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合规三部曲(一)|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全解析:制度规则与企业影响研判
CBAM合规三部曲(一)|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全解析:制度规则与企业影响研判
在国内,CBAM俗称“碳关税”。这一表述虽便于传播理解,却也容易带来认知偏差:从制度构造看,CBAM并非欧盟共同关税税则项下新增的传统关税税种,而是以CBAM证书为载体、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相衔接的环境政策工具。此外,它横跨贸易监管、碳排放核算与供应链治理,亦不宜被简化为一般性的环保合规要求。
作为“CBAM合规三部曲”的开篇,本文将系统梳理CBAM的制度框架、核心运行规则与企业合规影响,为后续申报实务操作、碳成本衔接抵扣,以及出口合同碳条款重构的专题讨论,筑牢规则层面的分析基础。
一、制度定位:碳成本的均等化机制
要准确理解CBAM的制度本质,需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的底层逻辑说起。作为全球首个且运行时间最长的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自2005年启动以来,要求欧盟境内钢铁、水泥、铝等高碳行业生产商,为其每吨二氧化碳当量(CO2e)排放清缴对应碳配额。为避免本土产业因碳成本上升丧失竞争力、出现产能向境外转移的风险,EU ETS长期向上述高碳行业发放免费配额。这一制度安排虽在短期内保护了欧盟本土产业,却也弱化了碳价对企业减排的倒逼作用,同时造成了欧盟内外产品碳成本负担不对等的结构性问题。
CBAM的设计初衷,正是为破解这一矛盾。其核心逻辑在于:若欧盟本土生产商已为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承担成本,那么从境外进口的同类产品也应承担对等的碳成本,否则严格的碳约束只会推动排放向监管更宽松的地区转移,而非实现真正的全球减排。这也是欧盟立法中反复强调的“碳泄漏”防控目标。因此,CBAM的本质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进口关税,而是一套跨境碳成本均等化机制:通过让进口产品承担与欧盟本土产品一致的碳成本,既保障欧盟气候政策的减排效果,也维护欧盟内部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二、法律框架:三层规则体系
CBAM的规则体系呈现清晰的三层架构,实务中判断合规义务不能仅依据《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条例(EU)2023/956》(下称“CBAM母法”)或单一规则文件,而需逐层对照、综合适用:
第一层为CBAM母法及修正案。CBAM的法律体系以CBAM母法为最高法律渊源,该条例由欧盟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共同制定,是整个CBAM制度的框架性、基础性立法。2025年10月17日公布、10月20日生效的《(EU) 2025/2083号条例》(即“CBAM简化修订条例”)是对CBAM母法的首次实质修订。此次修订调整了微量豁免、授权申请、证书购买时点、年度申报截止日等多项关键规则。[2]
第二层为授权法案与实施法案。由于CBAM母法仅为框架性立法,无法覆盖制度落地所需的全部技术性、操作性细节,因此CBAM母法专门通过授权条款,赋予欧盟委员会制定配套细则的法定权力。由此形成的以授权法案(Delegated Acts)和实施法案(Implementing Acts)为核心的第二层级规则体系,也就是当前大量配套实施条例的法律来源。[3]
第三层为成员国执行规则。各成员国依据CBAM母法、修正案及相关配套法案指定本国主管当局、细化处罚程序并衔接海关监管,实现上述制度在成员国层面的落地执行。

表格1 CBAM立法时间线
三、覆盖范围:以CN编码为准
(一)六大品类及核算口径
CBAM当前覆盖钢铁、铝、水泥、化肥、氢和电力六类商品。判断特定商品是否纳入监管,须以欧盟综合命名法(8位CN编码)对照CBAM母法附件一所列清单逐一核对,不能仅凭行业名称作笼统推定。
进入正式实施阶段后,不同品类的温室气体核算范围与间接排放纳入口径各有差异:钢铁、铝、氢三类原则上仅核算直接排放;水泥与化肥需同步计入符合规则的间接排放;电力品类则适用专属的排放核算规则。[4]

(二)前体产品的追溯义务
