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持有股权的婚后增值收益,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婚前持有股权的婚后增值收益,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例时间、地点与人物均为化名)2026年初春,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现场气氛凝重。张小蕊(化名)攥着厚厚的案卷,眼神满是委屈与不甘。对面端坐的,是她相伴五年、如今对簿公堂的丈夫李强(化名)。李强是一名风光无限的科技公司创始人,婚姻末期,二人耗尽过往情分,陷入了离婚拉锯战,而这场纠纷的核心,无关柴米油盐的感情纠葛,只关乎一笔千万级的股权归属:李强婚前就已持有的公司股权,在婚后有较高增值,这个增值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能不能分、怎么分,成了两人关于离婚最大的分歧。
张小蕊的诉求直白又接地气:“股权是他婚前的我认,但婚后这五年,我对外为他个人给公司的担保扛风险,对内包揽家里所有大小事,替他守住所有后方安稳,让他毫无后顾之忧搞事业、赚增值,凭什么我一点都分不到?”
可李强的态度十分坚决:“公司增值是行业风口、资本市场加持的结果,是市场大势造就的,跟我个人无关,更跟婚姻、跟对方的付出没关系。”
这场当庭对峙,也是无数同类离婚案件的争议核心:夫妻一方婚前持有的股权,婚后靠管理经营、市场变化增值,另一半到底有没有份?
一、两种股权增值,命运天差地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条法律的适用,通俗来说就是:哪怕出资本金是你婚前自己的,只要结婚之后,靠着夫妻任意一方的经营打理、或者两个人的共同付出,让这笔股权投资生出了新收益,多出来的这部分钱,就是夫妻共有的,不是某一个人的私产。法律的底层逻辑很温情也很公平:婚姻的财产权益本质是类似合伙经营的共同体,一方在外打拼搞事业,另一方在家兜底守家庭,事业的增值本就该双向共享。
不过,法律也绝不“一刀切”,特意留了专属例外,也是很多创业者用来抗辩的核心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一方持有的股权婚后收益是否系共同财产的核心裁判规则就是:婚前股权的婚后自然增值,归持股人个人,离婚不用分;婚前股权的婚后主动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必须依法分割。我国婚姻财产制度,始终遵循“共同所有为原则、个人所有为例外”,既保护个人婚前财富,也绝不辜负婚姻里的共同付出。
很多普通人分不清“自然增值”“主动增值”这两种增值的区别,我们来做一下解释和说明。
自然增值类似“躺赚”的市场红利,即股权增值,是因市场变化推着股权涨价,夫妻双方谁都没直接出力、没花钱、没费精力,类似纯粹靠市场价格变化赚钱。
主动增值类似“投入”精力换来的成果,即直接靠夫妻一方或双方的主动经营打理、脑力劳动、资金投入、风险连带等,靠“经营”产生的增值,市场大势、通货膨胀也可能是间接辅助。这类,就是主动增值。
上述逻辑一旦进入司法实践,或就变得错综复杂。股权增值从来不是单一因素决定的:行业风口、市场行情、创始人的经营能力、团队执行力、资本运作、风险承担,每一项都左右着股权价格,或很难直接区分是“市场送的红利”还是“自然人经营的收益”。尤其是科技类轻资产公司,估值暴涨更是常态,公司估值从百万级飙升到亿级,到底是踩中了行业风口的自然涨价、还是创始人婚后打拼、全力经营的成果?普通人分不清,法官甄别起来也有难度;此外,股权增值大多是账面权益上涨,不是实际落袋的现金,属于看得见、摸不着的预期收益,本身就充满不确定性。
也正是因为这份复杂性,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同案不同判”的尴尬:有的法院偏向创业者,把股权增值归为自然增值;有的法院偏向守护配偶权益,认可婚姻里的隐性付出,认定为主动增值;而张小蕊与李强的这场官司,就是这类争议典型样例的缩影。
二、国内类案的司法实践观点
规范层面的清晰并不必然消解实践中的争议。婚前股权婚后增值的权属认定,核心在于对“自然增值”与“主动增值”的区分——前者归个人所有,后者属夫妻共同财产。然而,股权增值的驱动因素往往交织着市场行情、经营管理、资本运作等多重变量,难以简单归类。正因如此,配偶一方当事人在举证义务上能够顺利证明持股方参与生产经营或是此类案件审理的关键。下面我们将结合国内的多份裁判案例,围绕婚前股权婚后增值、分红收益等权属争议,厘清司法裁判统一规则。
