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人炒股”“AI量化交易”的雷区:非法经营罪
机器人炒股”“AI量化交易”的雷区:非法经营罪
2025年5月,上海首例利用“机器人炒股量化交易软件”实施非法荐股、侵犯著作权案终审落槌。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大数据、量化交易等技术在资本市场的迅速普及,越来越多的投资机构开始借助量化交易软件进行投资交易。在此背景下,不少投资者希望借助人工智能、算法帮助或替代人进行交易。技术与法律的边界并不总是清晰,本案作为上海首例,对市场及行业均具有显著的示范效应和指导意义,值得大家关注。
案情回顾
某量化公司成立于2011年,创始人兼CEO钟某是技术背景出身,曾任职于多家软件研究所和金融机构。钟某发现,大部分有投资实力与选股能力的用户,日常工作繁忙,主流交易软件很难满足他们的需求。这些用户对能够解放时间、通过量化交易系统预先设置、能“自动化”完成交易的软件需求更大。钟某有多年软件开发与金融从业经验,认为更智能的量化交易软件有广阔的市场。
2011-2017年间,某量化公司专注开发个人投资者的量化交易软件,并不断优化。2017年,公司开发了多款策略选股APP,推出了“区间套利”“DIY炒股机器人”“金牌服务版策略模型”等量化交易软件。客户购买8800元、28800元的VIP服务后,便可以享受公司“智能选股”“区间套利”等服务,在软件系统中结合公司提供的数据、模型和参数,选择自己的股票“赛道”和资金分配方案,软件会快速帮助客户自动买卖对应的股票。这些产品不仅提供股票分析,还可以直接告诉用户:哪些股票可以买、什么时候买、什么时候卖。
2019年,该量化公司进一步升级操作。公司从韩某手中购得一个名为trade.dll的模块,它能破解某证券系统的核心接口文件tc.dll。公司将该trade.dll程序编写至其公司trading-agent程序中,并在公司服务器上部署运行。该证券系统是国内常见的三方交易系统,很多知名的证券公司都与其有合作。这意味着,该量化公司的APP能够突破证券公司交易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本来用户只能根据软件分析的结果,人工在自己的证券交易系统下单。现在,软件能调用该证券交易通道,非法接入证券公司服务器 ,实现股票自动化交易。举个例子,客户购买软件VIP服务后,一旦触发预设条件,便可在该量化公司的APP中,根据他们提供的数据、模型和参数设定自己的购买“赛道”和资金分配方案,便可以实现快速买卖股票并连续交易。
2023年4月,为证券公司提供网上交易软件服务的企业发现他们的交易系统疑似存在非法外挂程序接入行为,遂向公安报案,本案案发。截至案发,该量化公司通过线上平台经营数额数千万元,另还向客户收取接口费即非法接入券商的通道费300余万元。
庭审焦点和裁判情况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钟某等人是否构成犯罪,二是公司是否构成单位犯罪。
辩护方认为:软件只是一个工具,系统完全由AI运行,推送内容是基于公开数据的客观分析,用户可自由选择是否采纳,不直接代替用户作出投资决策,不构成“投资建议”;涉案量化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公司进行统一运作,所有自然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公诉人认为,涉案量化公司在软件内为客户设定证券投资的策略量化交易模块,在选股模型形成过程中又进行分析、筛选,看似基于客观数据,但机器人算法、适用股票交易“理论”等均由公司单方面选取,适用不同分析方法形成的选股模型会得出不同结论。故公司开发选股模型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推荐行为。涉案量化公司在没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向使用DIY炒股机器人的大量客户群体收取高额会员费,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该量化公司将从韩某处购买的外挂程序编写至其公司程序中,非法接入证券公司服务器,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此外,该量化公司主营业务本身就是犯罪活动,不能以单位犯罪处理。
2024年10月,静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分析证券市场、生成股票买卖建议,并向投资者收费提供服务的行为,本质上属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从事该业务且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决钟某构成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后该判决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评 述
1、量化交易的法律风险显现
量化交易、AI炒股等近年来非常流行,量化交易已经成为证券市场重要的交易方式,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未来市场前景广阔。量化交易、AI炒股并非法律概念,只有程序化交易才有明确法律法规定义。
2025年4月3日,上交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并自2025年7月7日起施行,同时深交所、北交所也分别在同一时间公布了相关实施细则。很多人认为,《细则》的实施标志着量化交易已经进入到强监管时代。
《细则》规定了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明确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报告义务和证券公司客户管理职责。使用量化交易的投资者需要“先报告、后交易”,即在向交易所报告账户基本信息、资金信息、交易信息、软件信息等信息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同时,《细则》第二条也明确规定了程序化交易的定义,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这一界定对量化交易等炒股软件的定性有指导意义,将“仅提供交易指令执行服务”的技术服务商视为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实行的是备案制。如果炒股软件一旦涉及到投资判断,如标的选择、投资组合、买卖时机、仓位分配等,则属于投资咨询,应适用《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需持牌经营。
