍卖公告:动产在拍卖15日前,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在拍卖30日前发布公告;
竞买人实名交纳保证金,获得竞买资格;
竞买人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拍卖成交后,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若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则本次拍卖流拍,将于30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再次拍卖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20%;再次拍卖流拍的,可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买受人向法院指定账户交付剩余价款;
法院制作拍卖成交裁定,拍卖财产所有权自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3. 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对
在取得执行依据后,若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其所有债权的(包括法院通过财产查控系统及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已不足清偿其所有已知债权、所涉执行案件已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价值较小或难以处置变现等),根据被执行人主体类型不同,债权人可相应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符合破产条件的,可能由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被执行人同意,执行法院将裁定中止对其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破产法院收到材料后30日内审查是否受理被执行人破产案件。
若破产法院裁定受理,则执行法院将解除对被执行人的保全措施,将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在破产程序中清理。债权人可在破产程序中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过行使债权人的表决权等尽可能维护自身权益。若破产法院最终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则执行法院将裁定终结执行。
若破产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则会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由执行法院恢复执行,并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扣冻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据此,为提升债权清偿比例,债权人可争取在债权形成阶段即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物权担保,并在债权未按期获偿后尽快启动财产保全及执行程序,对债务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可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若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若债权人已取得执行依据,或虽尚未取得执行依据但已作为债权人首先查封财产,或对法院查扣冻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则可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书及执行依据,申请参与分配。
根据现行规定及实务操作惯例,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由首封法院主持进行,多项财产分别被不同法院查封的,则由各项财产的在先查封法院分别分配;相关执行法院协商一致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也可将各自查封的财产交由其中一家法院进行处置和分配;共同的上级法院也可通过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将所有案件管辖权集中至一家法院,由该法院处置财产并主持分配,或由共同的上级法院决定确定其中一家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统一处置、统一分配。据此,审慎起见,笔者建议针对债务人的财产被不同法院查封并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债权人可向其所涉债权的执行法院及财产首封法院分别提交申请参与分配材料,若执行法院过多、财产过于分散,债权人可积极与各法院进行沟通,争取将案件交由主要财产所在地的法院主持分配。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后,将首先清偿应优先受偿的债权,对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全部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亦有地方法院(如北京、江苏、重庆、浙江等)规定可对有特殊贡献的债权人(线索提供人、首封债权人、追回财产债权人等)适当多分一定比例。而对参与分配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清偿的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也可随时请求法院执行。
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法院将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法院通知后15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法院将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异议人可自收到法院通知后15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将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