(一)审判观点:婚前股权婚后增值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配偶能够证明持股方在婚后对企业实施了经营管理行为,法院原则上会认为由此产生的企业增值即属于主动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粤01民终29096号判决中明确指出,利致公司系罗某1婚前与案外人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罗某1持有的90%股权依法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但罗某1作为公司原始股东,婚后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投入了一定精力,因公司经营带来的股权增值属经营性收益,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8635号判决从另一角度丰富了这一规则。该案中,朱某1持有的某1公司、某2公司股权虽于婚后完成工商登记,但出资验资均发生于婚前,法院认定该等股权仅为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形式转化。然而,法院同时认定,朱某1婚前持有的全部股权在婚后实施经营行为所产生的收益,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4民终2001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民终字第121号等判例均持相同观点。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孳息、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在“自然增值”与“主动增值”的界定上,法院普遍作出严格限缩解释。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1民再61号判决界定,自然增值仅指纯市场波动、无任何人为操作的增值,持股人婚内参与股权交易、公司管理即排除该例外。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7民再6号再审判决、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8民终285号判决一致认定,婚前股权婚内增值依托公司生产经营、股东管理行为产生,与被动派生的孳息、纯市场自然增值完全区分,属于典型婚内投资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年海民初字第27327号判决将这一规则延伸至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情形。判决中明确婚前股权婚后上市、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产生的增值,系经营运作成果,不属于自然增值,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审判观点的逻辑链条可以概括为:持股方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决策,行使股东权利,投入劳动管理,其行为构成经营管理,股权增值来源于经营行为,不适用“自然增值”例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经营管理行为的举证标准
然而,一旦配偶一方对经营管理的举证不足,就将面临法院认定企业增值属于自然增值,无法分割相关增值收益的后果。从证明难度来看,不能仅依据持股方在名义上具有股东身份来主张分割,配偶方还需要能够提供明显的证据证明持股方在婚后实际投入了经营劳动,并实质性参与了公司日常管理。如下案例即出现此类情况,值得配偶方注意。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在(2024)沪0109民初11507号判决中即持此立场。该案中,王某1婚前继承其父在某某公司3.53%的股权,婚后公司经历两次增资,王某1的出资额从100万元增至195万元,持股比例从4.94%变更为4.875%。王某1的丈夫张某主张,婚后增资部分及股权分红收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确认王某1婚后未在公司担任职务、未参与经营管理,仅是股东身份,该收益的获得应系来源于原始股权的存在,系原始股权及增值所产生的孳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判决的裁判逻辑在于:仅有股东身份、未实际投入经营劳动,不构成“经营管理”,故股权收益仍属个人财产。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5)豫09民终1787号判决则从另一角度补充了这一裁判逻辑。该案中,张某甲在与叶某结婚前已向某某高频焊管厂出资4万元,享有20%股权。婚后该厂改制为某某制管厂,张某甲的股权金额增至70万元。叶某主张该增值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本人与张某甲参与了企业经营活动,婚后产生的股东分红与张某甲、叶某所付出的劳务、扶持无关,系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张某甲的个人财产。该判决的逻辑在于:即使持股方客观上参与了经营,但配偶方未能就此提供有效证据,法院即不支持其主张。
(三)特殊情形下的权属认定与分割规则