CBAM制度中一项极易被企业忽略的合规要点,是针对“前体产品”(Precursor Products)的追溯要求。前体是指生产CBAM商品过程中投入的、本身亦属CBAM覆盖范围的中间产品,例如生铁之于钢铁产品、未锻轧铝之于铝制品、合成氨之于化肥。
CBAM据此将受监管商品划分为简单商品与复杂商品:简单商品指生产过程中仅使用隐含碳排放为零的投入物料与燃料的商品;其余均为复杂商品。核算复杂商品的隐含碳排放时,须将所含CBAM前体的隐含排放逐级纳入计算。这意味着,出口含前体加工制品的企业,其数据准备往往不止于自身生产环节,还需向上游追溯前体的来源、用量与排放数据,这也是供应链数据传导压力的核心制度根源。[5]
(三)覆盖范围的动态扩展
CBAM覆盖范围仍处于动态扩展进程中。欧盟委员会于2025年12月17日提出关于扩大CBAM适用范围至下游产品并强化反规避措施的条例提案[6],拟将一批钢铁和铝密集型下游产品纳入CBAM,并强化反规避措施。该提案设想相关扩围自2028年1月1日起适用。
(四)地域范围与豁免国
CBAM适用于进口至欧盟关税领土的覆盖商品。原产于冰岛、挪威、列支敦士登(同属EU ETS)及瑞士(与EU ETS完全挂钩)的商品,因已实现碳价并轨,可豁免CBAM义务。
四、核心机制:申报、核算、定价与抵扣
(一)义务主体与供应链传导逻辑
CBAM的直接法定义务主体是欧盟进口商,或在法定情形下承担义务并取得授权的间接海关代表,二者统称“授权CBAM申报人”(Authorised CBAM Declarant)。中国出口企业通常虽非CBAM的直接法定义务主体,但欧盟进口商履行申报义务高度依赖境外生产商提供准确、可核验的商品层级排放数据,合规责任也由此沿供应链向上传导。
CBAM于2026年正式实施后,若进口商全年累计进口钢铁、铝、水泥、化肥这四类CBAM商品的净重超过50吨,原则上须由授权CBAM申报人办理进口手续并承担全年度CBAM合规义务;氢、电力两类商品不适用此项50吨微量豁免。
(二)申报频率的阶段切换
过渡期内(2023年10月至2025年12月),报告申报人(reporting declarant)按季度提交CBAM报告,仅报告数据,无需购买或清缴CBAM证书。[7]
正式实施后,申报频率由季度改为年度。经2025年修订,年度申报截止日由原定的5月31日延后至次年9月30日。首次年度申报针对2026年进口数据,须于2027年9月30日前完成,并在同日之前清缴相应数量的CBAM证书。正式实施阶段的法律责任明显加重。报告申报人未按期清缴足额CBAM证书的将触发罚款责任,且该罚款标准直接等同于EU ETS项下的超额排放罚款标准。[8]
(三)证书定价与购买时点
CBAM证书是碳成本的载体,其价格锚定EU ETS配额拍卖价格,不设独立碳价。对于2026年进口产生的隐含排放,证书价格按商品进口季度对应的EU ETS拍卖收盘价季度平均值确定;自2027年起,则按每一日历周的EU ETS拍卖收盘价平均值计算并公布,而非采用前一年度加权均价。[9]
2025年的修订条例对CBAM证书的购买与持有作了两项重要调整,值得企业特别关注:
首次购买时点推迟:成员国自2027年2月1日起通过共同中央平台出售CBAM证书,授权CBAM申报人届时购买用于覆盖2026年及以后进口排放的证书。据此,CBAM财务责任自2026年进口起算,但首批实际购证支出发生在2027年。
季度持有比例下调:自2027年起,授权CBAM申报人在每季度末持有的证书数量,原则上须至少覆盖其自该年度年初以来进口商品隐含排放的50%(原条例设定的比例为80%)。
(四)碳排放核算的两条路径
企业可选择实际排放值或缺省值两条核算路径,二者在合规成本与碳成本负担上各有取舍:
实际排放值路径要求企业按照正式期核算方法建立监测、报告与核查体系,核算商品的直接排放、适用的间接排放及相关前体隐含排放。自2026年起,如申报人选择使用实际排放值,相关数据必须由依照CBAM规则获得认可的核查机构进行核查。核查原则上包括对生产设施的现场访问,但在符合实施条例规定的特定条件时,可以采用虚拟访问或豁免现场访问。[10]
缺省值路径适用于无法取得经核查的实际数据的情形。正式期缺省值原则上按出口国、具体商品和年度设定,并在相应平均排放强度基础上加计上浮比例。为避免低估进口产品的隐含排放,欧委会将在默认排放值基础上适用额外上浮比例(见下表)。除化肥产品外,该比例将逐年提高,因而使用默认值通常较采用经核证的实际排放数据更为不利。只有在某一出口国缺乏可靠数据时,才使用有可靠数据的十个最高排放强度出口国的平均值。[11]

表格2 CBAM默认排放值上浮比例[12]
