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局势的启示:国际工程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如何应对下一次地缘冲突?
伊朗局势的启示:国际工程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如何应对下一次地缘冲突?
本文聚焦于其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作为处理外部事件导致履约障碍的基础性安排,不可抗力的制度设计直接关系到项目遭遇非常情况时损失由谁承担。下文以此次事件为切入点,探讨高风险地区不可抗力条款设计的共性问题,旨在为未来在类似区域的合同起草提供参考。
本文的基本立场是,现有条款无需另起一套体系,但需要更加精细化的设置,以充分考虑此类高风险地区可能带来的现实问题。以下重点探讨在此类场景下,较常规情形更值得关注的几个方面。
一、从此次事件看不可抗力条款面临的挑战
此次伊朗及海湾地区的局势演变,呈现出一些值得关注的特点。这些特点虽以当前事件为背景,但其揭示的风险类型——冲突外溢、非物理性履约障碍、风险复杂化——在未来其他高风险地区同样可能出现。因此,以此为鉴,检讨不可抗力条款的设计思路,具有普遍意义。
冲突外溢:军事冲突的波及范围可能扩大,不必然限于冲突当事方所在国。关键水域和航道面临封锁风险,能源设施、海水淡化厂等关键基础设施面临被袭击风险。这意味着工程项目的风险已从项目现场周边扩展至供应链所经之处,且项目所依赖的能源供应、水源保障等外部条件同样可能受到冲击,而不仅仅是项目现场本身的安全问题。
非物理性的履约障碍:关键航道虽未遭物理封锁,但因袭击频发,船东拒绝停靠、保险公司撤销战争险、保费暴涨至商业上难以承受的程度,形成事实上的“商业封锁”。多家船运公司主动规避或绕行,导致货物滞留、运价飙升,构成典型的非物理性履约障碍。
风险的复杂化:当前局势的影响已超出单纯的军事冲突范畴,呈现多重风险相互交织的特征:航运中断与成本飙升相伴,人员撤离与物资迟延并存,制裁风险与保险撤保交织。对于工期长、供应链复杂的EPC项目而言,这种复合风险对履约能力构成的挑战,已远非传统意义上的“战争”二字所能涵盖。
上述情形意味着,为高风险地区项目起草EPC合同时,不可抗力条款的设计须以实际风险为起点,而非照搬模板,以应对真实世界中的现实风险。
二、不可抗力条款的再审视:如何利用成熟的机制应对现实的风险
以下从不可抗力条款的几个核心维度,逐一探讨如何将上述风险转化为具体的合同安排。
1、 “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明确真正的风险,而不仅仅是罗列制式化条款
(1)对“不可抗力事件”的传统定义方式及其局限
在国际基础设施投资与建设工程项目中,不可抗力条款通常采用类型化列举的方式,以简洁直白的语言将“战争、暴动、民众骚乱、自然灾害”等典型事件纳入其中。此种列举方式之所以被广泛采用,在于其表述具有较高的概括性,语义简明,外延较广,因而具备较强的包容性,能够较好地覆盖各类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从传统视角来看,此种处理方式具有其合理性。
然而,这种界定方式虽简明,却存在覆盖不足的问题,难以涵盖部分复杂或有争议的情形。原因在于现实世界过于复杂,任何起草者都无法穷尽所有可能。实践中,一个典型困境是,承包商在依据不可抗力主张救济时,往往会在归因环节遇到困难。从逻辑上看,承包商主张不可抗力救济,需首先明确当前的履约障碍,再将该障碍归因于合同所界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在此过程中,若所追溯的原因最终无法落入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类型,则其救济主张便难以成立。对此,解决方案在于对不可抗力清单进行定制化界定,直接列明特定类型事件,从而将归因环节前置并加以明确。
(2)地缘冲突的复杂化特点,决定了“不可抗力事件”的界定必须更具精准性
在类似海湾地区这样的高风险区域,过于通用和宽泛的表述可能难以应对复杂的实际情况。这并非要求企业在起草合同时穷尽所有可能的不可抗力事件,而是确保清单至少涵盖此类地区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类型。例如,以此次事件为鉴,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类:
在该地区发生或影响该地区的武装冲突(无论是否正式宣战);
对关键基础设施、港口、航运通道、进场道路或项目现场或其附近发生的炮弹、炸弹、导弹和无人机袭击;
政府实施的导致相关港口、边境和空域关闭或严重限制的措施;以及
对指定海上航线实施封锁或事实上的封锁。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风险中,部分情形在当前的海湾局势中已并非完全“不可预见”(因而在当前局势下针对部分事件主张不可抗力救济的前提可能不复存在)。但是,对于未来拟在高风险地区开展的工程项目,将上述情形明确纳入不可抗力清单,是双方在已知风险环境下锁定预期的务实选择。这也正是以此次事件为鉴的应有之义:下一次风险来临时,合同应已提前做好安排。
对于不可抗力事件中的非物理性的履约障碍而言,此类情形虽非传统意义上的物理封锁,但其对履约造成的阻碍程度,与物理封锁实质上等同,应通过合同约定可纳入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
具体项目应根据自身供应链特点、项目位置、交易对方情况等因素,对清单进行调整和补充。这样做有两重作用:一是使仲裁庭日后难以认定双方未考虑此类情形;二是迫使双方在起草阶段直面哪些情景应归入不可抗力,而非留待事后争议。同时,仍可保留通用的概括性条款,例如“超出受影响方合理控制、且其后果无法合理避免或克服的其他事件”。
2、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履约障碍:是“阻止”履约、“妨碍”履约还是使履约“更昂贵”?
