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外投资限制框架及《2026财年国防授权法案》最新进展(下)
美国对外投资限制框架及《2026财年国防授权法案》最新进展(下)
上期回顾
在《美国对外投资限制框架及<2026财年国防授权法案>最新进展(上)》中,我们着重向读者介绍了在《关于美国在受关注国家的特定国家安全技术和产品领域投资的规定》(“最终规则”)下的美国现行对外投资限制框架及其规管逻辑和维度,本文将根据美国《2026财年国防授权法案》中涉及对外投资限制的部分进一步介绍,并与最终规则对比,提出受到美国对外投资限制的主体在华投资的应对措施及建议。
一、《2026财年国防授权法案》授权美国财政部进一步修改现行对外投资限制框架
2025年12月18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2026财年国防授权法案》(“NDAA 2026”),使NDAA 2026正式成为法律。其中,作为NDAA 2026第LXXXV编的《全面对外投资国家安全法》(Comprehensive Outbound Investment National Security Act, "COINS Act"),授权美国财政部对美国现行对外投资限制框架进一步修改(具体拟修改内容详见附录),主要关注点如下:
1、等待实施法规的进一步制定
美国财政部应在NDAA 2026颁布后的450天内制定实施法规,以要求在以下交易完成后的30日内进行申报:
即,美国主体或其受控的外国实体在明知的情况下,从事涉及:
(1)被禁止技术的受覆盖国家安全交易(covered national security transaction)[1];或
(2)需申报技术(notifiable technology)的受覆盖国家安全交易。
从立法层面看,COINS Act主要明确了美国财政部应就上述特定交易建立一项申报制度,未明确是否对任何特定交易设定禁止性标准。相关交易是否被禁止、以及禁止或申报的具体适用范围,仍有待美国财政部在后续的实施法规中予以明确和细化。
2、“受关注国家”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现行对外投资管制框架仅对投向“受关注国家”的相关交易进行规管。COINS Act未对前述机制本身作出调整,但将“受关注国家”的范围从(1)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进一步扩大至包括(2)古巴、(3)伊朗、(4)朝鲜、(5)俄罗斯以及(6)委内瑞拉。
3、受限制行业的进一步扩张
在行业范围方面,现行对外投资管制框架限制美国主体对(1)半导体和微电子、(2)量子信息技术、和(3)人工智能三个行业中的主体进行受限交易。COINS Act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受规管行业范围扩展至:(4)高性能计算与超级计算,以及(5)高超音速系统。
在监管标准上,现行对外投资管制框架仅规管涉及达到特定技术参数/门槛的活动的交易。例如,最终规则规定,涉及使用超过10^23运算量标准的算力训练的交易项目需申报,涉及使用超过10^25运算量标准的算力训练的交易项目应被禁止。COINS Act并未明确新的禁止/申报标准,留待美国财政部在后续的实施法规中予以明确和细化。
4、“受覆盖的外国主体”定义逻辑偏重于国家/政府控制的主体
COINS Act中的“受覆盖的外国主体(covered foreign person)”的定义逻辑与最终规则略有不同[2],COINS Act中“受覆盖的外国主体”的定义为:
(1)在受关注国家设立、主要营业地位于受关注国家,或依据受关注国家法律设立;
(2)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成员,或为受关注国家的政治领导层成员;
(3)由受关注国家,或前述第(1)或(2)项所述实体,或受关注国家的国家或政府(包括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或工具性实体)的指挥或控制;以及
(4)由受关注国家,或前述第(1)或(2)项所述实体,或受关注国家的国家或政府(包括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或工具性实体)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50%或以上的所有权。
根据上述定义,可以观察到,最终规则对于受覆盖的外国主体的定义更侧重于从事受限制行业的相关活动的主体,而COINS Act的定义更偏重于国家/政府控制的主体。同时,COINS Act本次明确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成员,或为受关注国家的政治领导层成员”纳入受覆盖的外国主体范围。尽管COINS Act中已进一步扩大了“受关注国家”范围,可以观察到,美国主体对华投资仍旧是美国对外投资限制框架规管的主流。
5、进一步扩展受限制的交易类型和例外情形
COINS Act中涉及的受限制交易类型基本涵盖最终规则中所有覆盖的交易类型,并新增一种受限制交易类型,即美国主体明知并指使(knowingly directing)非美国主体从事涉及禁止技术或需申报技术的相关活动,且该美国主体明知如果由其直接从事,该等活动将构成受覆盖的国家安全交易。该类交易情形已在最终规则中禁止,但COINS Act此次明确将其作为一种受限制交易类型。
