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国际炼化工程项目中合同价格的变更(一)——由合同定价逻辑所导致的变更
简析国际炼化工程项目中合同价格的变更(一)——由合同定价逻辑所导致的变更
前言
国际炼化工程项目一般具有技术复杂、项目周期长、资金额高和利益相关者众多等特点。且与国内项目相比,其合同的当事方来自于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文化背景和项目管理理念。因此,国际炼化工程项目的工程合同通常对包括合同价格(及其变更)在内的各方面内容规定得非常具体、详尽和复杂。但与此同时,该等高度商业化、精细化、复杂化且法律化的合同却给相关从业人员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广义而言,国际炼化工程项目的工程项目中合同价格的变更可能由合同的定价逻辑、工程变更(Change/Variation)或者工程索赔(Claim)所引起。本文拟从由合同定价逻辑所导致的合同价格变更的角度切入,以中国承包商的视角剖析相关具体情形及注意要点,以期对从事国际炼化工程领域工程项目的中国企业有所裨益。
(一)由暂估价格向实际价格的转化所导致的变更
1. 常见的工作范围和定价模式
在讨论合同定价逻辑所导致的合同价格变更之前,首先应当了解国际炼化工程项目中常见的工作范围和定价模式。常见的工作范围包括,设计(Engineering/Design)、采购(Procurement)、运输(Transportation )、现场服务(Site Service)和施工(Construction)等。而相关定价模式可能为固定总价(Fixed Lump Sum)、和成本加成(Cost Plus)或者包干费率(All-in Rates) 。
国际炼化工程项目的业主很可能会要求就承包商工作范围中的不同部分约定不同的定价模式,保证承包商赚取合理利润的同时把控项目的总造价。具体而言:
(1)就设计工作,通常以固定总价的方式报价;
(2)就采购工作而言:其可以以固定总价的方式报价,在该模式下,采购成本和利润不对业主公开,承包商承担了工程量与单价的风险;其也可能采用成本加成的定价模式,在该模式下,承包商将各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成本转嫁给业主,并在其上收取特定百分比的利润,承包商承担工作缺陷所导致的额外费用的风险;
(3)就运输工作,承包商通常与起运点到目的地的各分段的运输公司签约,并以固定总价(Lump Sum)的方式或者运输吨单价的方式报价;
(4)就现场服务工作,承包商通常在与设备供应商约定人工小时费率,并以包干费率(All-in-Rate)的方式报价,或者在部分现场服务工作的范围足够确定的情况下,承包商也可能以固定总价方式报价;
(5)就施工工作而言:其可以以固定总价的方式报价,在该模式下,承包商承担了工程量与单价的全部风险;其也可能区分直接费用(Direct Cost)和间接费用(Indirect Cost),并就直接费用部分基于工程量清单(BOQ)和单价(Unit Rate)的方式报价(如,1米管道,1个焊口,1吨设备或者1米电缆的单价),就间接费用部分则(基于直接费用的特定浮动范围)可以是相对的固定总价。
2. 暂估价格的概念和应用
由此可见,除了以固定总价的方式报价的项目,其他报价模式的工作项目通常都给合同价格中的预付款和里程碑支付的具体数额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国际炼化工程项目的合同中通常在合同的签署日就非以固定总价报价的工作约定暂估价格(Provisional Price),并在合同中附各类别暂估价格的明细(Breakdown)清单。
就采购工作而言,合同可能首先约定如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暂估价格。随后,在承包商向制造厂商实际下单时,相关设备和材料的成本可能(由于详细设计(Detailed Design)或其他原因)已经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增减和变动。此时,就该设备和材料的暂估成本就转化为实际成本,承包商会在该实际价格的基础上再加上利润(Markup)并形成实际价格(Actual Price),并要求业主支付实际价格。
当然,国际炼化工程项目的合同可能不会将前述转化机制的原理阐述得非常明确,但该等商务安排必然会体现在承包商请款时的支付里程碑的相关约定中。比如,合同中可以约定(实务中的里程碑的相关约定将更加特殊、琐碎和复杂):
业主应当:
(1)在承包商提交相应的预付款保函后支付暂估价格的20%的预付款;
(2)在承包商就A类设备和材料实际下订单时支付暂估价格的20%;
(3)在承包商就B类的设备和材料实际下订单时支付实际价格的10%;