缺省值的上浮设计,核心目的是降低排放低估风险,倒逼具备条件的企业优先使用经核查的实际排放数据。针对复杂商品,若无法取得外购前体的实际排放数据,现行规则允许企业在自身生产环节使用实际数据的同时,对相关前体适用对应缺省值,并未设置“前体缺省值占比不得超过总排放量20%”的统一限制。企业在两条路径间的选择,本质上是对核查与数据治理成本、缺省值碳成本溢价以及供应链数据可得性三者之间的综合权衡。
(五)境外碳价的抵扣
为避免同一排放承担重复碳成本,CBAM机制授权申报人可在年度申报中申请核减应清缴的CBAM证书数量,以对应相关隐含排放在第三国已实际支付的碳成本。
抵扣范围主要针对强制性碳定价机制,包括针对相关排放征收的碳税、行政规费,以及排放交易体系下实际购买并清缴的配额成本。抵扣以“已实际有效支付”为核心原则:免费配额、税费返还、豁免或其他补偿均须从已支付成本中扣除。采用实际有效支付碳价核算路径时,申报人须留存实际支付凭证及相关补偿证明,并由独立第三方对相关信息进行认证。
五、对中国企业的影响研判
(一)受影响行业:钢铁、铝行业首当其冲
从欧盟正式实施首个申报窗口的数据看,钢铁占CBAM申报量的约98%,化肥、水泥、铝合计不足2%,电力与氢暂无实际申报量。结合欧盟联合研究中心(JRC)关于中欧贸易结构的研究[13],钢铁与铝制品在欧盟自华进口的非食品、非能源类商品中位居前列。因此钢铁与铝行业的出口企业是当前受影响最直接、最迫切的群体,化肥与水泥次之,氢与电力则因欧盟进口量本身较少而受影响较小。
(二)核心压力:数据而非费用
企业对CBAM的第一反应往往是“碳成本增加”,但就现阶段而言,数据提供义务本身构成更为紧迫的压力。欧盟进口商完成申报,依赖境外生产商提供商品层级的排放数据,即某一类产品在某一设施、某一报告期内的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量,以及对应的计算依据与前体来源信息。
这一要求的颗粒度远超企业惯常的碳管理实践。国内碳盘查通常以企业或组织为核算主体,而CBAM要求形成与具体生产设施、生产过程、商品类别和报告期相对应的数据,并按正式期规则处理功能单位、系统边界、前体和排放归属。其口径与ISO产品碳足迹、GHG Protocol或生命周期评价方法并不当然等同;欧盟委员会还明确指出,生命周期评价数据库中的排放因子不能直接用于CBAM核算。即便企业已因ESG披露或国内履约建立了碳数据基础,也不当然满足CBAM要求。
(三)合同风险:陈述保证的实质强化
伴随合规压力的供应链传导,出口合同的条款设置正在发生变化。欧盟客户为控制自身合规风险,越来越多地要求供应商就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更新及核查配合作出明确承诺,并配套违约与赔偿条款。
此处的实务风险在于:在内部数据基础尚未理清时贸然对外承诺“数据准确”或“符合CBAM要求”,可能构成日后的违约风险。数据边界不清、计算方法存疑、前体信息无法补齐,均可能在客户核查或欧盟监管介入时被追溯,进而演化为合同争议乃至长期供货关系中的信用损失。关于出口合同碳条款的具体设计,本系列第三篇将专门展开分析介绍。
(四)长期竞争影响:低碳能力成为市场准入显性指标
从更长周期看,CBAM将推动碳排放强度成为供应链选择中的显性变量。在价格、质量、交期之外,欧盟客户会日益关注产品碳排放强度、数据透明度与核查可行性。能够以较低实测排放取代缺省值、提供完整合规材料的企业,将在与欧盟客户的议价中占据结构性优势;反之,高碳强度、数据治理薄弱的企业,其竞争劣势将被逐步量化和放大。这一趋势,实质上会将企业的低碳转型和数据治理能力,逐渐转化为维持欧盟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条件。
CBAM的正式落地,标志着碳成本的核算与跨境传导进入了制度化阶段。对中国出口企业而言,这并非一道简单的“多缴费”命题,而是涉及数据治理、合同安排与法律风险管理的系统性挑战。准确理解制度逻辑与义务边界,是有效应对的前提。本系列后续两篇,将分别就CBAM的申报流程实务与出口合同碳条款设计作进一步阐述。
[注]
[1] 参见Regulation (EU) 2023/956第32—35条;European Commission, CBAM Questions and Answers(更新至2026年5月27日),第1.2问: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13fa763-5dce-4726-a204-69fec04d5ce2en.
[2] Regulation (EU) 2023/956: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3/956/oj/eng;Regulation (EU) 2025/2083: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5/2083/oj/eng.
