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2024年江浙沪商业贿赂案例评析(上篇)
2023-2024年江浙沪商业贿赂案例评析(上篇)
在当今商业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商业贿赂作为一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公平竞争原则的违法行为,始终是立法、执法、司法层面重点关注的问题。近两年,我国在商业贿赂领域的立法持续收紧,执法力度不断加强,我国在打击商业贿赂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本文将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江浙沪地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以及律商网、威科先行等法律数据库检索到的2023年以及2024年江浙沪商业贿赂案例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整体概况以及典型案例[1]进行盘点和分析,揭示企业运营过程中的商业贿赂相关风险点,为企业开展反商业贿赂的合规工作提供参考及建议。
一、立法动态
(一)国家层面立法动态
2024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以下简称“2024年反法修订草案”),这是继2022年1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2022年反法修订草案”)后,就《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时隔两年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反法修订草案曾将“交易相对方”纳入受贿对象范围,一度引发争议,2024年反法修订草案则未将其纳入贿赂对象中,体现了对该争议问题的调整。相较于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2024年反法修订草案在反商业贿赂条款中增加了对受贿人违法责任的规定,填补了现行法律的不足。就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力度而言,2024年反法修订草案相较于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明显加重,不仅调整了处罚金额,并且新增了个人的法律责任。
在刑事领域,2024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二)》”)正式施行,该法对于反商业贿赂的合规实务影响深远。《刑法修正案(十二)》贯彻了受贿行贿一起查的要求,调整了行贿罪的起刑点及刑罚档次[2],增加了行贿罪从重处罚的情形[3],对于涉单位贿赂犯罪的刑罚也进行了调整[4],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二)地方层面立法动态
江浙沪地区一直积极推进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立法工作。
在江苏地区,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24日公布了《江苏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征求意见稿)》,针对该条例的废旧立新工作已经作为预备项目被列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5],可以预见其正式成文后将成为江苏地区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纲领性规范。在浙江地区,《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自2000年公布以来,历经两次修订,现行修订版本由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于2022年7月29日公布,并于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上海地区,《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自1995年公布以来,历经三次修订,现行修订版本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10月27日公布,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江浙沪商业贿赂案例的概况
(一)行政处罚
2023-2024年,江浙沪地区共检索到197起商业贿赂行政处罚案件,数量远超过往,平均每年为2022年检索数量的两倍,反映出行政执法机关对该领域的高度重视。处罚手段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据我们检索,罚款金额多集中在10万元至30万元之间,少数案件罚款金额超过50万元,极个别案件罚款金额达 100 万元以上。[6]
值得注意的是,各地执法机关在执法时,愈发注重“过罚相当”原则。例如,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明确了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的情形,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发布了相关裁量基准。
另外,2024年反法修订草案中关于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明确了“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交易活动中收受贿赂”,贯彻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7](以下简称“《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中的“受贿行贿一起查”的理念,表明未来对商业贿赂的监管将更加全面。
(二)刑事处罚
2023-2024年,江浙沪地区共检索到239起商业贿赂刑事案件。其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案件共111起,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案件共35起,受贿罪(《刑法》第385条、第388条)案件共64起,行贿罪(《刑法》第389条)案件共13起,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案件共14起,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388条)案件1起,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条)案件1起。
伴随《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出台,关于商业贿赂刑事处罚,企业尤需注意新增的行贿罪从重处罚的情形。同时,从上述统计结果可以看出,司法机关除了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外,也高度重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案件所属行业分布上,2023-2024年江浙沪地区对医药、建设工程、银行等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进行了重点打击。在医疗领域,司法机关对于通过给予医生回扣的方式获取药品交易机会、以及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贿赂款等行为进行了处罚;在工程建设各环节,司法机关对相关工作人员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在银行融资领域,司法机关对银行网点柜员等在审查申请材料等过程中提供帮助并收取“好处费”的行为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进行了处罚。
(三)“行刑纪”衔接
2021年9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明确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基本原则、启动情形等具体内容,有力地推动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对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并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根据职能职责严肃惩治行贿行为。
为持续贯彻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继2022年4月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后[8],2023年3月12日,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国家监察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第二批共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9]。以典型案例为指导,可助推预防行贿犯罪,提高受贿行贿一起查的综合治理效能。
三、重点行业典型案例评析