在不可抗力条款的起草和谈判过程中,关于履约障碍的具体界定,即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履约障碍应达到何种程度,有一个重要的区别,例如:
使合同履行变得客观上不可能或非法;
使合同履行变得实质上更困难或更具风险;以及
仅仅使合同履行变得更昂贵或更不方便。
以往许多合同条款将不可抗力救济的构成要件,限定为相关事件必须“阻止”履约。在受地缘冲突影响的高风险地区工程项目中,对承包商而言,这一标准可能过于严苛。
假如出现以下情形:承包商原计划使用的主要港口,技术上、事实上均未关闭,但承保战争风险的保险公司已将该航线排除出承保范围,或以非常高额的保费提供承保;加之连续的袭击事件导致船方拒绝停靠该港。此种情况下,承包商究竟算不算被“阻止”了运输,抑或仅仅是面临一条成本更高、风险更大的替代路线?围绕这一问题,若不对履约障碍的含义和程度进行清晰界定,业主和承包商完全可以从各自立场展开争论。
避免上述潜在争议的一个可行方法,是对不可抗力事件所致后果的“门槛”进行更为清晰的界定。例如,可约定不可抗力救济的触发条件为:该事件对履约造成的妨碍或延误,已达到令任何理性的承包商无法按原有基础继续履行的程度。当然,该标准仅仅是对一种可供考虑的思路与方向的提示。不可否认,其本身仍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其中的若干关键措辞尚需进一步解释,且业主方对此类条款的接受程度可能相对有限。
此外,亦可尝试为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后果是否达到特定门槛引入客观的参考因素。例如,若针对特定航线的战争风险保险被撤销或拒保,或政府及国际机构针对该航线发布了商业航运的官方警告,则除非能够证明存在相反的情况,否则这些因素可推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对履约造成的妨碍已达到无法按原有基础继续履行的程度。此类客观因素应在合同中明确列举,而非仅作为“可考虑”的参考,否则仍可能引发争议。但值得指出的是,此类条款在业主方接受度有限,需结合项目谈判地位争取。
总体而言,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如何设置,归根结底是一个如何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平衡(或分担)风险的问题。从业主立场看,自然不希望任何成本增加动辄被纳入不可抗力的后果范畴;而从承包商立场看,同样不希望不可抗力的触发门槛设定得过高,以至于只有港口被彻底炸毁才能满足条件。
3、救济措施:仅延期,还是延期并补偿费用?