[3] 正式实施阶段的重要文件包括:关于授权CBAM申报人资格的《(EU) 2025/486号实施条例》及其修正案、关于实际排放核算方法的《(EU) 2025/2547号实施条例》、关于核查原则的《(EU) 2025/2546号实施条例》、关于证书定价的《(EU) 2025/2548号实施条例》、关于免费配额调整的《(EU) 2025/2620号实施条例》,以及关于缺省值的《(EU) 2025/2621号实施条例》等。
[4] 参见Regulation (EU) 2023/956第7条及附件一、附件二(合并文本):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02023R0956-20251020.
[5] 参见Regulation (EU) 2023/956附件四第1—3点;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5/2547: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_impl/2025/2547/oj/eng.
[6] European Commission, 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mending Regulation (EU) 2023/956 as regards the extension of its scope to downstream goods and anti-circumvention measures, COM/2025/989 final,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52025PC0989.
[7] 参见Regulation (EU) 2023/956第35条;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3/1773 第16条: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_impl/2023/1773/oj/eng.
[8] 参见Regulation (EU) 2023/956第26(1)条: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02023R0956-20251020
[9] 参见Regulation (EU) 2023/956第20—23条;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5/2548: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_impl/2025/2548/oj/eng.
[10] 参见Regulation (EU) 2023/956第8条、第18条及附件六;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5/2546: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_impl/2025/2546/oj/eng.
[11] 参见Regulation (EU) 2023/956附件四第4.1点;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5/2621: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_impl/2025/2621/oj/eng;European Commission, CBAM Questions and Answers,第4.25—4.26问。
[12] 参见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5/2621第2条及附件一: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_impl/2025/2621/oj/eng。
[13] European Commission, Joint Research Centre, China Trade Fiche, Publications Off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2023, https://rmis.jrc.ec.europa.eu/uploads/China_trade_fiche.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