在确认婚前股权婚后增值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司法实践进一步回应了若干特殊情形下的争议,包括股权已转让或赠与、对增值的具体金额举证不能等问题。从这些案例来看,法院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核心标准还是配偶方能否证明持股方参与经营管理,达到这一标准的情况下,股权已被转让等特殊情形仅影响分割方式与具体数额,不否定增值收益的夫妻共同财产属性。
1、股权转让、赠与不改变收益权属。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8民终285号判决明确,付某1于2014年将其婚前持有的1%股权赠与其子付某2,这一事实不影响该股权在付某1与马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5民初48号判决亦持相同立场,认定白某在玉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玉河建筑公司的股权份额虽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但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参与经营和管理,股权所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权后续状态的变化不影响这一权属认定。
2、举证不能仅暂缓分割而非否定共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8民终3736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终6731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民初74237号等判决均明确,无法举证增值金额、评估资料不全、涉及其他股东权益的,仅暂不予实体分割,当事人可另行举证起诉,不改变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属性。安徽高院(2023)皖民申9510号、广西梧州中院(2022)桂04民终667号等判例亦佐证,婚前股权婚内经营分红、溢价增值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不清的案件仅发回重审核查,不否定共有权属。
综上所述,对于此类案件而言,核心还是配偶方需要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持股方对公司进行了经营管理,其主动参与是公司增值的核心原因。就案件发展趋势而言,近年来各地法院对“自然增值”的限缩解释愈发严格,对婚姻共同体中隐性投入(包括经营管理、家务劳动、风险共担等)的经济价值给予日益充分的认可与保护。但对举证义务而言,配偶方仍然不能掉以轻心,需要在个案中深入研究管辖法院对“经营管理”事实的认定倾向与举证要求,并围绕这一核心要素组织证据、设计诉讼策略。管辖法院的选择、经营证据的组织与呈现、证人证言的准备等,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影响案件的最终走向。
回头看张小蕊和李强的案子,刚好契合上述判例的核心情形:李强婚后全职深耕公司经营,张小蕊既连带提供了风险担保,又投入了家庭事务,是具代表性的股权增值分割案的样例。
三、男方婚前股权、婚后增值的过程
2021年1月,张小蕊与李强登记结婚。彼时的李强,已经创办了中州引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年,主营智能家居产品,在行业内小有名气,但企业还在爬坡期,没有实现规模化盈利,整体体量有限。
李强的股权架构是科技创业者的典型配置:直接持有公司40%股权,同时作为创始人、董事长兼CEO,实际控制着公司的经营决策。婚前公司刚成立,公司整体估值约7,500万元,李强名下40%股权对应价值约3,000万元,该部分股权系其婚前个人财产。
而二人的五年婚姻,恰好撞上了企业飞速发展的黄金期,也是股权价值暴涨的关键期。婚后的李强,把所有时间和精力都放在了公司运营上,2023至2024年连续搞定A轮、B轮两轮大额融资,引来多家专业投资机构。为了拿到融资、推动企业发展,他签下了业绩对赌和股权回购协议,一旦公司业绩不达标、或者创始人离职,就要承担巨额的回购责任,个人身家彻底和公司绑定,张小蕊也依配偶身份签订了“配偶同意”条款,承诺以共同财产为丈夫的连带担保承担责任。
投资协议里有一条关键约定:李强必须将全部工作时间、精力投入公司,也不可对外兼职。这也印证了资本的真实逻辑:投资人投的不只是公司业务,更是创始人本人的能力、精力和持续付出。后续公司的估值上涨,本质就是资本市场对李强婚后全职劳动价值的认可。伴随着每一轮融资中投资人的溢价增资,李强的持股比例从婚前的40%被逐步稀释至约25%。
然而,股权比例的稀释并不等同于股权价值的缩水。恰恰相反,正是投资人的真金白银和资本市场对公司前景的认可,推动公司估值实现跨越式增长,从婚前不到1亿元,到2024年末突破8亿元。李强名下的股权虽然占比下降,但其对应的公司所有者权益价值却从婚前的约3,000万元增长至约2亿元,账面增值超过1.7亿元。
有读者可能会问:既然多轮融资都是投资人出钱,李强没有继续出资,为什么股权增值还能算作他的“主动经营成果”?