(4)在设备和材料达到待运状态(Ready for Shipment)时支付实际价格的30%;
(5)在设备和材料货交第一承运人(To the First Carrier)时支付实际价格的10%;
(6)在项目实现机械竣工(Mechanical Completion)后时支付实际价格的10%。
由此,不难发现,在项目的推进和合同的执行过程中,随着承包商就设备和材料的下单,原先的暂估价格转化为实际价格,合同价格的支付也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业主与承包商还会定期对账,确保双方对此前里程碑中涉及的设备和材料的订单成本(及其加总)无异议,且最终的合同价格应当全部基于设备和材料的实际价格(而非暂估价格)。
3. 承包商的注意事项
就此,中国承包商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在里程碑的支付节点的核查时,承包商应当注意里程碑百分比所对应的基准是暂估价格还是实际价格。特别是对于承包商认为暂估价格将低于实际价格的工程项目,应当在里程碑节点中争取尽早按照实际价格(高者)的基准进行支付,避免业主长期按照暂估价格(低者)作为基准进行支付而导致的承包商“负现金流"或者“垫资"的风险问题。
其次,各个里程碑通常对应的是暂估价格的明细清单中的各个设备和材料的价格,承包商应当在里程碑支付节点中要求业主对该里程碑项下涉及的各个设备和材料进行“按比例" (Pro Rata)(也即,根据达到里程碑支付条件的各个设备和材料占该里程碑项下所涉及的全部的设备和材料的价值比重)的支付,同样也为了避免前述的“负现金流"或者“垫资"的风险问题。
再次,还承包商应当注意明确约定就前述暂估价格向实际价格的转化(Conversion)机制项下的对账规则,包括对账频率(比如,每季度进行对账)和相关对账文件等,确保各个设备和材料下单后的相关暂估价格、实际价格和预付款金额能得以动态调整。
最后,合同当事方还应当就由此产生的合同价格本身的变化载于补充协议中,避免后期争议。
(二)税款/第三方补偿的退还
1. 出口退税/第三方补偿的退还
国际炼化工程项目中的大多数业主通常希望对承包商的工程成本有一定程度的掌握,因为最终业主需要对相关工作项目中的承包商成本买单。因此,就设备和材料部分的成本构成而言,如果承包商采购的设备和材料存在出口退税、第三方补偿(如,退款、折扣等)的情形,工程合同通常约定承包商无权享有该等款项,且业主有权要求承包商就相关款项进行退还。
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工程项目中除了以成本加酬金模式进行报价的工作项目之外还存在着以其他模式进行报价的设备和材料,承包商应当特别注意考虑是否排除前述有关税款/第三方补偿退还规定的适用性。对于以固定总价或者包干费率的模式进行报价的设备和材料,其合同价格与承包商的成本不具有强关联性,且承包商利润并非在成本之上进行特定比例的上浮。因此,工程合同应当对不同报价模式的工作项目予以区别对待和处理。
2. 项目所在国的所得税变化
另外,国际炼化工程项目的工程合同还通常约定合同价格是否包含项目所在国的所得税,以及如果由于项目所在国的所得税政策变化或者项目所在国与承包商所属国的双边“避免双重税收协定"发生变化而导致承包商应当在项目所在国多缴纳所得税的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虽然,不论是国家的宏观所得税政策还是“避免双重税收协定"变化发生变动的理论概率均较小,但在国际局势变幻莫测的今日,中国承包商更为谨慎和保守的做法是,约定在该等情形下业主应当调整合同价格,使承包商就本项目的净收入不受上述变化的影响。
(三)特定材料的价格/汇率变动
虽然不算常见,国际炼化工程项目的合同中的部分工作项目对应的合同价格还可能根据某些特定材料的价格(如,钢筋、管材等)进行调整。由于该等合同价格的调整往往仅局限在施工工作的直接费用或者间接费用中,且考虑到承包商或者施工建设单位确实无法预见或者控制该等特定材料的价格,该等合同价格的调整机制也存在一定谈判空间。
另外,如果工程合同中离岸部分工作的计价货币为强势货币,但支付币种为弱势货币(在岸部分工作的支付币种通常为项目所在国的通用货币),从而与国际主流结算货币存在无法排除的汇率变动风险,中国承包商还应当注意在工程合同中约定该等情形下对合同价格的汇率调整机制,保证承包商在收到业主支付的货币的时点的实际结算货币的数量将根据该时点的银行汇率进行相应调整,使承包商收到的价款为计价货币的合同价款的等值结算。
结语
以上是对国际炼化工程项目的合同中由合同定价逻辑所导致的合同价格变更的具体情形的简要分析和注意要点提示,后续笔者还将结合项目实务经验对国际炼化工程项目的合同中的工程变更或者索赔所引起的合同价格变更另行讨论,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