本案表明,证券市场的技术公司一旦越过这一红线,就可能从备案制滑向许可制,甚至触犯刑法。
2、量化交易如何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规定在刑法的第225条,条文规定的也很简单,即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达到入罪标准的就构成非法经营罪。《刑法修正案(七)》将“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作为非法经营罪的第三项。自此,证券、期货类业务成非法经营罪的一大类型。
从立法上讲,非法经营罪运用了空白罪状、罪量因素、堵截条款三种立法技术,即这个罪名的立法,对犯罪行为的规定进行了大量的留白,本意在于围追堵截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以体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但是,司法实践中,该罪与其他诸多罪名产生复杂多元的竞合或交叉关系,承担了多重兜底作用的同时,罪与非罪、行政责任与刑事处罚之间经常出现模糊地带,我们在以后的文章中再详细讨论。
本案中,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一种特许经营业务,必须经证监会批准。虽然钟某等人辩称自己仅提供技术服务,但法院认为涉案量化公司的“DIY炒股机器人”等交易软件提供多种交易模型,并推荐具体股票或股票池,属于对证券及其相关产品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对于买卖时机的提示,也属于投资顾问服务的核心环节。而该量化公司在没有相关牌照和资质的情况下,长期对外销售这些软件,给某些客户配备了一对一的金牌分析师,构成了非法经营罪。
本案的指导意义在于,首次比较系统地将AI/量化交易软件的功能实质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法律边界进行了司法认定。提示我们罪与非罪的界限——这些量化交易软件的交易策略及交易参数预设,是客户了解市场和行情的工具、还是通过技术手段实际为客户提供了投资建议,实质是“算法化的荐股”、还是中立的技术平台。如果这些软件采用自动化选股、自动下单和撤单、高频交易等激进的操盘手法,使客户丧失自主决策的空间,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这些都是非法经营罪保护的法益。
3、算法中立与备案是否可以免责
量化交易也好、程序化交易也好,都没有作为一项独立的业务规定在《证券法》中。对于量化交易软件的开发者,目前的法律法规也很少涉及。目前与之相关的法规主要有《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下称《证券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下称《备案管理规定》)和上文提到的程序化交易《细则》。
《细则》对程序化交易方面的监管重点集中在进行“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和证券公司,也只是两者要求向证券交易所履行“报告制”和监管的义务,并未对程序化交易开发者有具体规定。
《证券信息技术管理办法》和《备案管理规定》则主要聚焦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的基本义务。根据上述规定,证券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基金业务提供核心应用系统、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及安全保障等服务的机构。《备案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从事下列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一)重要信息系统的开发、测试、集成及测评;(二)重要信息系统的运维及日常安全管理。前款所称重要信息系统,是指支撑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证券市场核心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专项业务服务机构关键业务系统,出现异常将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系统。”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本案中的量化公司这类主要服务个人的证券类科技公司,是否对证券基金业务提供核心应用系统、信息系统运营存有疑问,认定其为证券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也较为牵强,现行法律对他们是有空白的。在现行的证券监管体系下,这类公司只能向信息技术服务类证券服务机构靠拢。我们建议这些公司在提供量化交易或“程序化交易”的软件服务前,应向证监会进行备案,主动接受“备案制”监管,做好合规,尽量降低非法经营的风险。本案中,该量化公司不仅忽视合规建设,而且购买外挂程序突破证券公司交易系统,加速其案发,最终数罪并罚,为行业敲响警钟。
另外,我们还建议“算法中立”。理论上,如果量化交易软件完全由投资者输入条件,系统只是提供历史数据或按照历史交易数据提供模型,或者是按既定条件提供软件更智能的执行交易,则该服务属于“信息技术服务”,只是对投资者提供中性的技术支持,不构成投资咨询,符合合规要求。
量化交易让AI融入金融,关注合规才能守住法律底线。
法条链接
《证券法》
第一百六十条 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所市场进行股票、债券、基金、存托凭证等证券程序化交易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在本所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包括按照设定的策略自动选择特定的证券和时机进行交易,或者按照设定的算法自动执行交易指令,以及其他符合程序化交易特征的行为。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向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荐股软件”,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