这恰恰是理解本案裁判逻辑的关键所在。李强虽然没有直接出资,但他在整个企业发展过程中始终作为“总舵手”把控方向,并在核心关键事项上主导决策,对企业保持深入的经营管理。同时,从资产的角度,李强在每一轮融资中也付出了巨大的“隐性代价”:签订业绩对赌与股权回购协议,承诺未来数年的营收和利润目标,一旦未达标,需以个人财产进行现金补偿或股权回购。
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一系列业绩协议的签署与履行,正是创始人“经营行为”的核心体现,即不是以资金投入,而是以个人信誉、劳动、精力和潜在风险承担作为“资本”,换取公司估值的大幅增长。投资机构愿意以高溢价入股的底层逻辑正在于此:他们投的从来不只是公司当下的资产,更是创始人本人未来的持续付出。
换言之,投资人的资金是公司增值的“燃料”,而李强的经营劳动、战略决策、风险兜底,才是点燃这团火的“火种”。二者共同推动了公司估值的爆发式增长。
2025年初,二人感情彻底破裂,走到离婚地步,张小蕊提起诉讼,核心诉求就是分割这男方持有股权的婚后增值。
四、法院裁判:增值属夫妻共同财产
此案在中州市历经一审和二审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裁判大相径庭:一审法院认为,股权增值系“自然增值”、是公司引入投资人后的公积金数额的变化,与男方婚后投入没有直接关系,男方的工资、薪金、婚后的分红是共同财产,但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不是共同财产;但二审法院却认为,公司财报中,股权增值的公积金变化是男方在婚后进行融资谈判、业绩对赌协议、经营投入的结果,股权增值是主动增值,财报中男方股东所有者权益的增加部分,是共同财产。
二审裁判观点,纠正了一审裁判的错误:认为一审只把股权增值归因于市场行情、资本调整,忽略了李强作为核心创始人在婚后多轮融资中以个人信誉、对赌承诺、全职投入为代价推动企业估值跃升的核心事实,彻底混淆了自然增值与主动增值的法定边界,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同时,二审法院指出,除了婚后工资、薪金与公司股东分红,从财报所有者权益角度,李强婚后以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全程主导多轮融资、签署数千万元对赌回购协议、推动企业规模化扩张,其持续的经营劳动、高额的风险承担,是公司财报股东所有者权益增值溢价的原因之一,符合夫妻共同经营投资收益的法定特征,案涉婚内公司股权增值(哪怕还只是体现在企业财报中,并未实际税后分红发放到股东的账户上),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五、增值有多少,股权评估如何推?
解决了“股权增值是否共同财产”的问题,就会面临下一关键问题:“增值了多少”。本案审理的一大难点,也是极其牵动人心的问题: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没有公开交易价格,怎么精准算出增值金额?