(一)医药行业
2023-2024年度国家层面针对医药行业多次进行修法和发布规定。
在刑事领域,《刑法修正案(十二)》针对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增添了从重处罚情节,其中规定“(六)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故而药品、医疗领域发生的商业贿赂符合该条款规定的从重情形。
在行政监管领域,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十四部委联合印发的《2024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中明确了要“持续规范医药生产流通秩序,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决心。重点关注假借学术讲课取酬、外送检验、外配处方、网上开药等方式收受回扣的问题,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的问题。同时,为落实《工作要点》中的要求,相关部门也制定了相关规范性文件。例如,为落实“加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防范医药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合规指引,督促落实合规经营的主体责任”这一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年1月10日正式发布了《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该指引对医药企业建设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管理体系提出了具体要求与建议,并列明了医药企业商业贿赂的具体情形以强调对商业贿赂风险的识别与防范。再如,为“强化准入标准及行为指引,不断完善医药代表管理,构建医疗器械购销领域防范商业贿赂的系统监管体系”,国家药监局综合司也于2024年11月27日发布《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了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制度以及对于药品学术推广、医药代表接待等的具体要求。
在地方层面,上海市十四部门[10]于2024年9月20日发布了《上海市2024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江苏省于2021年11月15日发布了《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1-2024年)的通知》;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十部门于2017年7月24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11]。
以下,我们将就江浙沪地区2023-2024年度发生于医药领域的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典型案件进行梳理,并加以简要分析。
1. 行政监管领域
点击可查看大图
案例评析:
当事人的全资子公司为完成当事人给其制定的药品销售业务目标,通过向医院药品采购委托代理人和医院药品采购工作人员给予回扣的方式提高医院对特定药品的采购量,客观上促进了特定药品供应商向医院销售该药品,排挤了其他药品经销商的销售机会。对于该全资子公司给予回扣的行为,当事人知晓并同意,且该全资子公司用以支付回扣的资金亦系当事人提供。本案中,当事人虽并不直接给予回扣,也并未决定具体向医院药品采购委托代理人和医院药品采购工作人员给予回扣的比例,但其知晓且同意全资子公司支付回扣的行为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在药品销售领域,商业贿赂通常表现为支付回扣、返利、推广费、“好处费”、“关照费”等形式。
2. 民事领域
点击可查看大图
案例评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商业贿赂的民事责任,即“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实践中,有关商业贿赂的民事纠纷较少关于损害赔偿请求,更多是因违反廉洁条款中的约定,从而要求解除合同或支付违约金。在我们搜索到的商业贿赂民事诉讼案件中,除有刑事判决或行政处罚在先的贿赂行为,往往由于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法院较少支持基于违反廉洁条款所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请求,本案亦如此。同时,在商业贿赂中涉及刑民同时起诉的,民事案件中有关商业贿赂的事实判断会暂缓进行,待刑事案件审判完毕后再进行判断。
3.刑事领域
点击可查看大图
案例评析:
根据《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意见》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本案中,李某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帮助特定种类药品进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从而能够使该类药品销量增加,构成了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本案情形也符合《刑法修正案(十二)》中规定的从重情形,应予特别防范和注意。
下篇预告
本文系2023-2024年江浙沪商业贿赂案例评析系列文章的上篇。下篇文章将继续对建设工程行业、电商行业、物流行业的典型案例进行回顾和分析,并揭示此类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风险点,敬请读者期待。
[注]
[1]本文数据统计最后更新时间为2025年1月8日。所有的数据均来源于对政府网站及数据库公示案例的统计,受限于关键词检索的影响,不排除有其他商业贿赂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或刑事判决书未被检索的情况;亦不排除有2023-2024年度与商业贿赂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或刑事判决书在本文数据统计最后更新时间后公布的可能性,敬请读者知悉。
[2]将前两档刑罚“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四)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
(五)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六)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4]将《刑法》第387条单位受贿罪的刑罚由原来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档,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两档;在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的刑罚中增加了“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档;将第393条单位行贿罪的刑罚由原来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档,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两档。
[5]参见《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http://www.jsrd.gov.cn/qwfb/gzjh/202502/t20250206_576135.shtml.
[6]江苏丰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宁溧市监处罚〔2024〕18号。
[7]参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https://www.ccdi.gov.cn/toutiao/202109/t20210908_249687.html.
[8]参见《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https://www.ccdi.gov.cn/toutiaon/202204/t20220420_187444.html.
[9]参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检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 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行贿犯罪》: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303/t20230329_609053.shtml#1.
[10]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审计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11]http://wjw.ningbo.gov.cn/art/2017/8/1/art_1229129177_490492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