不可抗力制度核心解决免责问题,实践中各方主要关注两点:一是承包商能否获得工期延长,二是能否就应对事件产生的额外费用获得补偿。从国际工程项目实践看,合同通常肯定前者,赋予相应延期;对后者则往往留有余地,仅约定“协商处理”,业主分担成本与否并不确定。
在此类高风险地区,局势可能显著推高项目成本(如运输、仓储、人员撤离等费用),传统的“协商处理”安排难以为继。随着不可抗力潜在影响扩大,模糊处理的风险日益凸显,将隐含默契转化为明确规则的必要性愈加迫切。
业主方常见的立场是,承包商可就受影响期间获工期延长,免于误期损害赔偿,但不当然获得费用补偿,除非合同另有约定,相关成本应自行承担。
若寻求平衡,通常有两种路径:一是在业主要求采用更昂贵方案时(如指定替代路线或仓储),提供有限费用补偿;二是明确列出特殊不可抗力费用(如因官方封锁水道改道产生的成本),在一定限额内或在承包商已尽合理减损义务的前提下予以补偿。
综上,在此类高风险地区,“以后再议”的安排已难以为继。EPC合同应当以清晰的语言对费用处理进行明确规定。
4、不可抗力与其他机制的适用关系
不可抗力并非孤立条款,而与法律变更、制裁、保险及终止权等机制交织互动。在类似高风险地区,这些界限尤为重要。
(1)不可抗力与法律变更
假设项目所在国政府为应对地区局势升级而采取一系列行政措施,例如临时关闭特定口岸、强化安全检查、对项目现场施加新的安保要求,或调整海关监管规则,致使货物进口受阻(虽未完全禁止,但已实质性减缓),此类情形究竟应界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即外部事件对履约构成妨碍,抑或应归入法律变更——即法律变动导致履约成本与时间增加,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合同应尽可能对此予以清晰界定。之所以需要对此予以清晰界定,原因有二。
其一,两者的合同后果存在实质差异:若定性为不可抗力,承包商通常仅能获得工期延长,而无法获得费用补偿;若定性为法律变更,则可能触发调价机制或额外付款安排。因此,合同必须明确各类事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及相应救济方式,否则各方难免各执一词,争相援引于己有利之条款。
其二,若不加以明确界定,这类行政措施在归因(定性)上本身就存在模糊之处。它们既不属于典型的“战争行为”,也未必经过正式的立法程序——往往介于不可抗力事件与法律变更之间,定性困难,极易引发争议。
(2)不可抗力与制裁条款
以此次事件为例,假如美国或欧盟对项目所在国实施新一轮制裁,导致一家欧洲关键设备供应商无法发货。此时承包商面临两个可供主张的方向:是主张“不可抗力”,还是援引“制裁条款”?换言之,该问题究竟应归入制裁范畴,还是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值得审慎关注。这是此类项目中容易被忽视的一个条款竞合问题。
二者在合同后果上的差异在于:若定性为不可抗力事件,承包商通常仅能获得工期延长,而难以获得费用补偿;若定性为制裁事件,则可能触发供应商替换、履约方式调整乃至合同终止等救济安排。
若合同未明确两者之间的适用关系,而将二者并列或含糊处理,各方将选择对其最有利的解释路径,争议也将由此产生。对此,建议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制裁条款与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顺序。此举既有助于消除“择利而争”的空间,亦能使救济路径清晰可循。
(3)不可抗力与保险
如果项目现场因袭击受损,承包商通常会主张不可抗力,同时双方也会启动保险理赔程序。两者功能不同:不可抗力解决工期豁免问题,保险则对损失进行经济补偿。真正需要事先明确的,是保险赔款的归属,以及未获赔付的部分是否仍可按不可抗力处理。在高风险地区,多重机制同时启动的概率上升,与其等事件发生后再争论,不如在合同起草时进行明确约定。例如,可明确约定:保险赔款应用于修复损失,不足部分按不可抗力处理;若因承包商未按约定投保导致无法获赔,则不得再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
三、结语:为项目所处的现实世界设计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作为工程领域常见的免责与索赔工具,其核心理念由来已久,并不陌生。但此次海湾局势提醒我们,各方不应将其简单视为一套制式化的模板条款,而应重新审视其作为应对现实风险之工具的实际价值。
这一转变体现在三个层面:
以更具针对性的视角界定不可抗力事件,聚焦项目实际面临的地缘政治风险,而非停留于通用词汇的罗列;
对工期与费用问题采取明确立场,不再假设“真出现问题时双方总能协商解决”;
推演和制定预案:若不利局面持续数月不退,项目当如何应对。
换言之,不可抗力条款(以及其他一些条款)的设计,不应满足于建设工程领域市场上通行的合同范本,而应立足于应对真实世界中那些不稳定、充满争议、却仍需推进项目的现实挑战。只有如此,当下一轮风险(无论在哪个地区、以何种形式)真正演变为现实时,合同才能给出清晰的答案,而非成为新的争议源头。