另外,COINS Act中规定了更多的交易例外情形,包括被认定为“最低额度(de minimis)”的交易,以及符合美国国家利益的交易等,详见本文附录部分。
6、法律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如违反根据COINS Act及其后续的实施法规所确立的新的对外投资监管要求,相关法律责任可能不仅限于民事罚款。在特定情形下,美国财政部有可能要求已完成的被禁止交易采取资产剥离/出售等补救措施。
7、持续关注
COINS Act要求美国财政部在其颁布后450天内制定新的对外投资监管框架的具体实施规定。鉴于相关实施规定尚未落地,建议从事被规管行业的中国企业,以及可能投向受规管行业的受限投资方(如美元基金等),持续关注相关法规制定进展,并及时评估其对投资安排的潜在影响。
二、美国主体在华投资的应对措施与建议
1、美国主体在华直接投资(或通过其控制的外国实体间接投资)应进行合理、尽责的(reasonable and diligent)尽职调查
(1)美国财政部在评估美国主体(对美国主体的判断标准具体请见本文上篇)是否进行合理、尽责的尽职调查时,会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
(a) 对投资标的或交易对手方进行的调查和提出的问题;
(b) 美国主体从投资标的或交易对手方获得或试图获得的关于交易是否为受覆盖交易以及投资标的或交易对手方是否为受覆盖的外国主体的陈述与保证;
(c) 美国主体在交易时为获取并考虑非公开信息所做的努力;
(d) 美国主体在交易时为获取并考虑公开可获得的信息所做的努力;
(e) 美国主体是否故意回避获悉相关信息;
(f) 是否存在预警迹象,例如是否存在投资标的或交易对手方回避问题或拒绝提供信息或拒绝提供合同中陈述与保证相关条款的行为;
(g) 使用公开和商业数据库以识别和核实投资标的或其他相关交易对方的相关信息。
(2)美国主体拟直接投资或通过其控制的外国实体间接投资于中国(含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标的公司时,应对投资标的从事具体业务进行全方位的尽职调查,包括对投资标的高管人员、业务人员的访谈,以及通过网络公开途径信息和投资标的提供信息和资料的审阅,以确认其是否从事受限制行业。
(3)在签署关于拟定交易的相关文件时,应尽量取得投资标的及交易对手方关于投资标的不从事受限制行业的相关陈述与保证(如确认为需申报交易的,可将投资标的不从事的业务范围相关陈述与保证适当限缩)。如无法取得该等陈述与保证,应至少保留该美国主体作为投资者曾提出该要求的书面证据。需要提示的是,拒绝提供相关陈述与保证的行为已经属于美国财政部用于评估美国主体是否合理、尽责调查的预警迹象。
(4)美国主体应对其控制的、在中国的已投公司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及时了解已投公司在中国的进一步业务开展和对外投资计划,如可能涉及受限制行业的,应及时与被投公司进行确认,并根据具体情况履行相关义务。
2、美国主体作为基金LP进行投资前的注意事项
(1)若美国主体拟作为LP投资于某专项基金,则应在投资前即明确了解该基金拟投向的底层项目及其经营业务范围,若可能涉及受覆盖交易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停止投资计划或履行相关申报义务。
(2)若美国主体拟作为LP投资于某盲池基金,且拟定投资可能涉及在华受限制行业相关项目的,美国主体作为LP应当确保持续满足“例外交易”的条件,即:
(a) 美国主体作为LP,对非美国的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组合型基金(FoF)或者其他集合类投资基金承诺出资额为200万美元及以下;或
(b) 美国主体已经通过合同约定保证其出资不会被此类基金用于受限业务。
3、落入美国人士范围的董事、高管应回避在华投资项目中的决策程序
(1)如美国人士担任董事、高管以及其他可能涉及投资决策权限的职位(如投资委员会委员等),则在其任职实体开展对华投资项目前,应及时了解项目是否涉及受覆盖交易,如涉及,则应及时退出项目并回避所有关于该项目的协商、谈判、讨论、决策过程。
(2)需要提示的是,如前所述,目前仅位于美国境内即可使得自然人落入“美国人士”的范围,故公司、机构的相关董事、高管在拟进行在华投资受覆盖交易期间,应提前做好规划,需考虑在拟定投资交易过程中入境美国的相关风险。
4、持续关注COINS Act对美国对外投资监管框架的进一步修改
如本文第一部分第7点所述,尽管NDAA 2026授权美国财政部后续对美国对外投资监管框架进行进一步修改,在美国财政部制定/修改的新规正式出台前,最终规则的规管内容和相应法律责任仍保持不变。我们建议美国主体保持对相关规则修改、出台的持续关注,并及时调整未来的投资项目计划。

扫描二维码可查看
附录:《COINS Act拟对现行对外投资限制框架的主要修改》
[注]
[1]与最终规则的定义略有不同,COINS Act中将受到COINS Act规管的交易定义为“受覆盖的国家安全交易(covered national security transaction)”。
[2]从定义角度,COINS Act定义的“受覆盖的外国主体”不包括“从事受限制活动/技术”这一维度,而是将“受限制技术”/“禁止技术”作为单独的维度进行定义;而最终规则则通过“受覆盖的外国主体”这一定义直接涵盖“从事受限制活动/技术”这一维度,故COINS Act和最终规则的定义逻辑略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