在讨论如何计算增值之前,有一个前置问题值得引起重视:如果配偶无法证明“股权在婚内实际发生了可量化的增值”,则根本进入不了评估环节。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在(2019)川0704民初1936号判决中即展示了这一困境。该案中,郭某某在与黄某某登记结婚前已持有绵阳山大物资有限公司20%股权,婚后继续参与公司经营并担任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主张该股权婚后增值及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确认郭某某以1万元对价向女儿转让20%股权的行为无效。但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郭某某婚后继续参与经营,但“现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郭某某名下股权在原告与郭某某结婚后出现增值,故不能认定原告在被告所转让的股权中享有部分财产权利”。该案因配偶方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增值事实,法院直接驳回了分割请求,根本未进入评估环节。
该案的警示意义在于:即便持股方婚后实际参与经营,如果配偶无法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股权在婚内发生了可量化的增值(如公司估值增长、所有者权益增加等),法院可能直接驳回分割请求和评估请求,不会启动司法评估程序。
与上市公司股票实时有价、随时可查不同,非上市公司股权没有统一交易市场,价格不能直接看出。尤其是科技轻资产企业,核心价值是技术、团队、品牌、商业模式,这些无形资产都不会体现在账面报表中,估值难度较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重难点。
为了相对客观地评估出非上市企业股权的实际价值,当事人通常需要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司法鉴定,由人民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在评估过程中进行专业测算,必要时还需要同步进行审计和评估。
司法鉴定的流程通常如下:
第一,随机摇号选专业机构。法院不会指定评估机构,而是组织双方摇号遴选。这类机构熟悉评估的行业规范和鉴定估值规则,能最大程度避免因行业认知不足导致的估值偏差,鉴定结果相对专业可信。
第二,锁定双评估基准日。想要精准算出婚内增值,必须确定两个关键时间点:一是结婚登记日,核算股权婚前初始价值;二是案件评估基准日,核算股权婚内现行价值,两个数值的差额,就是法定的婚内股权增值金额。一般案件评估基准日如果双方不能协商,则由法院依职权确定。
第三,全面收集评估材料。评估机构会向法院反馈鉴定需要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近期审计财报、融资协议、对赌协议、工商档案、知识产权清单、重大业务合同、财务预测报告等。此时会由被评估公司自行提供,对于被评估公司拒不提供相关财务资料或明显提供虚假资料的,经过当事人申请,法院可能还会调查取证或出具调查令由代理人前往调取。收集的评估资料通常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才能作为鉴定材料提供给鉴定机构。部分情况下,法院可能也会依当事人申请直接同意进行司法审计,获取较为真实的底层财务数据以供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匹配科学的评估方法。司法评估有三种通用方法,适配不同企业类型,选错方法会直接导致估值受质疑:
(1)资产基础法(成本法):看企业账面固定资产价值,适合厂房、设备居多的重资产企业,不适用于本案这类轻资产科技公司,该方法一般无法体现技术、团队、品牌带来的估值溢价。
(2)收益法:通过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盈利水平,折算股权当下价值,一般适用高成长、轻资产科技企业,能相对客观体现企业的未来价值,但存在少量合理假设空间。
(3)市场法:参考同行业同类企业的融资、并购估值标准,结合企业真实的融资数据调整核算。
第五,初稿公示+异议修正。评估机构出具初步估值报告后,有的地区的鉴定机构,会提前给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发“建议稿”,双方可以针对数据误差、方法选用、假设不合理等问题,提出书面异议。鉴定机构再作针对性修正;也有的鉴定评估机构,直接发送的是最终敲章、备案的正式版本。
第六,当庭质证,由法院通过裁决采信。最终盖章、备案的评估报告属于法定司法鉴定证据,必须当庭接受双方质证,评估人员根据需要出庭答疑,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佐证,确保估值结果合法有效,最终作为法院裁判的重要参考依据。
从司法实践的趋势来看,法院的裁判倾向于公平,摒弃“婚前财产一概归个人”的一刀切思维,多数裁判都穿透财产表象,实质考量婚姻存续期间的人力投入、风险承担、资源贡献,尊重婚姻共同体的双向付出,平衡夫妻之间由职责分工带来的权益分配。
结语:婚姻财产分割,是一场投入与回报的公正衡平
婚姻需要感性的相爱相守,但财产分割也要依托理性的法律规则。法律之所以费力区分自然增值与主动增值,之所以认可家务劳动、风险共担的经济价值,本质就是为了实现付出与回报对等、权利与义务平衡的朴素公平;离婚财产分割,从来不是简单的数字加减,而是对一段婚姻全程付出的公正衡平。那些深夜的坚守、风险的共担、默默的成全,从来都不该被“市场红利”的借口轻易抹杀。法治的温度,就在于让婚姻里每一份真诚的付出,都能被看见、被尊重、被公平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